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中新網11月23日發布題為“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指責中國存在大量酷刑”的新聞。可是新聞內容文不對題,根本沒有提到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到底提出了哪些方面的具體指控?有哪些具體案例?從新聞背景來說,“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由哪些人組成,中共政府加入《禁止酷刑公約》了麼?締約國有哪些職責、義務?一概不敢交待。外交部發言人例行公事的一味指責“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個別委員“偏見”“誣蔑”,卻不敢交待“個別委員”以外的“多數委員”持何態度。
現在我們就把這條新聞缺失的部份和背景補上。
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是在1987年根據《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以下簡稱《禁止酷刑公約》)第十七條設立的,具體負責監測締約國履行公約義務的情況。中共政府1988年加入了《禁止酷刑公約》,並承諾改革國內法規法制、杜絕酷刑和非人道待遇及懲罰。該公約規定,每一締約國必須防止在其管轄范圍內實施酷刑,並應確保對酷刑行為依法予以懲處。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由具有崇高道德品質和公認的在人權領域具有專長的10名專家組成。他們由締約國從其國民中提名,經締約國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產生。
需要指出的是,《禁止酷刑公約》和其他聯合國人權公約一樣,其約束對象是政府而不是普通犯罪分子,主要目的是防范政府權力被濫用從而侵犯公民基本人權,或者政府失職而縱容侵犯公民基本人權的犯罪。套用一句中共慣用的說辭,締約國允許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以審核公約履行狀況的形式“幹涉”本國內政,以保護本國公民的基本人權。這就是為什麼我們看到,這次中共面對國際社會嚴厲的指責,不再敢掛起其慣用的所謂“幹涉內政”遮羞布。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七日,聯合國反酷刑委員會的專家對中國執行《禁止酷刑公約》的情況進行質詢。在發現作為締約國的中國未能履行公約中的條款後,反酷刑委員會十一月二十一日命令中共對法輪功學員器官被活摘的指控和對這場對法輪功迫害的責任人進行調查。
反酷刑委員會的建議包括:中共需要立刻進行或組成獨立調查團,對法輪功修煉者受到迫害和被活摘器官的指控進行調查,以確保行惡者被繩之以法並受到懲罰。
委員會還要求中共對“勞教”(re-education through labour)制度、國家機密法律、騷擾辯護律師、騷擾和酷刑對待人權捍衛者和原告人、缺少調查以及資料的收集等問題進行解釋。
請注意,反酷刑委員會對於締約國的履約情況的審查結論和建議,雖然可以由一個或幾個專家起草,但需要由委員會通過,並以委員會的名義發布。
所有締約國都有義務每四年提交一份報告給聯合國反酷刑委員會以供審核。自締約以來,中國政府只向聯合國提交了四次報告(第一次報告就由於“六四屠殺”而不敢及時提交,拖至一九九三年才提交;二零零四年中共自知殘酷鎮壓法輪功將備受關注而不敢提交報告,賴掉了當年需要遞交的第四次報告),每次都稱落實《禁止酷刑公約》“有巨大進展”;但是,如果對照《禁止酷刑公約》,就會發現所謂“巨大進展”,不過是一些立法和行政規定方面有限的形式性“進步”,但是具體落實情況並未提出翔實的証據,純屬自說自話,對於“禁止酷刑委員會”審查每一輪中共政府報告後反復提出的諸多改進意見,比如“勞教”、“政治犯”等問題,以及懲罰使用酷刑者等措施,也遠遠沒有得到落實。
比如自中共迫害法輪功以來,聯合國人權特派專員向中共發出過數千份質詢,其中被迫害致死的就超過一千例。盡管中共狡辯這些學員都是死於“自然原因”,但畢竟不得不承認這些法輪功學員死於被關押期間。
其中典型的酷刑案例是原遼寧省沈陽魯迅美術學院財務處法輪功學員高蓉蓉受迫害致死的一案。高蓉蓉在二零零四年五月七日被龍山勞動教養院兩個惡警唐玉寶、姜兆華連續電擊面部七個小時毀容。當此案例在國際上曝光後,中共“六一零”下令高蓉蓉就是死也不能放。二零零四年十月五日,在其他法輪功學員的幫助之下,高蓉蓉逃出了惡警的魔爪。中共不但不懲治對高蓉蓉施暴的惡警,反而通緝受害人。聯合國酷刑問題特派專員曾在二零零四年八月三十日就高蓉蓉案例向中共提出緊急交涉。二零零五年三月六日,高蓉蓉再次被捕,在六月十日被折磨致死。至今,好幾位幫助過高蓉蓉的法輪功學員仍然被關押並遭受嚴重迫害。
對於中共2008年的報告,禁止酷刑委員會在數月之前已多次向中共政府提出了一系列的問題,要求澄清並解答報告裡存在的含混、缺失之處,並對其中羅列的 “進步”提供翔實証據。因而中共在禁止酷刑委員會2008年11月做出結論性意見之前,並非沒有申辯機會,而是其申辯材料並不令委員會信服。
綜合以上資料,讀者不難判斷,為什麼中國人維護自己的基本人權如此困難重重,為什麼在過去幾十年中普通民眾不得不從秋菊式的“給我個說法”,走向了楊佳式的“給你個說法”。中共是中國走向健康、穩定的法治社會的絆腳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