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彤:評新土改 兼論鄉村普選不可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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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最近中共中央開會,通過了一個「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的決定。文件還沒有公布,不過事前已經盛傳,將給農民以土地使用的「流轉權」。有人評價極高,稱之為「新三中全會」和「新土改」。

最近中共中央開會,通過了一個「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的決定。文件還沒有公布,不過事前已經盛傳,將給農民以土地使用的「流轉權」。有人評價極高,稱之為「新三中全會」和「新土改」。

「耕者有其田」,即實行土地歸農民的私有制,這個主張屬于孫中山,不屬于毛澤東和共產黨。但是曾經有過一段時間,國共兩黨對此都不持異議。大陸搞得早,在暴風雨中土改,給數以百萬計的地主戴上「帽子」,殘酷鬥爭,無情打擊,踏上一只腳進行專政。台灣不同,它以和平方式進行土改,土地私有制穩定至今,經過幾十年考驗,證明是成功的,有利于台灣的經濟起飛和政治民主,有利于台灣的存在和發展,也有利于國民黨的存在和轉變。毛澤東之所以急如星火搞土改,不是出于本心,而是一種策略,是為了和國民黨爭奪農民。所以土改之後,接二連三,合作化,公社化,終于達到目的,全部剝奪了農民的土地私有權。剝奪農民後的土地制度,到底算一種什麼制度?人人清楚,但又人人不清楚。照我看,應該老老實實承認,它實質上是一切土地歸各級官員和官府支配的土地官有制。

理論作弄人。七八十歲以上的老人都知道,共產黨曾經這樣教導說︰中國的根本問題是農民問題,而農民的根本問題是土地所有權問題。說得好極了。共產黨確實從來沒有說過要搞土地官有制。可是共產黨在全國範圍內所實行的,恰恰是土地官有制,這個制度,沒有為農民,也沒有為中國帶來幸福和進步。

八十年代初的農村改革,廢除了毛澤東創造的人民公社集體勞動集體分配的制度和農產品統購統銷制度,當時能夠做到這一步,已經很不容易了。但土地官有制沒有來得及廢除。農民對土地,只有不穩定的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無法抗御官商聯手侵犯,結果農地面積大幅度減少,全國生態環境不斷急劇惡化。

在土地問題上,五十年了,中共是欠了債的,它欠了全國農民一筆天大的債。這次全會,沒有廢除土地官有制,沒有實現土地的農民私有制,使農民,也使國人,大失所望。中國早就不再是毛澤東設計出來的那個中國了。中國已經有了《物權法》。資產者的資產,知識分子的知識,工人的勞動力,在中國都可以私有,可以形成為某種市場;唯獨農民的土地不準私有,沒有土地市場。由全國人民(包括農民)的血汗聚集而成的大大小小的國有企業,早已被堂而皇之「改制」為私有財產,唯獨農民耕作的土地不得成為私有財產。共產黨員可以擁有操縱國計民生的億萬資產,唯獨普通農民不得佔有自己耕作和經營的土地。這算什麼「解放思想」?這就叫做「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共產黨當年靠農民起家,獨獨對待農民如此苛刻。中國特色的城鄉二元結構,現在到底算是在破除,還是準備繼續奉行下去?請問,按照鄧小平理論,還應該繼續奉行多久?按照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還應該繼續奉行多久?按照科學發展觀,又應該繼續奉行多久?是30年不變,還是70年不變?準備再用幾個三中全會,才願意把欠全國農民的債還清?

(二)

有傳言說,中共中央的底牌,是準備最後承認農民對土地的佔有權。如果這樣,當然很好,對解放農民,穩定農村,對形成穩定的國內市場,肯定是強大的永恆的動力,我準備額手稱慶。問題在于,現在仍然在堅持土地不得私有這個陳舊而又有害的方針。既然如此,怎麼可能出現土地市場?在土地的買者內部、賣者內部、以及買賣雙方之間,怎麼可能存在合法的自由競爭?在這樣的大前提下,還能產生出什麼樣的機制,來形成買賣雙方都能自願接受的合理的「流轉」價格?我敢百分之百肯定,這種機制,只有當官的(以及有官方背景的人)心裡有數,普通老百姓(無論買方還是賣方)都不可能不受當官的支配。模糊的「地面權」,對付不了強大的領導權。溫情脈脈的三個代表理論,不得不讓位于赤裸裸的尋租理論。這是值得舉國城鄉共同憂慮的大問題。

好在中共中央的決定不是法律文件,不具有實施效力。好在這樣大的事情,不是一個執政黨所能「拍板」的。現在還來得及。在提交人大表決之前,還有可能加以糾正和彌補。人民有「回天之力」。應該把議案提請全民,全體城鄉居民,而且不要忘記關心農民苦樂的公共知識分子,在沒有恐懼沒有壓力的條件下,進行充分的切切實實的討論。

鄉村幹部良莠不齊,不能一概而論。既有廉潔、能幹、熱心公益的好幹部,也有專門欺壓老百姓的敗類。但是由上面指定幹部,這種從秦始皇以來兩千年不變的制度非常不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共和體制。由上級任命(或指定,或「等額選舉」)產生的鄉政府,或村民委員會,同中國共產黨指定的中央政府和各級地方政府一樣,先天不足,不可能具備反腐敗的免疫力。所以有一點可以斷言︰應該通過普選,對好人投信任票,支持他們大膽地主持公道,為老百姓辦好事;同時,把靠不住的幹部選下來,讓老百姓放心。真金不怕火煉。好人會怕選舉嗎?怕選舉的,依靠「等額選舉」做官的,一定不是真金。

因此,我呼籲,對鄉政府這個基層政權,對村民委員會這個民眾自治組織,應該在沒有恐懼的條件下,自由地進行平等的,直接的,無記名的,有選擇的,有競爭的普選。這和《憲法》絲毫沒有抵觸,五十年來,早該落實了。這是和土地制度改革配套的不可缺少的民主改革,應該是科學發展觀所求之不得的。沒有相應的民主改革,再好的土地制度改革方案,最後難免淪為貪官污吏巧取豪奪的搖錢樹和聚寶盆。在一再付出過天大的代價以後,大家都應該有經驗了。

--轉自《新世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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