【新唐人2009年7月1日訊】舉國矚目的鄧玉嬌案以「有罪免罰」從輕從快審結,國人歡呼網上輿論的勝利,海外傳媒則說離司法公正更遠,看似互相矛盾,其實說的都對,都是指中國大陸司法的現狀,從不同角度觀察自然會有不同的結論。
當今的青年一代可能不相信,此案若發生在暗無天日的毛澤東時代,鄧玉嬌恐怕早以「階級敵人報復」,「殺害黨的幹部」為罪名被槍斃了。為了証明這點,在此請允許筆者引用兩個事例,其一是拙作「中國——一個普通家庭的故事」中引述過的寫實文章「一個被蹂躪而死的女知青」。內容講述當年北京有一對教師夫婦,丈夫被打成右派送去勞改,妻子為了女兒的前途,忍痛和丈夫辦了離婚。文革上山下鄉高潮中,患心臟病的女兒被迫到北大荒軍墾農場插隊。文革後爆發回城潮,因為女兒體弱未能被好色的團政委看上,所以遲遲未批准離場。母親一急之下親自跑到北大荒求情,團政委要求她代女兒「為黨獻身」,母親救女心切,「含淚閉上眼睛滿足了這個泥腿子的獸慾」。可是,當女兒拿著申請表請團政委簽字的時候,這個團政委獸性大發,強行姦污了她,女知青心臟病發死在床上,下體染滿鮮血,母親哭昏在女兒身旁。事後,農場幹部威脅這位母親說,你必須嚴守祕密,這樣的事情說出去,你自己也沒有面子;團政委根正苗紅,本質是好的,衹是「革命意志不夠堅定,一時糊塗犯了錯誤,屬於教育幫助的問題」;而你們出身不好,我們可以下結論說你們母女「密謀勾引團政委來達到個人目的,階級敵人將革命幹部拖下水,屬於敵我矛盾」。毛澤東時代就是這樣一個黑白顛倒的黑暗時代,結果團政委衹受到了黨內警告,調離審批知青回城的工作崗位;而這位可憐的母親回到北京以後就瘋了……,內容慘不忍睹。
其二是另一篇「回看血淚相和流——被黨蹂躪的女知青紀實」揭示了七十年代在上山下鄉運動和後來推薦入學、招工及回城潮中,在當時的極權制度下,被權勢者姦污的女知青不計其數,1972年在安徽農村甚至發展到肉體換公章的地步。黨支書掌握的公章就放在家裏桌子上,女知青進門放下申請表,即時獻身,完事後立即蓋上大紅印;有一個農村公社七個被推薦上大學的女知青體檢時被發現沒有一個是處女,而且全都是「非陳腐性處女膜破裂」,意味著全都是招生指標下達後剛剛失去貞操的;這種以權換性的現象越演越烈,以至1974年一份報告送到周恩來桌面上,周恩來看後批示:「這不是共產黨,這是國民黨」!莫名其妙地將罪惡推到早已離開大陸的國民黨身上!
周恩來的批示導致了後來在雲南、內蒙、黑龍江和新疆建設兵團「處理」了一批解放軍色狼,在雲南河口召開的公審大會上,一群戰士衝上台去將昔日威風凜凜的團參謀長、營長連長的帽徽領章撕下來。黑龍江生產建設兵團十六團團長和參謀長、雲南生產建設兵團一師獨立營長,十八團連長、指導員等被槍斃……。官方公報中並沒有使用「強姦」這兩個字,因為掌權者確實沒有使用暴力,他們使用的衹是權力。
這是一個多麼恐怖的社會,多麼黑暗的年代啊!
相比之下,今天鄧玉嬌的命運比當年的女知青好多了,但這並不等於說中共野蠻暴虐的本性改變了,不惜一切維護專制政權的本性改變了,而是因為世界改變了,人民改變了。隨著互聯網的普及,民主自由人權普世價值已深入人心,中國人民也不再是逆來順受的奴隸了,迫使胡共不敢再用毛共斬盡殺絕的血腥野蠻手法。因為他們心裏也明白,中國大陸的社會矛盾現已到了總爆發邊緣,稍一不慎隨時會引發革命,隨時會像羅馬裡亞壽西斯古一樣下場,所以不得不當庭釋放鄧玉嬌,在這個意義上,國人說網上輿論的勝利有它的道理。
可是另一方面,中共對該案不倫不類的「有罪免罰」處理,卻完全暴露了他們所謂「以法治國」是假的,「黨主司法」才是真的。明眼人一眼看出,窮鄉僻壤的巴東縣法院這個判決,來自北京黨中央,來頭倒是夠大了,可是一樣的荒唐可笑。典型的「既想做婊子,又要立牌坊」,既怕刺激洶湧群情,又想保護「黨的幹部」;既想下台,又要面子。於是就想出了這一擺平各方的餿主意,只求息事寧人,目的只有一個:草泥馬河蟹,而不管實際案情如何?法律條文如何?公平正義在哪裏?恰恰凸顯了中共仍然停留在毛澤東自稱的「和尚打傘,無法無天」的時代,貽笑世界。
中國《刑法》第20條規定,為使本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尤其是公民對正在進行的殺人、強姦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享有「無限防衛權」,即使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也不負刑責。「過當防衛」則指其他情況下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的防衛行為,應當負刑責,但可酌情減輕或免除處罰。因而本案的關鍵,在於鄧貴大等人當時是否確有實施強姦,還是只是出言侮辱及推拉當事人。如果屬於前者,則應該首先審判鄧貴大等人的強姦未遂案,同時追究他們的四千元來歷不明案,公務時間進入娛樂場所的贖職案……;鄧玉嬌因擁有「無限防衛權」而無罪釋放。如果是屬於後者,鄧貴大等人除了上述提到的擁來歷不明金錢、公務時間私用等外,尚須審判其教唆及經營賣淫罪、言語及行動威脅他人安全罪……而鄧玉嬌則應按「過當防衛」獲「有罪輕判」。
案情只有一個,二者必居其一,並且不難調查清楚,問題在於「黨主司法」不但不想水落石出,反而有意地毀滅証據,掩蓋事實;法律條文也很清晰,問題在「黨主司法」對他不屑一顧。因為如果案情屬於前者,則鄧貴大等將嚴重損害「黨的光輝形象」,令仇黨仇官的群眾情緒火上加油,對維護專制政權不利,所以即使是事實,也不能採納;如果案情是後者,即使輕判鄧玉嬌,在群情洶湧的火頭上也難免有失控的危險。所以「黨主司法」就閉門設計出一個既非前者也非後者互相矛盾的「案情」:鄧貴大等人既沒有強姦鄧玉嬌的意圖和行為,鄧玉嬌的「防衛過當」也祇是因為「曾經患有抑郁症」,「患有心境障礙」,雙方都沒有錯(純屬誤會?) 只有這樣,法院給出的判決「鄧玉嬌故意傷害罪成立,但免於刑事處罰」才能自圓其說。
於是,為達此目的,人們看到:案發後引起全國範圍廣泛關注,小小一個巴東縣為此專門成立了五個工作組、縣婦聯二十四小時陪伴鄧玉嬌;鄧母原來聘請了來自北京的夏霖、夏楠律師作為辯護人,後卻由政府出面宣布解除代理協議;兩位律師曾會見處在羈押中的鄧玉嬌,出來後極度悲傷、稱鄧玉嬌的衣物被鄧母洗過了、亦即沒有保留任何物証;跟著鄧母突然向記者透露,鄧玉嬌患有「精神抑郁症」;一審時居然沒有任何証人出庭,僅兩個小時,合議庭就作出了判決;宣判後,鄧玉嬌一言不發,由其爺爺鄧正蘭(曾在法院工作十余年,做過庭長)全權代表對答傳媒,當記者問他「網絡、民意對案件是否產生了一定程度的影響?」他對此避而不答,衹是強調「公安機關從一開始就做到了全面收集証據」,「檢察機關做到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做到了依據客觀情節對我孫女從寬處理,給予她出路,我們感到非常滿意。」強調「(鄧貴大等)沒有發生實質性的行為」、(對死傷者家屬)「感到深深的愧疚和懊悔」、「縣委縣政府、鎮政府很關心」,「准備幫她找一個相對穩定的職業。」……
所有這一切,難道還不足以讓人們看到「依法治國」背後一雙無形的手嗎?這雙手就是「黨主司法」,「黨的一元化領導」,「政法委」掌握公安、法院、檢察院等大權(巴東縣政法委書記就兼任公安局長,而法院、檢察院都必須聽命於他),這就是我們引以為豪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
筆者以前在其他文章中說過:(中國)共產黨和國民黨以至其他國家政黨的最大區別就是其整體素質普遍低下,包括歷任領導人。從昔日的毛劉周邊緣知識分子、破落子弟、失意文人、痞子流氓到今天關起門來培養的政治輔導員胡溫。表現在現代文明的缺失、思想行為的偏執、無知淺薄的狂妄、強詞奪理的野蠻。特別是後者,居然可以當十三億國人和全世界都是白癡,我說什麼你們就必須相信什麼,贊同什麼,不管我說的多麼荒謬!比如明明「一分抗日,兩分應付、七分發展」卻硬說自己是抗日主力;明明是自己挑起內戰,卻硬要將對方列為「戰犯」;明明是引蛇出洞的陰謀,卻硬說成「陽謀」;明明反右反錯了,卻硬要保留幾個不予平反,藉以說明反右沒有錯,衹是「擴大化」而已;明明是頭腦發瘟的人禍餓死數千萬人,卻硬說是「三年自然災害」;明明文化大革命搞到崩潰邊緣,卻硬說是「成績很大很大,缺點很小很小」;明明八九民運和平理智,社會秩序良好,連小偷都罷偷了,卻硬說是「反革命暴亂」……共產黨這種德行,簡直不勝枚舉!所以鄧玉嬌案再次出籠如此顛倒黑白強詞奪理的「案情」和「判決」就一點也不奇怪。毛澤東說過「改也難」,一個政黨和一個人一樣,「江山易改,本性難移」。共產黨本來就產生於一群流氓土匪,它的本質就決定了它的本性。殊不知他最失敗的地方恰恰就是自以為聰明絕頂,十三億人都是可以隨意玩弄欺騙的白癡,他們忘了老祖宗毛澤東的教訓:「別以為農民愚蠢,他們分得清咸菜和肉哪個更香。」很可能胡共直到垮台的那一天,還以為農民(中國人民)一直相信他們宣傳的「鹹菜比肉更香」,滅亡了還不知道是什麼原因?
(寫於6月22日-6月24日)
(www.davidyung.blogspot.com)
(首刊於09年6月28日「自由聖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