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調查局長一審判十年 不得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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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亞太電視 陳進交 黃佩儀 台北採訪報導】台灣前調查局長葉盛茂被控洩密案,台北地方法院12月4日一審宣判,依圖利、洩密等罪嫌,判處葉盛茂10年有期徒刑,禠奪公權5年。

台北地方法院4日上午11時宣判,葉盛茂涉及隱匿公文、洩密、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以及圖利前總統陳水扁一家等四項罪名。

【台北地院發言人黃俊民】

「有關被告交付洗錢犯罪資料的這部份認為他犯罪成立,依照圖利罪來判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褫奪公權五年;另外花蓮三棧礦場那部分洩密部分判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併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五年。」

判決理由指出,葉盛茂任職調查局長時間,洩漏偵查應屬秘密的消息給案件的當事人家屬陳水扁,導致陳水扁家人得以繼續洗錢行為,同時,葉盛茂還將特偵組偵辦的「花蓮縣三棧礦場土石外運案」案情,洩漏給立委柯建銘,涉及洩密罪,以上合併應執行刑判十年徒刑,並褫奪公權五年。 

合議庭在宣示判決後,以葉盛茂被判重刑為理由,當庭駁回交保聲請書,還押台北看守所。

【台北地院發言人黃俊民】

「串罪部分已經解禁了,但是因為仍然認為今天量刑為十年,仍然屬於重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因此還押。」

葉盛茂的委任律師表示,未來將上訴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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