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4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未來集會遊行將改為報備制。修法明確限縮警察命令解散權,並應符合比例原則;對於暴力者,修法也刪除行政刑罰規定,回歸普通刑法。
內政部次長簡太郎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指出,這次集會遊行法的修正,落實總統馬英九「把街道還給人民」的政見,最大改變就是由原來的許可制改為報備制。
他說,原則上,集會遊行者須在室外集會,由負責人在遊行的五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備書,但如果有不可預見的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在此限。
簡太郎表示,這次修法的重點包括,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條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規定,以落實表現自由。警察的命令解散權明確限縮在使用暴力、違反安全距離及壅塞交通的情形,且警察須在警告、制止無效時,才能命令解散。
他強調,對於暴力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者,修法刪除行政刑罰規定,讓集會遊行法回歸普通刑法,政府希望這項做法能保障和平的集會、遊行者能有更寬廣的表現自由空間。
修法並強化集會遊行的自律規範,要求集會、遊行負責人應在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及維持秩序,並應指定糾察員協助維持秩序。簡太郎說,對於妨害集會、遊行者,負責人或糾察員可以排除,受排除的人應立即離開現場,若拒絕離開,負責人依法律授權,可以請求現場警察指揮官協助驅離。
簡太郎說,主管機關在必要時可以劃設管制線,限制人、車活動,如果參與集會、遊行者逾越這項管制線,修法授權主管機關可以強制排除、驅離。另外,在重要機關、處所周邊舉行的集會、遊行,將由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必要安全距離並予公告,維護機關正常運作。
記者提問,安全距離會多遠?簡太郎說,現行規定總統府、法院、機場周邊等地的安全距離都是300公尺,太過硬性,修法採彈性規範,「將來只會更鬆綁,不會更嚴格」。
他指出,集會、遊行應兼顧學校上課期間,設有病床收治病人的醫療院所或夜間安寧,在主要交通幹道舉行的集會、遊行,應保留交通往來需要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