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楊佳沒有固定工作是可能的,但沒有固定工作並不必然的就會去行兇殺人,而該局新聞發佈會上卻出現了楊佳「無正當職業」的說法,此說法具有明顯的影射成份。不知該局掌握著楊佳從事著何種「非正當職業」的事實?
2、楊佳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應由辯護律師按程序提出、由司法機關委託具有公信力的機關鑑定,上海市公安機關此時單方委託所作出「有刑事責任能力」之鑑定即不具有公信力,也與其公佈的事實互相矛盾;且其所聘用人員多為上海司法系統人員,無獨立性及無公正性;
3、案發後上海市公安機關通過北京市公安機關把楊佳母親帶走,以禁止其與任何人接觸;楊母並沒有參與作案,也不可能支持兒子楊佳行兇殺人,公安機關對楊母採取強制措施無法律依據,具有很強的封口掩蓋真相之嫌疑;
4、案發後閘北區檢察機關所指派的律師謝有明會見楊佳達兩個多小時,後來謝律師接受媒體採訪時反覆強調楊佳思維嚴謹、素質高、法律意識強,卻拒不肯講楊佳的作案動機,也不肯講閘北公安機關是否有過錯:不知謝律師是在為楊佳提供服務,還是在為判楊佳死刑製造輿論?
5、謝有明身為閘北區政府法律顧問,同時又擔任行兇刺殺閘北區公安警員的楊佳的辯護律師,有違《律師法》及律師職業規範;僅其「像楊佳犯罪情節這麼重……,估計是死刑」之說法已喪失犯罪嫌疑人辯護人的資格,證明其在配合公安機關,正在以辯護人的身份侵犯楊佳的權益;
6、如謝有明律師所講,既然楊佳「法律意識強、自我保護意識強、邏輯嚴密、素質高」,那麼楊佳僅僅因受到幾個小時的盤查就向該局索要3萬元精神損害賠償,豈不是無理取鬧?!該局怎麼可能會對無理取鬧行為作出讓步並派員上門到遠在幾千里之外的北京去「協商」、「解釋」?楊佳如此一個「頭腦冷靜、邏輯清晰、思路嚴謹、自我保護意識強、精神狀態正常」的人,去殺害多名警察的根本原因又是什麼?
7、上海市公安機關拘留「造謠發帖者」郟先生,令人不能理解:如果其所言之事實不存在,則根本不足以損害閘北區公安分局的形象,事實完全可以由楊佳本人及其家人澄清;既然該局沒有致殘楊佳,帶領楊佳作個鑑定就能證明真相;而現在我們看到的是,該局先稱楊佳是報復行兇,後又稱不是(報復行兇),卻先行把知道事實真相的楊佳母親予以隔離,又把發佈消息郟先生拘留,如此作法令公眾無法掌握真相,使公眾無法不產生懷疑;
8、郟先生在蘇州,發帖地點也是在蘇州家中,如果其所發之帖有違法之處,也應該移交蘇州警方調查處理;上海警方僅因郟先生發出了對警方不利的帖子就直接動用警力拘留郟先生,已超越管轄權限,且屬於「自己作自己案件的警察」;在這裡,閘北公安機關是被指證之主體,只能證明自己的清白無辜、而不能對指證人施加強權,施加強權則具有「殺人滅口」之嫌疑;
9、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作證,楊母與楊佳生活在一起,知悉楊佳與閘北公安分局糾紛的全過程;郟嘯寅是主動道出楊佳襲警動機的人,在事件未經法庭調查核實之前任何一方均無理由妄作斷言,其兩人都是刑事訴訟中的證人,上海警方隔離楊母、刑拘郟嘯寅是在對證人採取強制措施,是妨礙證人作證、掩蓋真相的行為。
10、既然該局執法中沒有對楊佳實施違法行為和造成侵害結果,為何楊佳會作出如此極端大案?是楊佳精神失常,還是該局說謊?
11、既然該局稱楊佳曾投訴說「遭到民警毆打」,此說法已與郟先生所發佈的「楊佳被警方致殘」吻合了,至少說明郟先生的說法不是憑空捏造的,該局為何氣極敗壞的搶先對郟先生採取強制措施?
12、該局能公佈2007年開始盤查楊佳時的錄音,自然也應該全部公開當時楊佳在派出所接受詢問及滯留全過程的錄音、錄像;掛一漏萬的予以公佈、而不能全部公開錄音錄像、無法令公眾信服;
13、既然楊佳2007年10月在上海沒有受到該局的侵害,為何該局兩次派督查人員千里迢迢到北京與楊佳「解釋」、「協商」?
14、楊佳向該局提出的3萬元精神損害賠償理由是什麼?既然該局執行職務沒有任何不妥和違法之處,為何曾又同意賠償楊佳1,500元?
——转自《大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