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被害人領消費券 可持文件註記領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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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09年1月7日訊】(中央社記者郭美瑜台北7日電)消費券將於1月18日發放,但家暴被害人應如何領取?台北市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今天指出,家暴被害人可於15日前持民事保護令等文件,至戶籍所在地的戶政機關註記領取方式。

家暴中心說,有帶著孩子住在家暴收容機構的家暴被害人憂心,若出面領取消費券,恐被配偶獲知行蹤,安全勘虞。

因此,家暴中心表示,為免家暴被害人避免加害人領取消費券或再次遭受暴力威脅,被害人可於15日前持民事民事保護令、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警察機關受理家庭暴力調查表、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公文等任一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註記「親自領取」或「委託領取之人」。

家暴中心說,夫妻共同擁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者,只要是法定代理人,任一方皆可持本人身分證件及未成年人的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國內現無戶籍之未成年人檢附居留證件)領取。

如果家暴被害人身分證件被加害人扣留,導致無法領取消費券時,家暴中心建議,被害人可請警察協助返家取回身分證件,或至相關單位辦理補發事宜;若有人身安全考量,無法至戶籍地領取消費券時,可檢附委託書委託他人領取。

至於由北市府社會局代領安置兒少消費券者,社會局代領後,大部分轉交實際照顧兒少的安置機構或寄養家庭協助兒少消費,同時規範安置機構及寄養家庭協助兒少消費的原則及管理機制。

社會局強調,安置機構或寄養家庭不得擅自決定將消費券充作補貼日常照顧生活必需或捐入機構;由社會局局長監護的兒少,將由局長帶領監護兒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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