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大陸政治生態下,有三個詞彙最具矛盾性:一曰農民,稱人年長且樸實者往往可譽為「有農民的淳樸」,貶人之不開化則指為「小農意識」;二曰女人,如「成功的男人背後有一個為之犧牲的好女人」之說,反之則有「婦人之見」之貶;三曰群眾,褒其本身則曰「眼睛雪亮」,貶之則為「烏合之眾」、「群氓」,等等。
農民與女人兩項不用討論了,因為稍有閱讀經驗的人就不難明白其中道理。特別應當重視的則是對於眾多的群體事件,官方媒體總是使用「不明真相的群眾」一語來描述事件的性質。這一描述,說明中國現有政治架構已從毛時代的民粹主義變成了半拉子的精英主義。毛的民粹主義是一種共產主義群眾運動觀與中國明君崇拜文化相結合的政治策略。該策略的高舉群眾即群氓英雄化,所謂「人民群眾創造歷史」之歷史唯物主義。在利用宣傳工具搶佔道德制高點時,往往以「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說法為話語點。
世風流變、政治換臉,群眾的眼睛已不再有「雪亮」之譽,但是仍然被慣性地當作一種說詞。比如說,對於六月末發生在貴州省甕安縣的群體事件,官方媒體要請「群眾」出來說話,稱曰「甕安群眾憤怒譴責『6.28』事件打砸燒不法分子」[貴州日報金黔在線,2008年6月30日,記者羅華山、陳治寬]。被媒體選取的「群眾」個體也較有「代表性」,比如一位受騷亂影響、兩天損失營業額3000至5000元的服裝店主,又比如一位日營業額達500元而受騷亂影響降至 300元的出租車司機,表面上更有說服力的則是與事件引發的主角(死者)父母身份相同的農民被選為代言人,稱「這些不明真相的群眾和學生是被利用了」。 [貴州日報,2008年7月2日,記者楊龍,羅華山,李勇]
在這些官下信息公佈後,我們不妨就認為這次事件是真的騷亂,也有個別人煽動,但是為什麼會有那麼多的群眾自甘不明真相地參與騷亂呢?身為中共貴州省委書記的石宗源道出了個中原因,他說:「該事件反映一些社會矛盾長期積累,多種糾紛相互交織,沒有得到重視,沒有及時解決,幹群關係緊所致。」[中新網, 2008年7月2日]應當說石宗源先生的這種說法很到位,態度很誠懇,儘管他尚不能為發生在貴州的某個事件(如他指的「社會矛盾」中的個案)道歉,但其反省之語還是讓人稱道的。在他的這番相對坦率的言論之外,我們不能發現:群眾不再「雪亮」的眼睛實在無法對政府事務進行觀察,換言之,即便群眾眼睛再次「雪亮」起來,他們對政府事務仍然是不明真相。於是,「不明真相的群眾」真地可憐起來:一方面,他們對社會上「少數不法分子」缺乏辨識能力,往往藉著一個群體事件來發洩心中的不滿或者對傷害過他們的政府進行報復;另一方面,他們對政府事務沒有知情權,政府也不願向他們公開信息,結果是他們雖然不受政府「煽動」,卻對政府「懷情在心」。
「不明真相的群眾」對政府「懷恨在心」,一般情況下,可能是受到過非法執法(如我們常見的城管毆小販、砸攤子)之害,也可能是僅僅是出於「看不公」。這個「看不公」更多的情況,不是由於具體傷害行為引起的,而是社會貧富高度分化下的心理投射。比方說,一位登三輪的力夫,一個月下來,風裡雨裡地才弄上七八百塊錢,上初中的女兒想吃頓排骨,他還得「核計核計」。而他的某位遠親則在政府機關上班,不僅穩穩開上三千來塊錢的工資,每每還有朋友相聚吃喝一通。更會使三輪力夫心理失衡的是,某次他到政府機關去找遠親「辦點兒閒事兒」,發現那位遠親在辦公電腦上玩得起勁,對他的所求也愛搭不理…
以上這個情節不是劇本故事,也不是簡單地模擬現實,而是經濟學模型分析之一種——文字模型——勾勒的政府娛樂化傾向。
政府娛樂化必然導到其反動化。這個反動化並不是說它直接反對自己名義上遵從的意識形態,而是說它:(一)該作為的而不作為,因此積累了石宗源先生所說的長期社會矛盾;(二)在財政沒有民主的化的情況下,政府的娛樂化顯然是以剝奪多數人的經濟人權乃至生存權為代價的。
在證據鏈的意義上講,我說的政府娛樂化與反動化的關聯也是有官方證據可依的,比如:(一)甘肅省蘭州市政府幾名公務員,竟然在政府辦公廳在辦公電腦上看電腦、玩遊戲、聊天[西部商報,2007年12月19日];(二)四川閬中市的幾位政府部門的官員,利用上班時間牌被暴光[四川新聞網,2008年4月4 日];(三)重慶華龍網暴光了網友抓拍了副鎮長上班期間用撲克「鬥地主」賭錢的場景[華龍網,2008年6月16日]。此類例子已經不勝枚舉,正如重慶那位因參與「鬥地主」被處分的司機所云:「別個打那麼大都沒遭。」
共產主義意識形態徹底失敗後,中共上層主導向民族主義退守,中下層機構(含政府)則日益追求福利最大化,政府娛樂化是為追求福利最大化的一種後果。這兩種傾向是整個政府構架內的巨大張力,其衝突也必然反映到社會事務當中去。民族主義意識形態要求政府道德化,比如「天聽民聽」之訓、「爾俸爾祿」之誡,但是這些傳統意識形態根本不可能解決「當官不發財,請我也不來」的世俗吏規。解決問題的唯一出路,就在於民選政府,把「為人民服務」的過舊口號轉變成民享民治民有。
--原載《議報》第36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