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縣“2.27”王鳳特大冤案家屬伸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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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09年5月29日訊】

伸 冤 書

徹底查清王鳳死因、揪出幕後真兇,嚴懲殺人兇手

伸冤人:蔣富文,男,29歲,資源縣保險公司職工,系資源縣2.27案件死亡王鳳的丈夫

伸冤人:蔣雨茜,女,3歲, 系資源縣2.27案件死亡王鳳的女兒

伸冤人:王在民,男,56歲,系資源縣2.27案件死亡王鳳的父親

伸冤人:唐淑姣,女,55歲,系資源縣2.27案件死亡王鳳的母親

伸冤人:王修英,女,33歲,系資源縣2.27案件死亡王鳳的姐姐

伸冤人:王修輝,男,32歲,系資源縣2.27案件死亡王鳳的哥哥

我們是資源縣2.27案件死者王鳳的親屬,從2.28日王鳳屍首被縣公安局組織武裝警察搶走控制後,我們就再也沒有見過了。本案並沒有被公安機關列為刑事案件,為何遲遲不將屍首交還家屬???我們曾多次要求縣公安局儘快組織專家進行屍體解剖,查明王鳳死因,追究濫用職權致王鳳無辜墜樓死亡的兇手,但是,桂林市公安局,檢察院介入本案已經過了18天,為何至今連一個簡單的死亡報告都沒有??肇事單位縣公安局也一直在迴避我們,不給我們一個說法!王鳳的死亡到底是甚麼原因?王鳳的屍體到底記載著甚麼罪惡的痕跡?我們認為王鳳之死有以下疑點:

王鳳的死亡原因為何至今無定論!!!

從王鳳死亡到今天已過了18天了,肇事單位縣公安局至今還沒有一個死因的定論,那份沒有蓋章沒有簽名的《關於資源縣2.27事件調查情況通報》(以下簡稱<通報>)上只是指出“死者王鳳系高墜頭部著地,導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但至今為止只是對屍體作過屍表檢驗,而屍表檢驗根本不能得出死亡原因,只有通過屍體解剖才能得出直接的法醫學死亡原因證據。所以,現在《通報》僅僅根據死者屍體上存在的部分損傷,符合高墜過程中遭受巨大鈍性外力作用所致的特點,就斷然作出死者系高墜致顱腦損傷死亡的鑑定結論是極其不科學的。試問,有高墜傷是否就能排除其他損傷的存在?有高墜傷是否就可以肯定是此高墜傷致死?有高墜傷就一定是死者自己造成的?

一、王鳳頭面部挫裂傷如何形成

通過對屍體的觀察,王鳳的頭頂部有一挫裂傷,腦漿崩裂,可以證明一個事實:王鳳最先接觸地面的是頭頂部而不是頭面部,也就是說,王鳳從高處墜落到地面,是頭頂部先著地,緊接著才以仰臥位全身著地,形成頭頂部高墜傷。但從屍體表面可見,王鳳左顴骨有明顯的挫裂傷,門牙缺失, 應是二次創擊而成,如果王鳳自行從樓頂跳下,不可能形成兩個著力點,也就是說,王鳳頭面部的挫裂傷形成原因不明。

二、王鳳手掌的擦傷如何形成

觀察王鳳屍體可見,王鳳雙手手掌處有大面積的擦傷,而墜樓現場沒有任何的障礙物,王鳳的手部擦傷從何而來??

三、王鳳頭頂部致命挫裂傷形成不正常

按縣公安局的說法,王鳳是從公安局四樓樓頂跳下,從現場觀察到,四樓樓頂有60公分高的圍欄,如果王鳳是自己跳下的,理應先爬上圍欄,從圍欄上躍下,不應是頭頂部著地,而應是頭面部或雙腳先著地。

四、王鳳落地的角度不正常

如果王鳳墜樓的真相如縣公安局所說的,那麼,王鳳的身體在墜樓時一定會與樓房形成一定的角度,但是從被移動過的現場來看,屍體墜入地面的位置,離樓房的距離實在太近了,不符合物理學曲線運動原理。王鳳墜樓現場有一鞋脫落,這肯定是有人對其審訊時把她壓在欄杆處威脅,因她不服而把她推下樓的,而且,家屬到達現場時,屍體已被移動過,形成頭部接近樓房而腳部遠離樓房的姿勢,是否屍體落地時與樓房的角度更近,某些有專業知識的人為了掩飾這個證據而搬動了屍體?

五、資源縣公安局為何不保護第一現場

我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96條、第197條規定,公民非正常死亡以後,應當由公安局負責現場勘查,“應當按照現場勘查規則的要求拍攝現場照片,製作《現場勘查筆錄》和現場圖。對重大、特別重大案件的現場、應當錄像”。公民非正常死亡以後,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查明死因。這是眾所周知的事情。而王鳳就躺屍在資源縣公安局的辦公室前,現場卻遭到破壞、屍體被轉移。公安局刑偵大隊作為專業辦理刑事案件的部門,不可能不知道保護第一現場的重要性,但是辦案人員第一時間不是保護現場,而是在不通知王鳳家人和單位的情況下立即破壞現場,居心何在?

六、王鳳死亡前即2月27日上午11點15分到11點45分之間活動不祥!!!

如果真如《通報》所說,王鳳於2月27日上午11時15分“出現”在資源縣公安局辦公大樓樓頂,並於2月27日11時45分“獨自”從樓頂跳下身亡,《通報》使用的是“出現”一詞,也就是說王鳳到達樓頂時是有人看見的,那從王鳳“出現”在樓頂到 “獨自”跳下身亡,中間長達半個小時,這半個小時發生了甚麼事,王鳳接觸了甚麼人,為甚麼沒有查清通報?

七、關於王鳳的死亡方式政府對外表態為何不一致

死亡方式,是指導致死亡的暴力是如何付諸實施的。由他人實施暴力而導致的死亡稱為他殺﹔自己實施暴力而導致本人死亡稱為自殺﹔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因素而致死亡稱意外死亡。根據我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99條、第235條、第 243條的規定,公民非正常死亡以後,應當由公安機關“確定死因”,資源縣公安局是本案當事人,不能做出該項認定,但資源縣政法委也不能視法律為兒戲,面對王鳳生死命案,除了一個沒有落款沒有蓋章的書面《通報》以外,竟然沒有作出一份認定王鳳為“死亡”的正式書面結論!?

《通報》只是說“王鳳……獨自一人從縣公安局辦公樓樓頂跳樓身亡”,這份通報雖然沒有署名,但卻是專案組在王鳳屍體被轉移時宣讀的稿件,專案組為甚麼不按規定寫明王鳳的死亡原因:自殺、他殺、還是意外死亡,而是含含糊糊的寫甚麼“獨自一人……跳樓身亡”,是專案組不懂書寫規範,還是沒有真正查清王鳳的死亡方式,抑或在迴避王鳳的死亡原因??3月5號的《今日資源報》也是做了同樣的報導。

但3月6日《南國早報》卻報導“資源縣縣委政法委認定:該女子跳樓是自殺行為。 拋開縣委政法委是不是法定的死亡原因認定部門不說,資源縣委政法委在法醫鑑定結論“死者王某系高墜頭部著地,導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未涉及“自殺”或“他殺”的情況下、在沒有得出屍體解剖的刑事技術鑑定的情況下,對資源縣以外的報紙宣佈認定王鳳“系自殺行為”,明顯違反法律規定!

而且,縣委政法委為甚麼不敢在本地的報紙上刊登王鳳身亡屬“自殺”的結論呢,很明顯就是怕激起民憤,怕破壞了他們粉飾的資源縣表面的和平與和諧。

八、按《通報》的說法,王鳳是從四樓樓頂墜落,但據知情人透露,有兩個12歲孩子看見,王鳳是在與公安辦案人員爭執時被人從三樓公安辦公室門前推下樓的。

綜合分析屍體呈現的頭面部挫裂傷、頭頂部致命挫裂傷、手部擦傷、屍體落地時的角度及“出現” 在樓頂到“獨自”跳下身亡之間半小時活動不詳,再加上公安機關在案發後的種種不正常反應,我們更加堅信:王鳳並非死於自殺,王鳳不是獨自一人從公安局辦公樓樓頂(四樓)跳樓,而是在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隊三樓被推墜樓身亡!!!!

王鳳作為“尋舋滋事案件”證人被傳喚,

系行政以權壓法、公安機關濫用職權

一、王鳳如何能成為“尋舋滋事”案件的證人

王鳳是因為其夫蔣富文涉嫌“尋舋滋事”案件而作為證人被傳喚的,我們有必要看看蔣富文的尋舋滋事案。

2009年1月19日22時許,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源支公司總經理李敏在其宿舍門口被兩名蒙面男人襲擊,後經法醫鑑定為輕微傷,但因縣長黃永躍、縣政法委書記韋文周是李敏的同鄉(縣城傳聞縣長、縣政法委書記這二人中有一人除了是李敏的老鄉還是李敏的情夫),由於同鄉義氣,縣長、縣政法委書記對此案的高度重視導致縣委、政府對此案的高度重視,要求公安機關成立專案組偵查。

那甚麼是“尋舋滋事罪”呢,尋舋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毀壞財物、破壞公共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只要有點法律常識的人都可以看出,尋舋滋事罪一個很明顯的特徵是“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 毆打傷害無辜”,假設蔣富文真的參與了此案,也是有針對性的打擊與自己在工作上有利害衝突的李敏,蔣富文談不上“無事生非”,李敏也談不上“無辜”,所以李敏之案根本構不上“尋舋滋事”案。

李敏在案件中所受損傷僅僅為輕微傷,連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都不到,僅能稱為一般的治安案件。資源縣公安局卻為此事大張旗鼓,不僅成立了專案組,還要在電視上懸賞三萬元追兇??並且立功心切,亂猜亂疑,把“尋舋滋事”的帽子強加給蔣富文,先對蔣富文進行刑事拘留,再用跪、嚇、打等惡劣手段逼蔣富文的妻子王鳳作偽證,足見公安機關再辦案時並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而是盲目服從了長官意志!

顯然,王鳳正是在行政以權壓法、公安機關濫用職權的情況下成為一個“重大”案件的證人的,案件本身就折射出某些官員內心深處的特權意識,以及對群眾疾苦和下屬權利的漠視。

二、王鳳如何被傳喚

按《通報》所述,2009年2月26日下午,縣公安局專案組辦案人員以資公刑詢通字【2009】4號通知書,通知王……至今為止,家屬沒有見到所謂的“資公刑詢通字【2009】4號通知書”,也不知道是在何處、以何種方式送達給王鳳的。就算現在有一份通知書存在,而王鳳已逝,根本無法得知王鳳是否接收和簽字。

三、王鳳如何能被拘傳問詢18小時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第第二款之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而對作為證人的王鳳卻連續傳喚了18小時之久,而且是從第一天的下午一直到第二天的早上,從法律上講,辦案人員難道不知道連續傳喚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從情理上講,辦案人員難道不知道王鳳尚有一三歲的小孩在家,而丈夫還關押在看守所?

關於王鳳在被非法傳喚期間所受遭遇

一、屍體檢查顯示,王鳳雙手手腕有明顯的對稱狀捆痕 ,大腿內側有多處傷痕,門牙缺失,雙膝蓋紅腫,很明顯,公安局在王鳳接受傳喚時使用了警械,並對王鳳實施了體罰。

二、王鳳褲頭皮帶失蹤,褲頭紐扣缺失,褲頭拉練頭缺失

王鳳從公安局出來後,打電話給朋友哭訴:“我吃虧了”(資源方言,是身體受到非人的折磨或女性受到性侵害的含蓄表達)。公安局的問訊從26號下午持續到27號的早上8點,中間有一個漫長的夜晚,而被徹夜審訊的是年方29歲年輕女性。審訊完哭訴: 吃虧了,之後又回到被審訊的地方衣冠不整的墜樓身亡,這一切說明瞭甚麼,我們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王鳳在被審訊的時候遭受到不公正的侵害,甚至是性侵害。

王鳳的屍體為何被控制,有何法律依據

如果王鳳是“獨自”一人跳樓身亡,那麼本案根本就是一個意外事件,公安部門在出具死亡證明書後就可以結案,可以將屍體交給家屬處理,公民屍體的處理權在其家屬,如果家屬有足夠的財力,願意保存屍體,誰也管不著,也不該管。而本案相關部門卻出動 200多名干警,其中特警100餘人,全副武裝,荷槍實彈,在沒有死者家屬、單位領導在場和認可的情況下,草草屍檢,武裝搶屍。現在十多天過去了,只有王鳳的丈夫蔣富文可以看到,還要在相關人員的陪同下。如果王鳳不牽涉到刑事案件,相關部門有甚麼權力扣押屍體,而且現在這個“相關部門”具體是哪個部門都還不清楚。

資源縣公安局在此事中應該迴避

屍體一經解剖,如果最終的結論是公安局辦案人員有責任,那麼,接下來就是涉及公安自身利益的一連串反應:國家賠償,有關責任人的飯碗,相關領導的烏紗帽,公安機關的形象……所以,在這一事件中,公安局是利害關係人。按照“任何人不得為自己案件的法官”原則,所有圍繞這一事件的調查,包括是不是該強制控制屍體的決定,公安機關都應該迴避,更不應直接參與到搶屍過程中來。而現在由公安機關把另一方當事人的屍體強制保管,可能導致證據滅失,在程序上是不正當的。

家屬強烈要求

1、由區公安廳、區檢察院聯合派出專家組,聘請包括廣西醫科大學專家在內的法醫參與屍體解剖,以確定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

2、查清王鳳在死亡前半小時即2009年2月27日上午11點15分到11點45分之間的活動情況,最後接觸的人員。

3、徹底清查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是否有濫用職權的情形,嚴懲相關責任人員。

兇官惡警猛於虎,平民百姓怎安生!今天害死小王鳳,明日又將害何人?此冤情十分重大,受害人家破人亡,妻離子散,兇手卻逍遙法外,天理何在?法律何在??家屬叫天天不靈,叫地地不應,家屬和鄉親幾百人陷入了悲傷之中,所有資源老百姓惶惶不可終日,不知下個死於非命的會是誰?如此慘狀,如在資源無法昭雪,只有進京擊鼓鳴冤,就是再搭上幾條人命,也要一洗冤屈!!!!

滴血泣盼!!!!!

伸冤人:蔣富文,

2009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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