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1月8日訊】(中央社台北8日電)為幫助企業解困,廣東省檢察院發布「10條意見」規定不可隨意抓走企業負責人及技術業務骨幹。此舉引發網友熱烈討論,認為部分條款有違法律平等性。
廣東省檢察院近日對外公布幫助企業解困促進企業發展的「10條意見」,規定查辦企業經營管理者和關鍵職位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案件,檢察機關要及時與主管部門或企業領導溝通,慎重選擇辦案時機,犯罪情節輕微的,酌情暫緩辦理。
廣東省檢察院相關負責人向香港「文匯報」表示,推出這些措施的目的是保證企業正常經營,初衷並不是保護企業的經營者。「意見」中所說的企業經營管理者和關鍵職位工作人員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而酌情暫緩查辦並不代表不查,犯任何罪種,都一定會查辦,只是在處理某些較輕微的犯罪上,時間上可靈活緩和。
「意見」規定,對涉嫌犯罪的企業特別是目前仍在營運的困難企業,要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生產經營負責人和技術業務骨幹,涉嫌一般犯罪的,在確保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前提下,可不採用拘留、逮捕等措施。
廣東省檢察院表示,此舉目的在全力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保護和促進就業。
但許多網友批評,讓企業老總等享有某些「司法豁免」特權,是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論的巨大挑戰,而且此規定於法、於理、於情都不合理。他們認為,經濟越是面臨困境,越要依法懲處見利忘義、趁火打劫的企業高層,以維護公平的市場。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莘認為,司法制度應是長期、長效的,不應是因危機就改變的「運動型」司法,這不僅將衝擊中國固有司法體系,還會包庇一些嚴重涉罪的企業,「恰恰體現出中國司法的不成熟,甚至可以說是一種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