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我的「民告官」艱難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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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楊海東,男,46歲,中共黨員 (已申請退黨),大學文化,是江蘇省濱海縣審計局公務員,身份證:320922196205040815,小靈通:0515-84957769。

2003年5月,我因代表濱海縣通海五金裝飾城有限公司起訴濱海縣政府和國土局違法行政,從此走進了危險的沼澤地,不僅導致自己做了435天冤獄,而且走上了一條艱難的、似乎沒有止境的訴訟。因為上訪,還經常遭到當地政府的軟禁!長達6年時間,法院還沒進入實體審理,國家法律形同虛設。

2003年4月,濱海縣國土局在時任縣委書記唐鐵飛的指使下,以「未繳清土地出讓金」為借口,強行沒收了我們裝飾城的土地和地面在建工程,價值1388萬元。(詳見『從楊海東的遭遇看中國離法治社會有多遠』)。2003年5月,我們在鹽城市中級法院將濱海縣政府和國土局推上被告席,要求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確認土地權屬和依法發放土地使用證。鹽城市中級法院依法受理,並定於2003年6月14日開庭審理。

誰知這一告,將我們告進了看守所!

2003年6月5日,唐鐵飛指令濱海縣公安局在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將我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崢嶸抓捕,抓捕後第3天,即對朱崢嶸施加壓力,逼迫其撤銷上述行政訴訟,辦案人員對朱說「只要你撤訴,明天就放你回家,如果你不撤訴,在濱海就判你十年徒刑」。每次鹽城市中級法院法官到看守所提審朱之前,濱海的辦案人員都提前對朱施加壓力,要求他「不准改口!」。

在這種情況下,鹽城市中級法院作出了(2003)鹽行初字第13號行政裁定書,准許撤訴。

2004年8月24日,我們被無罪釋放後,於2004年12月向鹽城市中級法院提出再審請求,說明當初的撤訴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完全是在失去自由的情況下的無奈之舉。可是鹽城市中級法院沒有採信我們的申訴,駁回了我們的再審請求。

2006年4月,我們又向江蘇省高級法院提起再審請求,江蘇省高級法院經審查,於2007年5月29日,作出(2006年)蘇行審監字第011號行政裁定書,指令鹽城市中級法院對本案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

鹽城市中級法院重新組成合議庭後,對案件開庭進行了審理,期間還進行了調解,提出濱海縣政府及國土局賠償500萬元的調解方案,要求我們撤訴,因賠償金額相差太大,我們沒有同意.。2008年4月3日,鹽城市中級法院在超期審理9個多月後,作出了(2007)鹽行再初字第001號行政裁定書,依然維持了(2003)鹽行初字第13號行政裁定書,仍然堅持當初的撤訴是我們的真實意思表示!

對鹽城市中級法院的極端不負責任、玩弄權術的行為,我們非常氣憤!2008年4月22日,我們依法向江蘇省高級法院提起上訴。

江蘇省高級法院於2008年7月4日也開庭進行了審理,期間也組織了調解,但時至今日,已超期審理5個多月,就是沒有說法。

為了儘快解決問題,除通過法律訴訟之外,我還依法進行上訪。

6年來,我寫給黨和國家領導人的信件足以裝滿一板車,沒有一件有回應;

6年來,我反覆奔走在北京-南京-鹽城-濱海等地,在中央和省市縣之間上訪,行程早已超過十個25000里。2005年和2006年兩個春節,我是在天安門廣場和胡錦濤總書記的住地外度過的。

更令人髮指的是,我依法合理的上訪,每次都遭到濱海縣政府的干擾和打擊,經常受到他們的軟禁!

他們買通國家信訪機關的保安,我每次上訪,保安在查驗身份證時,就立即打電話給濱海的截訪人員,保安每報告一次,濱海就獎勵100元人民幣。濱海縣知道我上訪後,就立即組織法院、公安局、信訪局、審計局、國土局等單位的人員,對我實施軟禁。有幾次,我擺脫保安直接到國家信訪機關領表登記,被鹽城市截訪人員發現後,他們當著我的面通過關係從國家信訪機關拿回我的登記表格並撕毀。還對我說:「你不要瞎折騰了,你這樣做,最多叫我們多花幾個錢,有什麼用?」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濱海縣審計局和濱海縣法院將我軟禁在濱海的一個小招待所,24小時看守,審計局甚至停止了正常的審計工作。奧運會期間,對我更是嚴防死守,派出便衣和暗哨,監視我的一舉一動,還對我全家人的電話進行監聽。

至此,我們一千多萬元資產被官商勾結搶奪後,打官司法院久拖不決,上訪又無路可走。我經常仰天長歎:這是個什麼世道啊?這是一個好人受氣,壞人神氣的世道!這是一個黑白顛倒,是非混淆的世道!好在歷史是人民寫的,好在正義只會遲到,絕對不會缺席!

2008年12月11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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