喉舌编辑打破沉默 吁无罪释放邓玉娇

【新唐人2009年6月11日讯】湖北巴东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邓玉娇提起公诉,民情义愤,持续要求当局无条件释放邓玉娇。近日,继“公安太子”加入志愿者调查邓玉娇案之后,中共喉舌新华社编辑也首度打破沉默,要求中共当局无条件释放邓玉娇,并抨击中共各级公安司法部门不具备起码的法律常识和法制意识。

6月9日,中共新华通讯社对外新闻编辑部记者、编辑周方,在他的博客中发表文章:《邓贵大等人强奸(未遂),邓玉娇应无罪释放》,要求当局无条件释放邓玉娇,认为邓玉娇案事实清楚,邓贵大及其同伙都涉嫌强奸民女的意识清楚,应该被绳之以法。并指出,中国各级公安司法部门都不具备起码的法律常识和法制意识。

周方的博客全文如下:

近日巴东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邓玉娇提起公诉,舆论哗然。从已公开的事实来看,事件发生时邓贵大等人正对受害人实施性侵害,但遭到受害人暴力反抗而被迫终止。这是一起事实清楚、逻辑关系明确的强奸未遂案件,邓玉娇是受害人,其行为未超出刑法规定的涉及强奸罪发生过程中受害人合理自卫的范围。

刑法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邓贵大等人实施性侵犯即强奸(未遂)的事实是任何人都无法否认的。根据已经公开的信息,邓案发生经过如下:

5月10日晚饭之后,KTV服务员邓玉娇在雄风宾馆一楼水疗区五号房洗衣。邓玉娇说:“水疗区就是女性给男人卖淫的地方”。洗衣时,一个“高个子戴眼镜的男的”(即黄德智)进入房间,走入走出两三次后,将门锁上,坐在房间床上,称其要洗澡。邓玉娇答马上出去,并向外走。走到门口时,黄德智说:“你往哪去,你要陪我洗澡”。邓玉娇申明自己是在这里洗衣服,不在这里上班。欲开门离开之际,黄德智一把将邓玉娇拉倒在门口床上,脱邓玉娇的衣服。由于邓玉娇上身挂有斜挎式胸包,黄德智未能脱下其T恤衫,转而拉扯其裤子。此裤子为邓玉娇在浙江时所购,由于邓玉娇从浙江回巴东后身材变瘦,又未系腰带,裤子被黄德智一拉即下,内裤全露。黄德智又脱其内裤,并以手摸其下体。邓玉娇用脚踢黄德智,黄德智试图脱邓玉娇的鞋子,未能脱掉,被邓玉娇踢下床去。邓玉娇将锁解开后跑进休息室。

黄德智与一名“矮个子客人”(即邓贵大)先后尾随入内,黄德智骂道:“他妈个屄今天被个屄女娃子戏弄了。”邓贵大遂问:“哪个戏弄你的,给我看下,下不了场了,还不得了了。”黄德智便指着邓玉娇说:“就是她”。邓贵大指着邓玉娇骂:“你他妈的还挑人啊,你什么意思,嫌我们老了?我们就是来消费的,你他妈的就必须要服务!”邓玉娇恳求道:“我有没有戏弄你,你去问外面的领班,如果我真是在这里上班,我就是戏弄了你,那就是我的错。”另一在场服务员叫来领班,领班劝阻未果。邓贵大继续骂道:“什么上面下面的,不都是一样的吗,当了婊子还要立牌坊。”又说:“你不就是要钱吗?你就是没见到过钱!你要好多钱,你开口,信不信我今天用钱砸死你!”遂拿出一叠人民币,向邓玉娇脸部扇击。每扇一下,邓玉娇便退一步,扇一下,退一步,一直退至身后沙发处,就说:“对,我就是没见着过钱,有种你今天就砸死我”。邓贵大说:“我就是要用钱砸死你,就是要拉一车钱来砸死你。”领班再次劝邓玉娇离开,邓玉娇欲离开,被拖回。邓贵大说:“想跑,跑到哪里去?”邓玉娇再次试图离开,又被拉回。邓玉娇就从包中拿出水果刀,双手背在身后。邓贵大推邓玉娇胸前,将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起不来了,遂双脚乱踢。黄、邓二人扑上来,邓玉娇就拿刀向前乱刺,邓贵大伸出双手要来抓邓玉娇,因为邓贵大在前面,可能多数刺到了他。后邓贵大捂着肚子走到门口倒下。邓玉娇看到邓贵大脖子上有一道伤口,遂打110报警。110要其打野三关镇派出所电话,邓玉娇答说:“雄风快死人了,赶紧过来。” 又打电话给其母亲,要其母亲赶快来。

此时房中仅剩邓玉娇一人,后经理来将邓贵大抬走。邓玉娇坐在大厅沙发上等警方到来,后邓母与警方基本同时到达,邓玉娇交给其母一张欠条,要其母代为清欠,遂上警车到达野三关镇派出所。当晚朋友给她送来衣服,邓玉娇将案发时所穿T恤和裤子换下,但高跟鞋、胸罩、内裤未换。当晚邓玉娇一直在野三关派出所办公室中哭,该派出所人员她全都认识,没有看到巴东公安局的警察。次日5月11日晚上巴东县公安局给邓玉娇做笔录后,于5月12日下午17时许将其送至恩施优抚医院。邓玉娇更衣后,其胸罩与内裤被邓母带回家中。期间刑警队未对其胸罩及内裤进行询问检查。

邓贵大及其同伙都是成年人,事件发生时他们虽然喝了酒,但对他们想要做的事情非常清楚,目的非常明确——在违背邓玉娇意愿的情况欲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

既然强奸(未遂)事实成立,根据刑法20条,受害人邓玉娇所采取的防卫行为完全合法,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在此,我们不禁要问。既然事实如此清楚,邓玉娇理应无罪释放,巴东检察院为何仍然坚持要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邓玉娇?他们这么做的唯一理由就是无视或不承认三位淫官的犯罪行为,公然以强权迫害受害人。

出乎任何有法律常识好法制意识的人的意料之外,在处理这起显然是由于强奸(未遂)犯罪造成的凶杀案过程中,迄今为止,巴东公安和司法部门不仅没有逮捕两位仍然活着的“涉嫌强奸罪”的嫌疑人,反而对实施合理自卫成功制止犯罪的受害人进行了拘捕和起诉。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却逍遥法外。

更令人惊奇的是,对于如此公然的枉法行为和司法错误,包括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公安司法部门却保持沉默,默许这样的违法行为在致力于建设法制社会的中国发生。

难道中国各级公安司法部门都不具备起码的法律常识和法制意识?

──转自《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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