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贡市上访人古学琴依法状告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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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來稿:

行政起诉书

原告人:古学琴,女,195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大安区老鹰谝15号附2号。

身份证号码:510304195908132922

原告代理人:刘正有,男,汉族,住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丹桂街白果居委会16组

身份证号码:51030419520310231x

被告: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 威 职务: 局长

原告人古学琴不服被告大公(行)决字[2008]第2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给予撤消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行)决字[2008]第245号。

2、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殴打原告人致伤的前期和后继住院费,治疗费5万元,侵权费3万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合计:10万元正。

3、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其法律责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依法保障原告人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人在1995年6月18日市政府征地,将原告从新民乡金钱村2组,迁入大安区老鹰塥15号附2号,转为城镇居民。原告于1999年8月31日在大安区马冲口街莲花寺居委会3组,新建混砼营业用房165.82m2,砖木房24.00m2,混砼非成套住宅房91.63m2。合计:281.45m2。99年9月13日,依据房管机关权属审查评估价:197265.76元。2000年3月10日北环路大安区指挥部拆迁原告私有营业房和住房281.45m2。包括附着物动迁补偿费,只给原告10926.28元。原告不服,拒绝在补偿协议书上签字,房屋被强制拆迁。2000年3月20日原告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逐级向区市,省政府,中央相关责任部门上访反映,当地政府克扣房屋拆迁补偿费,长达8年多无结果。

2008年7月17日原告依据《信访条例》第三条之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第三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原告人再次带着自己冤情前去四川省人民政府上访,在省政府信访窗口被接待工作人员拒绝接待原告人有深重冤情无处诉,在无可奈何,无路可走的情况下,当天成都市下着暴雨,原告人在大雨中跪在省政府大门外中间,面向省政府大门内呼喊:“我要求见刘其葆书记,“青天大老爷”,我冤枉啦!请你为我伸冤。”,原告人从里到外全身被雨水淋透了。省政府内见到原告此惨相,又怕影响省政府形象,立即派出约8-9名警察跑出来,将原告人抬到省政府大门外旁边一水坑睡在地上。因原告人冤情长达8年多,上访上告无果,决心以死求见“青天大老爷”,刘其葆书记,为已伸冤,再次跑回省政府大门外中央睡在地上,再次被警察抬离现场。原告人当时头腰部,双手膀,双脚被扭打致伤疼痛难忍,自贡市政府驻省城办事处王丽开车带着3人,把原告抓进自贡市政府驻省城办事处内。

2008年7月18日下午约4点,原告女儿陈川陪同母亲前去四川华西医院治疗扭伤。被告3人,从自贡赶到华西医院门诊部外,突然冲出车把原告人和女儿陈川强行按倒在地,立即将原告女儿陈川押入汽车内,原告被暴力殴打在地,又立即从地上爬起来,窜进汽车车底盘下大呼,黑社会抢人啦!其女儿从车窗跳出来哭喊,你们凭什么暴力殴打我妈妈,边哭边喊,打死人啦!

华西医院医生护士和就诊人员与群众围着被告纷纷谴责,咒骂被告,群众并向110报警,110警察把原告和女儿与被告送到成都玉林派出所。由于被告凭借执法权力暴力执法,导致原告人和女儿全身伤痕累累,原告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即有可能终身残疾。

2008年8月9日被告以原告人在成都市上访过程中,不听执勤人员劝解,横卧于省人民政府门前公路上十余分钟,严重影响通行秩序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二十三条二款之规定,对原告处行政拘留7日,送富顺县拘留所拘押,原告人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第二条、第七条,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原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古学琴

2008年9月20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方:

委托人:古学琴,女,汉族,出生于1959年8月13日

住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老鹰谝15号附2号

身份证号码:510304195908132922

授托方:

刘正有,男,汉族

住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丹桂街白果居委会16组

身份证号码:51030419520310231x

委托人就涉及法律问题和行政诉讼案(简称:“本案”),依法委托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丹桂街白果居委16组刘正有担任公民代理人。

公民代理人刘正有的代理权限是:代理委托人与本案有关诉讼、上诉,申诉、辨护、调解等事宜,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或上诉,申诉及调解。

特此授权

此致

授权人:古学琴

授托代理人:刘正有

授权委托日期:200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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