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後援團聯署人郭蓮輝律師談鄧玉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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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09年6月13日訊】關注鄧玉嬌案的朋友們,你們好!在這裡我想就引起海內外華人共同關心注目的鄧玉嬌案,談談我的看法。六月五日,巴登縣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對鄧玉嬌提起了公訴。同時認定鄧玉嬌具有“自首”和“防衛過當”的從輕、減輕或免予刑事處罰的法定情節。

我認為巴登縣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對鄧玉嬌案的認定和起訴是非常為難的。為甚麼這樣說呢?根本的原因就是在中國司法不能獨立。它必須根據上層的意思來辦,必須服從上層的意志。也就是人們經常聽到的“在政治上必須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這種“中國特色“的政治環境下,你說巴登縣檢察院能獨立辦案嗎?能不搞出這樣的既脫離事實、又違背法律的起訴書來嗎?



首先我來談談鄧玉嬌案發生後的民心民意吧。大家都知道巴登縣公安局是以“故意殺人罪”對鄧玉嬌實行刑事拘留的。正是這一違背事實和法律的定罪激起了海內外廣大民眾的憤怒和對當局的譴責。網民們義憤填膺地大發評論、光網民的評論就有幾百萬條,幾乎是一邊倒地支持和聲援鄧玉嬌。一批國內的專家學者在網絡上發表致公安部的公開信。還有一批學者、律師等在北京召開鄧玉嬌案及網絡民意研討會。自發成立了“鄧玉嬌公民司法正義觀察團”、“鄧玉嬌青年網絡後援團”、“鄧玉嬌法律後援團”、“鄧玉嬌輿論後援團”、“鄧玉嬌案女界聲援團”等。紛紛要求當局要追究相關政法委官員和部門領導的責任,公布案件真相。

鄧玉嬌的民間正義支持力量日益強大,甚至海外律師也成立了“鄧玉嬌海外律師聲援團”並籌集好資金準備隨時前往中國。更多的網民則是自發組成旅遊團前往巴登縣探望鄧玉嬌家人及調查案件的真相。最近還出現了北京市中華女子學院42名學生聲援鄧玉嬌。北京《鄧玉嬌案女界聲援團》還用行為藝術“一女子白布裹身”來表現還原真相、聲援支持鄧玉嬌。

與此同時中國媒體也不示弱,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媒體如《中國青年報》、《廣州日報》、重慶電視臺等,也都紛紛衝破“禁區”,大膽揭露事實真相。譴責淫官惡吏,聲援鄧玉嬌。

廣州日報:鄧玉嬌是一個潔身自愛的人

在南方都市報揭露淫官惡吏鄧貴大的同時,一直跟蹤報導此案的《廣州日報》記者則採訪了鄧玉嬌的朋友,為鄧玉嬌鳴冤。

揚子晚報:巴東警方像是鄧貴大的“辯護律師”

5月19日揚子晚報發表署名植於、標題為“巴登警方真像是被刺官員的『辯護律師』”的文章,批評巴登警方在“通報”中篡改案件事實,把索要“特殊服務”換成了索要“洗浴服務”、“按倒”在沙發上變成了“推坐”在沙發上。

文章質疑,在這樣的背景下,巴登警方的“情況通報”,不如說是“辯護書”更貼切。看來,巴登警方的立場值得懷疑,我們也有理由質疑:是不是扮演了被刺官員“辯護律師”的角色?

中國報導週刊:巴登縣警方極端無恥

署名為周筱(斌貝)的作者在中國報導週刊上撰文表示,鄧貴大為首的這幫貪官,已經囂張到何種地步,逼良為娼、侮辱人格,鄧玉嬌刺死、刺傷這幫貪官,完全是屬於正當防衛,不需要承擔任何刑事責任。巴登縣警方稱,根據目前掌握的材料,鄧玉嬌很可能患有抑鬱症,警方要對鄧玉嬌進行精神病鑑定。這體現了巴登縣警方試圖掩蓋強姦行為之存在,極端無恥。

南方都市報:民間無從同情鄧“烈士” ,還是留給政府隆重開追悼會

南方都市報在鄧女殺死淫官鄧貴大事件發生後,一直跟蹤報導事實真相。在5月23日,該報刊登了一篇報導,曝光淫官鄧貴大的大背景,指出其是一個吃喝嫖賭的幹部子弟。

報導指出,吃喝嫖賭的“貪官”被鄧玉嬌無意間除掉,不能不說是法律監督的悲哀。制度性腐敗和官員流氓化,已經讓中國社會的毛細血管罹患敗血症。

報導說,從鄧貴大妻子、娛樂城管理員等“證詞”分析,這名野三關鎮招商辦主任鄧貴大,是一個地地道道的吃喝嫖賭之徒,還是一個嫌疑貪官。民間無從同情這個光榮犧牲的“烈士”官員,還是留給政府隆重的開追悼會吧。



面對民間波濤洶湧的聲援鄧玉嬌的浪聲,當局開始全面圍剿媒體。在官方媒體普遍配合公安改動案情、發佈當局通告的同時,成都電視臺卻發出了與當局不同調的聲音。5月30日,該臺“今晚8:00”節目播報了鄧玉嬌案專題,通過一線記者全程跟蹤採訪記錄和影像,還原了部分鄧玉嬌案的真相。

節目結束時,主持人自然不脫俗套,給了個比較光明的結論:隨著各方的努力,案情正逐漸清晰。不過,臨末了時卻說出了一句意味深長的話,大意是:追求真相時,不要忘記了追究那些背後玩花樣的力量。

就是在這種大背景下,巴登檢察院改變了巴登公安局對鄧玉嬌案的定性,由“故意殺人罪”變成了“故意傷害罪”。他們寧可鬧笑話,也不願意實事求是地依法辦案。

網民都知道,鄧貴大被鄧玉嬌用刀刺死了,黃德智被鄧玉嬌刺傷了,這一死一傷究竟應該定甚麼罪呢?在排除正當防衛的條件下,也就是說一個案件沒有一丁點防衛情節的情況下,就要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了,是殺人的故意還是傷害的故意。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在主觀犯意不明確的情況下,只能根據結果來推定犯意。那麼從本案來看死者鄧貴大被刺死的部位在頸部和胸部,這兩個部位都是足以致人死亡的重要部位。根據法醫學鑑定結論鄧貴大死亡的原因是頸部動脈被利器刺斷,造成失血性死亡。如果鄧玉嬌案要作為有來罪認定的話。該案的性質就不應該是故意傷害,因為鄧玉嬌應當明知用利器朝人體致命部位刺殺會造成死亡後果的發生。鄧玉嬌這樣做了,也造成了死亡結果。這樣就可以推定鄧玉嬌在主觀上具有“放任”的故意。就應當定“故意殺人罪”。

但是本案的事實就是那麼清楚,鄧玉嬌在持續遭到鄧貴大、黃德智的暴力性侵犯後、用水果刀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施了防衛行為。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鄧玉嬌的行為應當適用刑法無限防衛的條款。正因為如此,巴登縣檢察院又必須要按照上層的旨意,不敢認定鄧玉嬌是正當防衛。這是為了保護體制內的淫官惡吏。

但是鑒於海內外對此案的高度關注、對中國司法不公的強烈譴責,又不敢以“故意殺人罪”來對鄧玉嬌定罪量刑。只好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他們也知道如果定鄧玉嬌的“故意殺人罪”,那麼“防衛過當”就說不通了。也就堵死了當局對此案靈活處理的空間。只有先定個“故意傷害罪”,又再認定鄧玉嬌的“自首” 和“防衛過當”的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情節。將案子送到法院去,法院在判決中也認定鄧玉嬌具有“自首” 和“防衛過當”的法定情節,再依照刑法規定對鄧玉嬌判個“免予刑事處罰” 或緩刑。自以為就此就可以平息民憤、體面下臺。

我認為,鄧玉嬌這個案子根本就不存在鄧玉嬌自首的問題。鄧玉嬌打電話報110是一種報案的行為,是尋求法律救濟的行為。因為鄧玉嬌本身就是這個案子的被害人。要說清楚這個問題還得回到案件事實本身來加以論述。就鄧玉嬌的案情巴登警方做過三次通報。每次都在修改案情。由第一次通報中說鄧玉嬌被“按倒”在沙發上改變成“推到”,後又改變成“推坐”,到移送起訴時又變成了“推搡”。從一開始說鄧貴大、黃德智要求鄧玉嬌提供“特殊服務”,到改變成要求“異性洗浴”,到移送起訴時又改變成要求“陪洗浴”。這樣對案情一次又一次的進行修改、變化,其目的都是為了開脫鄧貴大、黃德智這夥淫官惡吏的罪責,惡化鄧玉嬌的訴訟地位。

我認為不論是“按倒”也好、“推到”、“推坐”、“推搡”也罷,不論是要求鄧玉嬌為他們提供“特殊服務”也好,還是要求“異性洗浴”或“陪洗浴”也罷,鄧貴大、黃德智一夥要強行與鄧玉嬌發生性關係的這個事實是不會被改變的。鄧貴大、黃德智使用了暴力和脅迫手段這個事實也是改變不了的。從強姦犯罪構成的四要件來看,鄧貴大、黃德智的主、客觀要件都符合強姦罪的構成要件、即使鄧貴大、黃德智一夥沒有達到他們肉體滿足的目的,強姦未遂也是強姦犯罪,這個罪名無論怎樣為其開脫都是跑不掉地。強姦未遂僅僅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一個情節而已。

既然鄧玉嬌面臨的是一個正在進行的、而且是想避都避不開的、持續進行的不法侵害,鄧玉嬌為防止強暴結果的發生,為保護自身的人生權利,持刀刺殺鄧貴大並致其死亡,刺傷黃德智,這完全符合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的規定。即:“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從5月10日鄧玉嬌案發生到6月5日該案移送法院提起公訴,特別是在偵查階段發生了那麼多不公不義、違法亂紀的事情。給本來就十分清楚的,並不疑難複雜的案件蒙上了層層煙霧,變得扑朔迷離。這些事情的發生都是非常非常不應該的,它給我國的法制建設帶來了不可彌補的負面影響。給法律尊嚴罩上了無法挽回的陰影。給政府的公信力帶來了巨大的衝擊和撼動。給執政黨的形象抹上了重重的黑灰。它動搖了共產黨的執政基礎,嚴重的傷害了中國人民的感情。對這些非正常情況的發生,甚至是犯罪的行為,應當追究問責。

我建議對鄧玉嬌案的審理由最高司法機關派員組成督察小組,邀請11人以上的法律專家、學者、組成公民監察團參加旁聽此案,並向合議庭提出書面法律意見。允許中央電視臺實況轉播法庭審理的全過程,讓鄧玉嬌能在陽光下得到公正的判決。

江西明理律師事務所

律 師:郭 蓮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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