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5月22日訊】(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2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部分條文。法務部長王清峰下午指出,這次修法改變千年以來的繼承制度,對傳統父債子還的概念作大幅度的翻修。
王清峰表示,未來繼承人只須以遺產來清償繼承的債務,不必揹負無限的責任,更不必以自己辛苦掙來的財產,清償前人留下來的債務。現代社會已由「家之存續」為中心的「身分繼承」,演變為注重「個人主義」的「財產繼承」。
王清峰說,民法繼承編自民國20年施行以來,一直以千年以來「父債子還」的制度,採行「繼承人負概括責任」的原則。這次修法改變千年以來的繼承觀念,改採「繼承人負限定責任」原則,將原來繼承債務的「無限」責任修改為「有限」責任,可說是保障繼承人權益的世紀新法。
法務部表示,過去在實務上,確實有許多繼承人不知道被繼承人既存的債務,但須承受繼承龐大債務,而影響其財產權及生存權,甚至一輩子喘不過氣,無法翻身,所以應該例外地加以保護。這次修法,針對現存最常發生,也最不公平的3種繼承現象,得溯及既往,負有限責任。
法務部指出,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因不可歸責自己的事由而無法知道繼承債務的存在,若讓他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未來只要以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不過,新法規定修正施行前已經償還的債務,繼承人不得再要求返還。
為維護繼承債權人公平受償,並使繼承人可以一次解決繼承財產及債務清理的問題,這次修法也明定繼承人可以進入法院清算或自行辦理清算,繼承人可以視繼承財產關係的複雜程度,選擇最有利之清算程序。只要繼承人沒有惡意隱匿遺產或在遺產清冊上作虛偽記載等行為,就不會負擔超過所得遺產的責任。
此外,債權人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或由法院依職權命繼承人進行清算程序。
法務部表示,為避免改採限定責任後,被繼承人和繼承人為減少所得遺產而脫產,特別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兩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上贈與者,該財產視為所得遺產。因此,這次修法在保障繼承人的情形下,也同時兼顧債權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