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十四日電)陳姓男子將房子登記在未婚妻林女名下,但事後雙方感情生變,陳某要求林女將房子過戶遭拒,兩人對簿公堂。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陳某提出的存摺與轉帳、匯款證明,認定購屋的貸款及房屋稅等都是陳某支付,陳某才是真正的所有權人,因此判決林女敗訴,應將房子登記在陳某名下。
法院判決指出,陳、林兩人於2000年底訂婚後即同居,2001年底,陳某另向友人購買市價近七百萬元的房子,登記在未婚妻林女名下。後來兩人感情生變,林女拒絕與陳某結婚,並於2005年八月間搬回父母家中居住,還要求解除婚約。陳某要求復合不成,請林女將房子過戶回他名下,但林女不同意,雙方只好上法院。
台北地院審理時,陳某提出銀行存摺、轉帳及匯款證明等文件,證明買房子的價款、貸款的本息,甚至房屋稅、地價稅,都是由陳某支付,此外,陳某安排將房子出租,並以租金支付房貸,顯示房子是由陳某管理支配。
台北地院因而認定陳某才是真正的房屋所有權人,當初只是借用未婚妻的名義登記,因此,判決林女敗訴,應將房子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到陳某名下,不過全案仍可上訴。
法界人士表示,台灣社會日趨開放,男女及夫妻因感情生變導致的財產訴訟越來越多,這件個案中因男女間無婚姻效力,相對單純,如果換成是丈夫出資購屋登記妻子名下,則將涉及夫妻財產間的約定為何、是否有「贈與」等其他民事問題須考量,最終結果就不一定是出資者能要回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