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2月12日訊】(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12日電)財政部接獲辦理兌付消費券的金融機構反映,有些不具備營業人身分的醫院、財團法人、寺廟等組織,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辦理兌領。財部說明,只有營業人才可將消費券存入銀行帳戶。
財政部指出,政府發放振興經濟消費券係為提振民間消費、促進國內需求,因此,「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銷售券用於購買貨物、勞務或捐贈。
另外,只有營業人可以將消費券存入往來金融機構帳戶;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款項,以已辦理營業登記的營業人為限。
財政部呼籲,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不要持民眾捐贈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因為這些消費券不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因此,不可以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否則將無法達到短期間內發揮振興經濟、提振民間消費及促進國內需求的政策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