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盛世難民
安徽淮南孫娟冤案(被人誣告為故意傷害案)現正在重審的二審階段,原一審判7年賠償32萬,原二審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重審一審孫娟被判5年徒刑並賠償32萬,孫娟不服,2008年3月16日再次上訴至淮南市中級法院。
在重審的二審階段,聽從律師建議,我們申請再次對原告朱丹耳聾的致傷原因做法醫學鑑定,淮南市中院同意了我們的申請,並選定皖南醫學院司法鑑定中心作為鑑定單位。3月25號左右,淮南市中院立案庭將鑑定材料郵寄到皖南醫學院司法鑑定中心,一直到4月底,時間過去一個多月的時間還是沒有任何消息,其間聽說有人在做鑑定中心的工作,想讓鑑定中心按他們的意思出具鑑定結論。因為我們見識了本案種種不正常現象,所以寧可信其有﹗
惴惴不安的孫娟家人就上網發帖,呼籲皖南醫學院司法鑑定中心堅守醫德與人性,不要屈服于權勢者的威逼利誘,堅持客觀和科學的精神做這個鑑定,要對得其自己的良心。
這一段時間,孫娟的家人經常到淮南市中院去詢問鑑定的進展,5月30號星期三,在送檢材料郵寄到皖南醫學院2個多月的時候,孫娟的家人再次去法院立案庭詢問鑑定的情況,得到的答覆依然是正在鑑定中,后來我們得知,鑑定中心早已在5月20日左右將送檢材料退回,淮南市中院立案庭為何要對我們說謊?
6月2日,本案承辦人──淮南市中院刑庭法官肖麗要孫娟家人去談話,肖麗首先問是誰上網發的帖子(呼籲鑑定單位公正的帖子),然後又說因為我們上網發帖,皖南醫學院本來能做的鑑定現下不敢做了,因此是我們造成時間的耽誤。肖麗還說要另外選一家鑑定機構重新鑑定,並說希望我們能配合法院的工作。
我不禁要問,網上發帖呼籲公正礙著誰了?觸犯了誰的利益?
讓我們來看一下國家最高法律的規定,《憲法》第33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35條規定,“中華民眾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41條規定,“中華民眾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從業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從業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 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由此可見,作為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中國公民,我們享有言論自由,我們有權對公務人員提出批評﹗且這些權利受國家根本大法的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企圖以各種手段壓制公民人權的行為就是對憲法的藐視和挑釁﹗要維護憲法的尊嚴,就要反對某些別有用心的人借助公權力對私權進行干涉和限制﹗
權力導致腐敗,不受監督的絕對權力必然導致絕對的腐敗。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只有讓權力在陽光下營運,讓程式公開,過程透明,才能減少腐敗和不公,才能杜絕人情大于法理,權力高于法律的現象。所以說我們上網發帖呼籲公正,無非是希望相關部門能公開透明的處理孫娟案,不要搞暗箱操作;我們只是希望有一個真相,而真相必然只有一個,請公權力部門慎用手中的權力,套用溫總的一句話“是民眾在養你們”,是民眾賦予你們的權力,請你們還一個真相給世間﹗
在這個誓將“開放進行到底”的社會裡,誰都不能活在真空中不受監督。懼怕監督,拒絕監督和批評,甚至設“文字獄”對言論自由進行打壓的,必然是藏污納垢之地﹗現中國的首席大法官王先生在珠海中院的一句“判不判死刑要以民眾的感覺為依據”的話不也引起了爭議嗎?連王院長都要受輿論監督,難道其他部門就是老虎的屁股摸不得?奉勸這些部門,不要使治下之地成為陽光照射不到的地方﹗動輒對正當訴求的表達揮舞專政工具絕不會讓人屈服,而只會激化矛盾,加深仇恨。
作為司法鑑定機構,皖南醫學院司法鑑定中心也應主動接受輿論監督。“君子坦蕩蕩,小人常戚戚”,只要你做事光明磊落,認真按照事實鑑定,客觀公正地出具鑑定結論,誰又能說什麼?身正還怕影子斜嗎?
回想起這個案子原一審所見到的人,所聽到的事,真是令人絕望之極﹗對于為何判孫娟7年,某劉姓法官給出的解釋是,“重傷害量刑是3至10年,(3+10)/2=6.5年,四舍五入,所以判7年”,姑且不說根本沒有證據證明孫娟有罪,單看其計算刑期的方法都讓人感到膽寒,如是說來,一個數學考試能及格的國小生完全就可勝任法官之職,司法考試純屬多餘﹗而另一個孫姓法官則奸笑說到,“原告耳聾與外傷的因果關係不是由法醫來認定的,而是由法院來認定的,鑑定書沒有用。”。我就不明白,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也包括能拋開專業人員意見,在自己所一點都不懂的領域做判斷? 並說“你們沒有賠錢且認罪態度不好”,那無罪的人如何能認罪態度好? 還有那個基層法院的所謂審判委員會,不過是某個人的一言堂,什麼事情他定調后誰都不敢提反對意見,他把個人看法強加給審判委員會。即使是錯案,也沒有任何人會承擔一點責任,因為這名義上是集體決策,就要集體負責,而在現行體制下,集體負責其實就是無人負責。所以他們更加肆無忌憚了,更要一心把錯案辦成鐵案了。
我認為公務人員在對人的生命和自由做決斷的時候,其有的只應該是責任,而不是權力,必須審慎視之。法官首先是人,是人就應該有人性和良知,作為執法者,還應該秉持對公平和正義的無限追求。如果公權力被一些視生命如草芥,視人的自由為兒戲的,心術不正且不學無術之徒所操控,甚至用公權力去換取個人的私利,那么司法豈有公正,社會豈能和諧?
法蘭西法學家耶林說︰“執行法律的人如果變成了扼殺法律的人,正如醫生扼殺病患,監護人扼殺被監護人,這是天下第一等罪惡。”
頭頂三尺有神明,人在做,神在看,行善必將蔭及子孫,作惡必然禍至后人,而用公權 力害人絕對是萬惡之首,必遭今世的天譴和往生的報應。
胡適先生說“爭取個人的權利就是爭取國家的權利,爭取個人的自由就是爭取國家的自由,自由平等的國家不是一幫奴才能夠建成的﹗” 對一個人的不公就是對所有人的威脅﹗由此,我得到了很多熱心人士的支持,我不是一個人在戰鬥,我也不是為一個人戰鬥﹗為的是孫娟能夠受到公權力的公平對待,更為的是孫娟的悲劇不在別人身上重演。我自認為捍衛自己的權利、幫助有冤的人伸張正義就是一種愛國行為﹗
我們都要牢記的﹗要銘刻到我們心裡一個墓字銘“當他們來抓工會的人時,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工會的人;“當他們來抓猶太人時,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猶太人;“當他們來抓天主教徒時,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天主教徒;“后來,當他們來抓我的時候,已經沒有人能站出來為我說話了。”
現下誰能站出來為真相說話?
今夜,誰將與正義同行?
安徽淮南孫娟銜冤入獄投訴無門
文/盛世難民
經過漫長的等待后,安徽省鳳台縣孫娟被冤入獄一案重審第二次開庭于2008年2月19日下午在鳳台縣法院刑事審判庭進行。在庭審前,該法院的一沈姓院領導已經放話說,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監定中心做出的對孫娟有利,足以證明孫娟無罪的監定結論無效。原因是“孫娟的一個表哥在北京打工,他找人做的監定。”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孫娟的表哥不過是千百萬來京務工的普通打工者之一,他也只是在2006年的年底才到北京打工的,他有什麼能力去活動?況且做監定的地點和監定機構的選擇都是縣法院自己做出的,北京有幾百個監定機構,孫娟的表哥到那裡去活動?縣法院這樣顛倒黑白,製造冤案,那還不如把其“民眾法院”改為“民眾法冤”更合適﹗意即以 法律的名義讓民眾蒙冤之地,這樣更貼切﹗
庭審中,原告的母親也說北京的監定是因為孫娟方有熟人,與法院的一沈姓院領導所說的話如出一轍,說明原告和該院領導早有互動,早有默契﹗孫娟的一辯護人在發表辯護詞的時候,多次被審判人員無理打斷,造成其不能完整的表達其辯護意見,無法履行辯護職責,等于說法律賦予孫娟的獲得辯護的權利被粗暴剝奪,審判的結果就可想而知了﹗
休庭后,家屬間在法庭內發生了一些口角,這時,原告的父親朱占傑就掏出手機給其戰友──縣警局刑警隊隊長劉慶奎打電話,等孫娟家人快走出法院門口時,幾輛110警車呼嘯而至,泊車后從車裡鑽出很多警察,為首的一人正是本冤案件的始作俑者──原楊村鄉派出所教導員張文標,這些警察張口就對孫娟家人進行威脅、呵斥。我們不禁要問,鳳台縣警局的一些警務人員是納稅人供養的要為民眾服務的公仆?還是原告朱占傑豢養可以呼之即來的家犬?
孫娟故意傷害案在羈押孫娟400多天第一次開庭,在庭上,孫娟在回答審判長的問題時,哭著說鳳台縣警局辦案干警高亮在審訊我時,非要我說往朱丹的左耳上打了不可,我不說,他就威脅我。我根本就沒往她耳朵上打過,辯護人幾次申請高亮出庭做証,我要跟他當面對質,他都不來”。 最後審判長宣佈休庭的時候,在孫娟被法警帶走之前,和家人說想自殺,實在活不下去了,看守所不是人呆的地方,我經常受人欺負,被人毆打,我體質不好,還經常生病,在號子裡只有挨打的份。即使是我被人打,監管也說我打架了,給我帶上腳鐐。”
2005年底孫娟回家看望她生病的舅媽,和原告朱丹及其母親崔鳳靈發生糾紛並 打,對方的父親朱占傑有個戰友是鳳台縣警局刑警大隊教導員,就是劉慶奎。透過他炮製的冤案,誣告孫娟故意傷害,打聾朱丹一只耳朵,因為對方生意不好,想借機訛詐孫家32萬元。孫家沒有這么多錢,眼看著孫娟在牢裡受苦,心焚如急的胡萬俠女士到處奔走為女兒申冤。但是鳳台縣兩級公安機關對信訪問題的答覆玩起了太極,互踢皮球。將訪民推來推去,以拖延時間,消磨當事人意志。2007年10月,淮南市警局將訪民胡萬俠上訪到安徽省公安廳的“公安重新監定結論為什麼還不出來”的問題責成鳳台縣警局做出書面答覆。2007年12月,鳳台縣警局給對為什麼沒有監定結論的答覆是“因案件移送起訴而未有監定結論”。胡萬俠對此解釋不服,又上書到淮南市警局,淮南市警局經過調查后,于08年1月4日給的答覆︰“撤銷鳳台縣警局的答覆”,責令鳳台縣警局重新答覆。這樣又把胡萬俠支到鳳台縣警局,就這樣來來回回,永無休止。
孫娟,女,1983年10月7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人,因被安徽省鳳台縣警局所做的違法監定、人情監定迫害于2005年11月7日被以涉嫌故意傷害刑事拘留,(被誣告把朱丹的一耳打聾)至今一直被羈押,2007年3月鳳台縣法院委托監定機構重新做原告耳聾的傷情監定,新的監定結論是原告的傷和孫娟無關,然而縣法院對自己委托監定機構所做的監定結論不予采信,且未說明任何理由,2007年6月4日一審判孫娟入獄7年。后孫娟不服,上訴至淮南市中級民眾法院,淮南市中院做了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的裁定。請大家繼續關注這個案子,關注孫娟的命運,關注她的人權,只有這樣,我們才不會成為下一個孫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