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周永捷台北三十日電)第五屆立法委員邱毅、馮定國、林惠官、李慶華等人,被控於2004年三月二十六日中選會開會討論公告第十一屆正副總統當選人時,未經申請聚眾前往中選會前集會。台北地院審結,依違反集會遊行法判處四人六個月有期徒刑,減為三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邱毅接受記者訪問時說,審理此案的法官顯然是肯定前總統陳水扁的作為以及陳水扁四年來對台灣造成的傷害,判決結果「將來歷史自有評斷」;至於是否再提上訴,邱毅表示,將再仔細考慮。
另外,台北地院也依侮辱公署罪判處邱毅、林惠官、馮定國三人拘役五十天,減為拘役二十五天,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2004年三月二十六日,邱毅、馮定國、林惠官、李慶華四人得知中選會將開會,討論依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公告第十一任正副總統當選等事宜,因此帶領助理和數百名支持群眾,從立法院群賢樓步行到位於濟南路的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 (中選會辦公室位於十樓)前集結。
判決書表示,當時轄區中正一分局警方多次舉牌制止,命令群眾解散,但邱毅等人仍以擴音器發表演說,並以演說侮辱公署(中選會及中選會委員),群眾也多次與警方發生衝撞、推擠,還竄入中選會一樓大廳破壞公物。
法院認為,邱毅、馮定國、林惠官、李慶華等人未經申請,就率眾非法集會,並居於領導地位,為非法集會「首謀」,明顯違反集會遊行法;而邱毅、馮定國、、李慶華在集會時,以演說方式屢稱「中選會或中選會委員為前總統陳水扁的『走狗』」,已達侮辱公署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