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6月11日訊】湖北巴東檢察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鄧玉嬌提起公訴,民情義憤,持續要求當局無條件釋放鄧玉嬌。近日,繼“公安太子”加入志願者調查鄧玉嬌案之後,中共喉舌新華社編輯也首度打破沉默,要求中共當局無條件釋放鄧玉嬌,並抨擊中共各級公安司法部門不具備起碼的法律常識和法制意識。
6月9日,中共新華通訊社對外新聞編輯部記者、編輯周方,在他的博客中發表文章:《鄧貴大等人強姦(未遂),鄧玉嬌應無罪釋放》,要求當局無條件釋放鄧玉嬌,認為鄧玉嬌案事實清楚,鄧貴大及其同夥都涉嫌強姦民女的意識清楚,應該被繩之以法。並指出,中國各級公安司法部門都不具備起碼的法律常識和法制意識。
周方的博客全文如下:
近日巴東檢察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鄧玉嬌提起公訴,輿論嘩然。從已公開的事實來看,事件發生時鄧貴大等人正對受害人實施性侵害,但遭到受害人暴力反抗而被迫終止。這是一起事實清楚、邏輯關係明確的強姦未遂案件,鄧玉嬌是受害人,其行為未超出刑法規定的涉及強姦罪發生過程中受害人合理自衛的範圍。
刑法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鄧貴大等人實施性侵犯即強姦(未遂)的事實是任何人都無法否認的。根據已經公開的信息,鄧案發生經過如下:
5月10日晚飯之後,KTV服務員鄧玉嬌在雄風賓館一樓水療區五號房洗衣。鄧玉嬌說:“水療區就是女性給男人賣淫的地方”。洗衣時,一個“高個子戴眼鏡的男的”(即黃德智)進入房間,走入走出兩三次後,將門鎖上,坐在房間床上,稱其要洗澡。鄧玉嬌答馬上出去,並向外走。走到門口時,黃德智說:“你往哪去,你要陪我洗澡”。鄧玉嬌申明自己是在這裡洗衣服,不在這裡上班。慾開門離開之際,黃德智一把將鄧玉嬌拉倒在門口床上,脫鄧玉嬌的衣服。由於鄧玉嬌上身挂有斜挎式胸包,黃德智未能脫下其T恤衫,轉而拉扯其褲子。此褲子為鄧玉嬌在浙江時所購,由於鄧玉嬌從浙江回巴東後身材變瘦,又未繫腰帶,褲子被黃德智一拉即下,內褲全露。黃德智又脫其內褲,並以手摸其下體。鄧玉嬌用腳踢黃德智,黃德智試圖脫鄧玉嬌的鞋子,未能脫掉,被鄧玉嬌踢下床去。鄧玉嬌將鎖解開後跑進休息室。
黃德智與一名“矮個子客人”(即鄧貴大)先後尾隨入內,黃德智罵道:“他媽個屄今天被個屄女娃子戲弄了。”鄧貴大遂問:“哪個戲弄你的,給我看下,下不了場了,還不得了了。”黃德智便指著鄧玉嬌說:“就是她”。鄧貴大指著鄧玉嬌罵:“你他媽的還挑人啊,你甚麼意思,嫌我們老了?我們就是來消費的,你他媽的就必須要服務!”鄧玉嬌懇求道:“我有沒有戲弄你,你去問外面的領班,如果我真是在這裡上班,我就是戲弄了你,那就是我的錯。”另一在場服務員叫來領班,領班勸阻未果。鄧貴大繼續罵道:“甚麼上面下面的,不都是一樣的嗎,當了婊子還要立牌坊。”又說:“你不就是要錢嗎?你就是沒見到過錢!你要好多錢,你開口,信不信我今天用錢砸死你!”遂拿出一疊人民幣,向鄧玉嬌臉部扇擊。每扇一下,鄧玉嬌便退一步,扇一下,退一步,一直退至身後沙發處,就說:“對,我就是沒見著過錢,有種你今天就砸死我”。鄧貴大說:“我就是要用錢砸死你,就是要拉一車錢來砸死你。”領班再次勸鄧玉嬌離開,鄧玉嬌慾離開,被拖回。鄧貴大說:“想跑,跑到哪裏去?”鄧玉嬌再次試圖離開,又被拉回。鄧玉嬌就從包中拿出水果刀,雙手背在身後。鄧貴大推鄧玉嬌胸前,將其推倒在沙發上。鄧玉嬌起不來了,遂雙腳亂踢。黃、鄧二人扑上來,鄧玉嬌就拿刀向前亂刺,鄧貴大伸出雙手要來抓鄧玉嬌,因為鄧貴大在前面,可能多數刺到了他。後鄧貴大捂著肚子走到門口倒下。鄧玉嬌看到鄧貴大脖子上有一道傷口,遂打110報警。110要其打野三關鎮派出所電話,鄧玉嬌答說:“雄風快死人了,趕緊過來。” 又打電話給其母親,要其母親趕快來。
此時房中僅剩鄧玉嬌一人,後經理來將鄧貴大抬走。鄧玉嬌坐在大廳沙發上等警方到來,後鄧母與警方基本同時到達,鄧玉嬌交給其母一張欠條,要其母代為清欠,遂上警車到達野三關鎮派出所。當晚朋友給她送來衣服,鄧玉嬌將案發時所穿T恤和褲子換下,但高跟鞋、胸罩、內褲未換。當晚鄧玉嬌一直在野三關派出所辦公室中哭,該派出所人員她全都認識,沒有看到巴東公安局的警察。次日5月11日晚上巴東縣公安局給鄧玉嬌做筆錄後,於5月12日下午17時許將其送至恩施優撫醫院。鄧玉嬌更衣後,其胸罩與內褲被鄧母帶回家中。期間刑警隊未對其胸罩及內褲進行詢問檢查。
鄧貴大及其同夥都是成年人,事件發生時他們雖然喝了酒,但對他們想要做的事情非常清楚,目的非常明確——在違背鄧玉嬌意願的情況慾強行與她發生性關係。
既然強姦(未遂)事實成立,根據刑法20條,受害人鄧玉嬌所採取的防衛行為完全合法,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在此,我們不禁要問。既然事實如此清楚,鄧玉嬌理應無罪釋放,巴東檢察院為何仍然堅持要以“涉嫌故意傷害罪”起訴鄧玉嬌?他們這麼做的唯一理由就是無視或不承認三位淫官的犯罪行為,公然以強權迫害受害人。
出乎任何有法律常識好法制意識的人的意料之外,在處理這起顯然是由於強姦(未遂)犯罪造成的兇殺案過程中,迄今為止,巴東公安和司法部門不僅沒有逮捕兩位仍然活著的“涉嫌強姦罪”的嫌疑人,反而對實施合理自衛成功制止犯罪的受害人進行了拘捕和起訴。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卻逍遙法外。
更令人驚奇的是,對於如此公然的枉法行為和司法錯誤,包括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在內的各級公安司法部門卻保持沉默,默許這樣的違法行為在致力於建設法制社會的中國發生。
難道中國各級公安司法部門都不具備起碼的法律常識和法制意識?
──轉自《大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