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頭士輸掉苹果商標權大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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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倫敦高等法院法官星期一(5月8日)判決,苹果電腦公司(Apple Computer)對披頭士(Beatles)所擁有的苹果音樂集團(Apple Corps)的商標權,不負侵權責任。

苹果音樂集團和苹果電腦公司在1991年的庭外和解協議中,訂出各自專屬使用苹果形商標的范圍,包括苹果電腦付給苹果集團2千6百万美元。

由保羅-麥卡特尼(Paul McCartney)、林戈-斯塔爾(Ringo Starr)、約翰-倫農(John Lennon)的遺孀小野洋子(Yoko Ono)和喬治-哈里森(George Harrison)庄園所擁有的苹果集團聲稱,苹果電腦違反了1991年商標協議,以主導市場的iTunes网上音樂商店進入音樂業。

苹果集團聲稱,苹果電腦違反協議,利用它的商標做廣告和iTunes网上音樂商店的軟件。苹果電腦的网上音樂商店,配合暢銷的iPod數据隨身听,已銷售了超過10億首歌曲。

今年初,苹果電腦在倫敦法庭上辯論說,iTunes主要是數据傳送服務,是協議中所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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