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四類分子」這個詞,在毛澤東時代生活過的人,可以說沒有人不知道的。
那麼四類分子具體是指哪四類人呢?
1950 年 8月 4 日,中共政務院第四十四次政務會議通過了《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分的決定》,據此劃定了階級成分,將地主分子、富農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壞分子列為革命的敵人和打擊對象,1957年之後將他們合稱為「四類分子」。直到1984年, 中共才給全國2000多萬名四類分子摘帽。
在毛時代,四類分子的命運可謂極其悲慘。
怎麼悲慘?首先是被歧視與被改造。
從土改開始,對四類分子的歧視就開始了。有一個鄉村,土改時制定10條管制地主的辦法,貼在地主家門上:1. 掃街鋪路;2. 為農民夜校移桌凳;3. 撈甽溝污泥;4. 六點鐘起床,六點鐘睡覺,不准亂行;5. 除勞動割草外,不得超出一里路,如出一里路,作通匪辦;6. 如有人來地主家走動,就是收買拉攏;7. 走路碰到人民,不准當中走,須低頭靠邊走;8. 不准提筆亂寫;9. 不准親戚來往;10. 不准拜佛點香燒紙。在土改過程中,個別地方甚至出現強迫將地富家的婦女給貧雇農配婚的情況。
讓四類分子佩帶某種侮辱性的標誌,是一種常見的歧視,並且由來已久。吉林省乾安縣在土改掃蕩期間,貧雇中農胸前掛紅條,富農掛黃條,地主掛白條,狗腿子掛狗皮條。大躍進時有的地方社員要進行評比,勞動表現好、出身又好的可得到「上游」標誌佩在胸前,表現一般的則佩「中游」標誌。四類分子無論表現好壞,一律佩帶白布底黑字的「下游」標誌。
1965年規定,企業中沒有摘掉帽子的四類分子,不得享受企業的勞動保險待遇和退休待遇。在農村中,有的地方規定,四類分子實做的工分要被扣去3%,上繳大隊。1957年,閩東福安專區發生一起大冤案,一千多名地主、富農家庭的青年幹部,一夜之間被戴上「不純分子」的帽子,清洗出幹部隊伍。這批人被開除團籍、黨籍,送回原籍監督勞動,成為地、富、反、壞、右五類之後的第六類分子,只准參加生產隊的農業勞動,不准從事其他職業。有人因賣字畫謀生,被押送到農場勞動教養。因不務正業、不服管教的罪名被送去勞動教養的有300餘人。
一般情況下,四類分子要做公益性的無償勞動,比如由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指派強制監督掃街,進行勞動改造。1964年農業銀行總行規定,信用社發放貸款,對四類分子,原則上不予貸款。北京市對困難救濟戶也執行階級路線:對孤老戶,城區一般平均每人每月7-10元,近郊區、鎮為6-9元;對五類分子家屬,城區一般平均每人每月5-7元,近郊區、鎮每人為4-5元。
四類分子言談舉止稍有不慎就可能災難降臨。1976年1月貴州省松桃苗族自治縣一名地主子弟,因忍受不了別人的奚落,加之喝了點酒,就對取笑者說:「你們拿我取笑,惹我火了,要殺你兩個。」結果此人被吊打逼供,製造出一個巨大冤案,追出反革命暴亂集團36個,成員1359人,涉及兩省5縣,僅僅個把月時間,就槍殺、打死、摔死、逼死32人,預謀殺害未遂的18人。
據保守的估計,在70年代初期,知識青年中的「可教子女」(四類分子子女)超過知青總數的10%。有的農村社隊,對「可教子女」同工不同酬,或分配重活卻少記工分。在招工招生工作中,對「可教子女」長期和普遍歧視。在鄉知青的成分構成因此發生了顯著變化。70年代初,「可教子女」在知青中占10%上,以後逐年上升。1979年對貴州省18個縣的調查表明,上海插隊青年中的「可教子女」已占19.1%,台江縣由原來的27%上升到43% 。延吉縣1976年4月底知青年中,「可教子女」約占31%。
文革後落實政策,對運動中自殺的地富分子,也只是去掉了「畏罪自殺」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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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提供/責任編輯:劉明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