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6月7日讯】作者: 朱明勇
邓玉娇案——从三个通告看背后的黑手有多毒
一、关于精神病问题
1、关于委托鉴定
杨立勇与南都记者对话:她被送回了巴东县看守所。这是应恩施州优抚医院的请求,前期阶段性工作结束了,需要我们接回去。司法精神病鉴定比一般伤残鉴定要复杂,必要时,还会再到医院去。司法精神病鉴定还没完成,还在。
其实巴东警方根本就没有委托鉴定,根据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规定,也得是委托鉴定后鉴定单位才可以进行鉴定过程中的。
2、关于“约束性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注意:法律明文规定,对“精神病人”才可以进行“约束性保护”。尚未鉴定为精神病人的邓玉娇,为什么要送到精神病医院进行“约束性保护”。
3、关于“爸爸,他们打我”
杨立勇强调,没有人打她。后来证实是同病房的其他精神病人打她。警方11日已经决定刑事拘留,不放在看守所反而送到精神病院。敬请注意:当年的杨佳、邱兴华,网友都希望他们是精神病人,各方专家也都认为他们有精神病,而且属于可能影响其刑事责任的具有刑法意义的精神病。但是公检法机关就是不给他鉴定。而这个案子的犯罪嫌疑人,仅仅发现有抑郁症的药物,就强制送到精神病医院,并在没有鉴定之前就“保护性约束”。约束一周后,反而又不委托鉴定。七天里除了受其他精神病人殴打外,没有治疗也没有鉴定,又收回看守所,居心叵测。这与云南“躲猫猫”有异曲同工之妙。更可怕的是“躲猫猫”打死人后,牢头狱霸还得受法律惩罚,如果邓玉娇在优抚医院被精神病人打死,连个承担责任的人都没有(刑事)。
二、关于三次通报
1、三次通报的背景
⑴第一次通报:5月12日的通报是12日上午11时34分发出的。此时距案发仅仅一天一夜。案件发生在5月10日晚间。根据此通报,当晚接警的是野山关派出所,并不是公安局。派出所是在确认人已经死了之后才向公安局汇报。
长江巴东网的记者王克龙是11日通过警方知道此案,但是由于此案正在紧张侦查,办案人员全部在野山关,案情尚不明朗,仅知道大致案情。本次通报王克龙是基于11日的了解所写,没有得到警方的具体细节,但也是警方向其通报的,此说法后来杨立勇以及18日通报均予以认可。这次通报用的标题是:野三关镇一娱乐场所发生命案 行凶女子已被警方控制
这份通告中用词较为中性和概括。标题用的是公安内部常用名词“命案”。注意加黑的字。在这次通报中出现“陪同客人”、“ 争端”、“ 当地派出所控制”、“ 派出所接到报警”、“ 上报巴东县公安局”、“ 赶到现场”、“ 当地党委政府”这些关键词,说明当时公安局的办案人员全在野山关镇上。初步侦查还没结束,案情仅仅是通过外围了解。记者王克龙并没有了解具体案情。
⑵第二次通报:5月12日,野山关侦查人员中领导回到巴东县城,其他人员送邓玉娇到优抚医院。记者王克龙与警方领导沟通,了解到本案在11日已经侦查清楚的案情细节。包括案发原因、涉案人员、忧郁症等细节。因此用的标题比12日更肯定。用的标题是:巴东县野三关“5•10”案情初步查明,此通报发布时间:2009年5月13日 15:31。同时巴东县公安局也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同样的通报(外地人没注意到,现在巴东公安局网站已经删除)。根据新闻发布规则,这种通报性质的新闻稿件形成后,要经过当事单位审核。从这第二次通告中我们发现有以下词语:“案情初步查明”、“3名工作人员”、“5月12日上午,巴东警方介绍了调查结果”、“ 据警方初步调查”、“ 特殊服务”、“ 推门”、“ 按在”、“ 再次被按住”、“ 第二次被按倒”、“ 猛刺”、“ 当即倒地”、“ 自首”、“ 宜昌”。这些关键词所表示的是一个再现的场景,是全部根据警方的详细介绍来的,是相对客观的。如果没有警方的详细介绍,记者是如何也不可能将前一天的“争端”想像得如此生动。
只是这个版本出炉后,巴东方面谁也没想到此案居然会引起全国人民的关注。这时才慌了手脚。于是全体智囊团出动,反复研究,但是鉴于通报已出,几天时间没有想到好的办法弥补。最后决定丢卒保车,公然否认此次通报,但公然否认又不敢直说13日的通报有误。考虑到已经有媒体转载,就首先从公安网站上撤下,但是长江巴东网已经来不及了,于是领导决定把责任推给记者王克龙。杨立勇对南方都市报记者的采访和5月18日的通报中用几乎同样的文字否认这次通报的存在。请看在5月18日通告中“巴东县公安局先后3次向媒体发布了案件信息:5月11日,本局向《长江巴东网》提供了案件发生的基本情况,该网站于5月12日11时 34分发布了该信息﹔5月14日,本局相关人员应恩施电视台《今晚九点半》栏目的要求,通过电话简要介绍了案情﹔5月15日,本局相关人员接受了中央电视台记者的采访。除此之外,本局未接受其他任何媒体和个人采访,亦未向其他任何媒体发布过本案信息。媒体及公众从不同视角对本案的探访、报导、叙述、评论等均不代表本局意见。”直接否认曾发出过的第二次通报,但是又不敢直说长江巴东网13日的通报究竟是怎么回事。
现在大家可能忽视了一个人,那就是记者王克龙,虽然是当地官方记者,但也是记者,有着记者起码的良心和职业道德。让他哑口到什么时候,巴东方面到目前还没有把握。所以我这两天一直在推广良心、正义,就是专门为他准备的。
⑶第三次通报:这是在案件已经引起全国人民高度关注的时候,甚至有网友已经冲到巴东,搞起民众山寨新闻发布会,同时州委、州政府、省委、省政府已经关注的时候,某些人才真的慌了手脚。在经过五个工作日的苦研之中炮制出来的。在这个版本中出现了以下关键词:“消费”、“ 水疗区一包房”、“ 异性洗浴服务”、“ 不是水疗区服务员”、“ 黄认为”、“ 尾随”、“ 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 推坐在沙发上”、“ 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 刺击”。这些词完全颠倒了第二次通报中描述的场景。混淆是非、颠倒黑白。
为什么这样说,关于13日通报中从按住、按倒、再次按倒,猛刺、倒地,完整的再现了邓贵大的一系列行为,包括邓贵大猛虎般一次又一次按住、按倒,也反映了邓玉娇拚命般猛刺四刀至邓贵大当场倒地的反抗场景。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典型的正当防卫行为。
2、三个通报均必须有予以证据支持
就像第三份通报中强调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局通报的上述案情,是综合现有证据作出的初步认定,意在回应媒体和公众的关注”可见公安机关发出通报一定要依据证据。第一次通报证据尚未形成,所以仅仅是事件报导,表示某地发生了某事。没有任何细节描述。第二次通报公案侦查基本结束,记者同样是按照公安机关根据证据作出的介绍得到的案件细节信息。第三次通报,公安局不相信政府了(长江巴东网),或者说不相信记者王克龙了,还或者说根本没有办法让王克龙昧着良心替他们说瞎话,才只好自己发通告。并在这次通告中不承认曾于5月12日向长江巴东网以及记者王克龙的介绍,也就是不承认5月13日的通报内容是出自何警方之口。试想没有警方的详细介绍,王克龙有天大的本事也不能想像出“洗衣服”、 “KTV服务员”、“水果刀”以及邓贵大中了四刀毙命,黄德智中了一刀,现在宜昌治疗等信息。
那么为什么会有第二份通报呢,请注意:第二份通报其实是12日晚上就已经写好的, 13日经过了警方审查之后,13日的下午的 15:31分才发。是经过记者和警方核实后发布的。起草这第二次通报比第一次用了更长的时间。
3、第二份通报为什么没有造假主要有以下原因
⑴本案起初就是一普通刑事案件,巴东公安局杨立勇压根就没想到会招来这么大的风波。它主要关注的所谓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抓住。当他得知邓玉娇已经报警并已被派出所控制后,只是安排其他人例行公事的前往勘察现场,收集证据。所以11日凌晨政委、副局长等人才赶到野山关,距离案发已经长达6小时左右。为什么他只关心人是否抓住,因为公安部有死命令:命案必破。
⑵一开始办案警察是刑警队的一般工作人员,他们照章办事提取了三个人的口供。提取了派出所的报警记录。(注意前两份通报均说是向派出所报案,第三份通告变成是向公安局报案,并说报案内容是“杀了人”)。所以12日刑警队派人将邓玉娇送往优抚医院后回来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向记者王克龙介绍了案情,这才有了第二次通报。
试想如果不是事实,这份通报在本地政府官方网站上一直挂到18日直到现在,巴东警方和政府都没有发现“不实”和“不是警方提供”这么重大的问题,这不就是在制造不稳定因素吗。如果是外地媒体倒也罢了,本地自己的政府网要撤还不容易吗?所以说,18日的通报是他们在心灵反复煎熬后最终炮制的,这其中发生了重大的变故,那就是这次通报依然需要证据作支撑。证据已经固定怎么办?
如果改变通报就必须得改原始证据得,包括重新录口供,销毁原来的原始口供。否则巴东警方直至政府官员在没有将证据改变的前提下,谁也不敢将“按倒”改为“推坐”,并加入了两名证人。这五天时间他们主要是做这些工作了。
试想如果原始证据(包括邓玉娇、黄德智、邓中佳的口供)中表述如果不是一致的“两次按倒”,第二次通报哪来的两次“按倒”﹔再想如果18日之前没有新的证据(包括邓玉娇、黄德智、邓中佳的口供)中出现“推坐”,谁即便是吃了豹子胆也不敢决定在18日的通报中使用“推坐”。这里面玄机重重,但是为了某种需要,终于还是出炉了。其实局长杨立勇是很害怕这样做的,因为此人毕业于正规政法院校,科班出身。湖北有很多他的同学,据说巴东县法院某院长与其也是同学。据反映杨立勇工作能力还是很强的,只是当官的欲望比较大而已。当初他还以为破了命案,逮了个大便宜。
3、三次通报的用意:将邓玉娇置于死地:
⑴、第二次通报不仅有邓贵大欲强奸邓玉娇的细节,最后还有说到“自首”二字。第三次通报中不见了。
⑵、第二此通报中有典型的防卫过程,第三次没了。也就是不存在任何防卫性质,变成典型的故意杀人。
请注意,如果按照第三次的通报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法官不会考虑防卫过当。往往直接当作故意杀人来判。用钱打头、推坐,最多只能说明被害人(邓贵大等)有一定过错。现在纪委监察的处理结果已经出来了,正好印证了这一点,果然也仅是违纪而已。连比较轻微的犯罪都不算,如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侮辱、强制猥亵等等。
⑶、以上行为的结果只能是导致邓玉娇在劫难逃。首先如果认可了她自首,绝对判不了死刑,那她终究有一天会说真话,隐患无穷。对于某些人来说可以说邓玉娇将是他们终生的一个不定时炸弹,因为邓玉娇才21岁。背后的那些人都不止21岁。其次自首对于命案侦破来说没有任何功劳可言。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凭什么立功。注意:公安部是有要求命案必破,但别人自首,你谈什么功劳?你怎么能编造出费尽周折、不辞劳苦、跨省追捕,斗智斗勇、政策攻心、教育感化……终于在茫茫人海中敏锐的捕捉到犯罪嫌疑人的蛛丝马迹,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经过缜密勘察、发动群众、通过耳目、利用技侦手段历经千辛万苦固定了细微证据,最终将狡猾的犯罪份子抓获,一举突破全案,最后立功受奖的故事。
邓玉娇从案发到现在一直控制在警方手里,但是没有他的任何只言片语。黄德智在外地住院、邓中佳在案发后一度找不着,却频频出现他们的说法。如黄德智的“误认为”、“认为”。还有邓中佳到底是安排在现场还是不在现场,不同高参意见一直未能统一,于是有了第一次在,第二次不提,第三次不提,后又在政府新闻发言人通报中无违法行为、不在现场,纪委又说其造成了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等一个又一个的说法。至今尚无定论。
三、关于州公安与县纪委
1、请看州公安局通报:“公安机关经深入侦查,全面收集证据,认为邓玉娇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其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2、中共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调查后认为:黄德智身为共产党员,接受服务对像吃请,已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玩乐,并强迫要求女服务员陪其洗浴,在遭到拒绝后又对该女服务员实施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严重违纪,影响极坏。
州公安局跟县纪委没有行政上或者业务上的任何关系,两个系列的办案人员在同一时间得出同一结论,而且涉案关键词用语惊人的一致,一字不错,可真够巧合的,真难为了他们。
四、分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表明11日绝对已经形成了原始口供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九条: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再次表明11日至迟12日已经完成了首次讯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十条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我的恐惧:巴东警方多次表示邓玉娇用玻璃杯砸警察,一来不认定自首,二来表明警察没有当场击毙她还算不错的。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记录在案。公安机关为什么没在第一次讯问后告知等有权利聘请律师。不过今天我说了,以后的案卷中肯定有这一部分内容。罪过!
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转自《阿波罗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