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務人員任命 受破產宣告不得擔任政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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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09年2月19日訊】(中央社記者李淑華台北19日電)考試院今天通過政務人員法草案,明訂不得擔任政務官的消極條件,包括受保安處分裁判確定者,或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皆不得任命為政務人員。

考試院官員表示,政務人員受特別任命,形象的好壞影響政府威信甚鉅,因此對於政務人員的任用標準,除比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外,還需有更高標準的要求,所以在政務人員任命方面,要求比公務人員還要高。

政務人員法草案第5條,明確規定不得擔任政務人員的消極條件,包括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雙重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曾犯內亂外患罪、貪污罪遭判刑確定者;受保安處分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3年者;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此法一旦通過,受影響者約600多政務人員。

根據草案規定的政務人員,包括特任、政務一級、政務二級、政務三級等。

特任官包括考試院正副院長、監察院正副院長、行政院正副院長、總統府秘書長、國安會秘書長等;政務一級包括行政院各部的政務次長;政務二級,例如公務人員保訓會委員、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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