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刑警殺人案死者家屬致高院公開信(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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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09年3月29日訊】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領導:

我們是蒙自員警開槍殺人的2.13事件死難者潘俊的家屬。2.13案件發生後,在全國引起了很大的震動,也得到了中央和省委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該案已於3月24日在蒙自縣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審理結果將很快報送貴院。由於庭審中存在的弊端和蒙自官方新聞媒體偏袒兇手的通稿報導,我們很擔心審判的結果不公,兇手不能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特將庭審中的瑕疵、疑點和案情的有關重要情況呈報貴院,期盼貴院能調審庭審的全部材料,切實瞭解案件的真像,解決這些問題,以維護法律的尊嚴。

一﹑應該回避的蒙自縣公安局沒有回避。《刑事訴訟法》第28條對回避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其中第4種情形是:“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犯罪嫌疑人吉忠春是蒙自縣公安局在職老民警,他之所以能開槍殺死潘俊,與蒙自縣公安局對槍支的管理、對警員酗酒駕車的管理疏漏有直接關係,應該是回避的物件,該局應主動回避此案件的一些調查取證工作。但實際上蒙自縣公安局完全介入了整個案件調查,並提供了本案全部重要證據材料,這必然會導致很多重要證據的失真,影響司法公正。請貴院高度重視。

二、法庭審判的公訴詞中有因潘俊毆打員警,致使吉忠春開槍殺死潘俊的意思,這是對案件事實的歪曲。吉忠春是在下班以後,穿著便衣,醉醺醺地開著私家車,來潘俊所住院子找人,而造成矛盾衝突的。雙方並不認識,潘俊不可能知道他是真正的員警。吉忠春的辯護人聲稱,吉是在生命受到威脅時開的槍。這是站不住腳的,吉身高在170CM以上,體重85KG;潘俊身高165CM,體重58KG。潘在吉的面前明顯處於弱勢。法醫鑒定結論說到吉忠春的傷情是“左鼻部鈍挫傷,系輕微傷”。吉聲稱潘俊踢了他的下身,潘俊當時穿的是棉拖鞋(這雙棉拖鞋案發後至今一直由蒙自縣公安局保管),即使穿著棉拖鞋踢了他一腳,這對他的生命構成了多大威脅?

三、庭審中的公訴詞,明顯地主要採用了犯罪嫌疑人吉忠春的供詞,對事發時在現場的潘俊愛人許馨月的證詞均未采信。許在筆錄中陳述過,潘俊出來後看到吉不講道理,說了一句“反正他要賠的”,轉身就要走,卻被吉攔住了。這與吉的供述完全衝突,但法庭並未對此進行辯論。許馨月是自始至終在場的證人,她在吉忠春陳述時,指出吉是“撒謊”,不但被法庭訓斥,而且整個庭審中都沒有得到一次陳述和作證的機會。

四、吉的陳述矛盾突出,完全存在虛假和偽造的可能。案發地點官恒花園的所有證人都說只聽到三聲槍響,吉忠春表示對自己開槍時的情形“記得非常清楚”,自己當時一共開了4槍,第一槍打在受害人左前方的地面,是鳴槍示警。而在開槍後,自己的思維一片空白,到看守所內才恢復過來。(警方在地面也只找到三枚彈殼。)既然他對開槍情形“記得非常清楚”,吉忠春應該意識到自己下班帶槍、酒後駕車等一系列行為是違反規章的,他的開槍殺人就是在意識十分清楚的情況下發生的了。而在開槍後的思維一片空白中,他竟然用手機撥打了幾個電話。這種前後矛盾的供詞如果是在吉酒醉不清醒時造成的,吉說潘對他構成的生命威脅說就不可采信。如果吉的供詞可信,只能說明他殺死潘俊完全是故意行為。

五、蒙自縣公安局出具的屍檢報告存在一定的問題,報告中不僅沒有最起碼彈道說明,就連身體表面的6個彈孔也只描述了5個,這樣的解剖報告失去了本來應有的價值。庭審中我們從照片上看到,第一槍是從左胸部至右腰部,槍彈損傷的應該是左肺和肝臟;第二槍是從左肩至腋下,損傷的是主動脈弓和右肺上葉;第三槍是從背部入口左鎖骨上方穿出的一槍,這一槍損傷了下腔靜脈,導致了極大量的出血。第三槍從後背進入,說明潘俊當時已經倒地,對吉更不可能構成任何威脅,但吉仍然兇殘地補殺了這一槍,吉忠春要把潘俊置之死地的動機在這一槍上暴露無遺。

六、庭審中,我們沒有發現潘俊對吉忠春構成生命威脅的確實證據,而從受害者的屍檢圖片上,明顯看到潘俊面部左唇紅腫,有血跡,右肩部也有很大的一塊紅腫淤血,極有可能是吉忠春打的,說明開槍前潘俊受到吉忠春毆打損傷更為嚴重。吉忠春還聲稱在車中就被潘俊毆打鼻子出血,但在其車中就沒有檢測到吉忠春血跡。

七、關於吉忠春是否有自首情節,按他的自述“開槍後自己的思維一片空白”,這還能有真正清醒地自首的動機嗎?從開槍到110員警出警到現場的時間僅有三分鐘,110員警在現場看到的是吉忠春在給局外人打電話,所謂自首的法律條文是:“a:主動投案,b:如實的交待犯罪事實”,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沒有看到他的自首行為。

八﹑審判過程中,吉忠春的辯護人在列舉被告很多“優秀事蹟”後,竟無恥的說,“員警長期生活在很壓抑的工作環境中,有一定的宣洩也是可以理解的”,法庭並未干預。在尊嚴的國徽下,在神聖的法律面前,說這樣的話,令人吃驚,如果員警都這樣宣洩一下,全國將有多少冤死的潘俊。吉忠春陳述中缺乏畏罪意識,與此是否存在關聯?

以上就是我們現在已經發現的疑點。

我們相信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定能夠為我們主持公道,維護法律的尊嚴。

“2?13”死難者家屬:父親:潘寶貴

母親:王愛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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