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亞太電視 阜東 臺灣臺北採訪報導]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要求,政府應該將無營利事業登記的攤販商家,也納入消費券的適用範圍﹔出席的經建會主委陳添枝表示,這樣的規定是爲了避免民眾拿消費券與商家換現金,不過他還是會與財政部研議擴大使用範圍的可行性。
為了刺激消費,行政院宣佈過年前每人可領3600元消費券,不過只開放在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的店家使用,對此,立法委員19日質詢時表示,這樣的規定將許多無營業登記的商家忽略了。
民進黨立法委員 潘孟安:「沒有使用營業登記的,小規模的,第一個攤販,第二個家庭農民漁牧業者,第三個家庭手工業者,第四個民宿經營業者」。
政府會限定營業登記的商家,是爲了方便財政部事後稽核,以免消費券被拿來換現金,或爲了找零被用來換低價商品﹔不過有立委還是提出其他方案。
國民黨立法委員 賴士葆:「主委你應該很大聲講出來,是因為怕大家直接拿去換現,折價拿去賣,一千塊賣九百,一千塊賣八百。(希望)能夠這裡確認,原則上攤商也要覆蓋,可以去那裏消費,但要透過某個程序,比如說地方政府發給他一個證,效果等同營利事業登記證」。
經建會主委 陳添枝:「跟委員報告,如果能夠克服這個困難,我們會儘量來作,我們會認真來考慮,認真想想有沒有辦法」。
出席備詢的經建會主委陳添枝回應,將與財政部研議擴大使用範圍的可行性,希望在明年1月18日或19日順利發放。目前包括計程車、捷運,還有醫藥、水電費等都不在消費券的使用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