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星期四,法輪功學員阻街案上訴聆訊進入第二天,辯方大律師和法官都談到案中的和平請愿行動与法輪功在大陸受到嚴重迫害的關系。人權大律師夏博義表示,警方的處理手法,有違基本法与香港的傳統文化。
法輪功學員被控阻街案的上訴聆訊進入第二天,代表上訴人的人權大律師夏博義(Paul Harris)在庭上表示,盡管示威請愿權利受到基本法保障及香港傳統的認同,但警方在案中對請愿者的處理卻异乎尋常。
夏博義表示,基本法第二十七條清楚列明對示威自由的保障,是世界各地憲制性法律中罕有的情況。同時,“七一”五十万人游行中并沒有人受到檢控,反映香港的傳統文化中,認同請愿行動是一种習慣做法。而且阻街案中法輪功學員在中聯辦前的請愿行動,离開非法阻礙的界線很遠。
審理此案的法官确認示威請愿權利是重要的權利,但不能做過頭,需要合理地進行并且与其他權利取得平衡。另一位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布思義(Andrew Bruce)表示,衡量示威是否合理,肯定帶有价值判斷的因素,法輪功學員請愿是因為中國大陸嚴重迫害法輪功,這是值得關注的。
主審法官馬道立也承認,法輪功學員在警方多番警告后仍不愿离開,是因為他們相信他們做得對。對他們的誠意是沒有怀疑的。
阻街案上訴會在星期五進行最后一天聆訊,法輪功學員認為,這個案件的根本問,不是法律標准的檢驗,而是道德良知的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