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清:論江澤民如何利用中共邪教破壞法律實施(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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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國的執法和司法機構淪為江澤民個人意志的犯罪工具

1999年之後,為了迎合江澤民迫害政策,中共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院跟進發出了內部通知,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前提下,不顧及司法機關的獨立職能,在通知中點名「法輪功是×教」,緊接著,隨著迫害的升級,兩高出台了《解釋(一)》和《解釋(二)》,作為對法輪功信仰者的迫害量刑的依據,枉法陷害法輪功學員學員。二十幾年來,中共的司法機關製造了成千上萬冤案,整個司法體系淪為江澤民權力意志的工具,顛倒黑白,恣意妄為。

兩高的司法解釋成為迫害善良、製造冤案的所謂「法律依據」,公安綁架、拘留、抄家,檢察院批捕、公訴,法院判決、執行,都堂而皇之地具有了「法律依據」。

根據現代法制原則,法律應具有一般性,也稱為普遍性,即法律不是針對特定人的,而是針對一般人適用的,也就是相同情況相同對待,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體現。法律不能「因人設罪」。不能區別對待。

但是,這個司法解釋表面上是一個一般性規則,卻又運用內部通知的形式指這個解釋就是適用於法輪功群體,是典型的「量體裁衣、因人設罪」。見明慧網 《兩高的司法解釋是枉法陷害》(點擊下面鏈接)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6/12/7/%E4%B8%A4%E9%AB%98%E7%9A%84%E5%8F%B8%E6%B3%95%E8%A7%A3%E9%87%8A%E6%98%AF%E6%9E%89%E6%B3%95%E9%99%B7%E5%AE%B3-338581.html

德國法學教授英戈·穆勒在1980年代末出版了《恐怖的法官——納粹時期的司法》一書,以翔實的司法檔案史料全面深入揭示了納粹時期司法系統助紂為虐的各種暴行 「納粹化的司法官員們早已以令人驚異的自覺和『獨立』的姿態——獨立於憲法原則之外,獨立於法律之外——蠅集於納粹主義的旗幟下,背棄司法獨立,像彌散的毒瘤一般,吞噬了一個正常司法體系只遵從於法律的司法自主意志。」

與納粹的司法相比,中共司法的墮落更加恣意與無所顧忌,從1999年開始,積極迎合江澤民的迫害政策,公然違背中國現行憲法、法律的規定,枉法迫害法輪功學員。

中國憲法1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憲法第13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江澤民徹底的破壞了中國憲法的實施。

一個律師寫道,「立法和司法解釋對於打壓法輪功後期配合無疑發揮了罪惡的功效:其一,初期,對一個善良平和的信仰群體進行誹謗、抹黑的同時,將能夠真實表達該信仰內容的書籍、音像全部銷毀,從根本上斷絕了他人了解這一信仰並進行自我判斷的可能;其二,後期,在栽贓、鎮壓之後,以立法的形式將被迫害者揭露惡意誹謗、抹黑、栽贓、鎮壓等惡劣事實的行為定性為犯罪,以進一步加大報復和徹底掩蓋真相。」

「法輪功案件(如果算案件的話)的荒唐性還在於:整個辦案過程已經完全是流水作業化了的,各階段辦案人員無須動用智慧即可順利完成任務。在偵查、起訴、審判的各個階段和全部過程中,只要符合下述兩條:第一,一個人具有法輪功信仰者身分;第二,該人持有或發放過與法輪功可能有關的物品或者甚至僅僅是對別人說過關於法輪功的真相,那麼,這個人就將被冠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並送進監獄。而絲毫無需考慮具體行為究竟是對社會有危害還是有著不可估量的深遠意義。」

也許各級司法官員也知道自己在犯罪,所以才對法輪功學員剝奪會見權、剝奪辯護權、剝奪旁聽權。甚至讓法警毆打侮辱辯護律師。

一個法官枉法是一個法官的罪惡,整個國家法院的枉法就是真正的破壞了法律實施。。

3. 非法拘禁和侵犯信仰自由,破環憲法、刑法等法律的實施

按照中國現行法律,對人身自由的合法限制主要包括兩種,行政拘留和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包括刑事強制措施和刑事處罰,前者是刑事拘留和逮捕,後者是刑罰,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這些對人身自由限制或懲罰,都必須有合法的程序。

按照中國法律,行政拘留公安行使行政權,按照行政處罰法,按照違法事實,做出處罰。而刑事強制措施是在刑事案件的偵察和提起公訴過程中,由偵查機關或者公訴機關按照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進行的,刑罰則是要經過整個刑事訴訟程序,由法官根據法律、事實和法定程序做出的判決或者裁定。除此之外,任何國家機關、個人、組織,都沒有權力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1999年以後,「610」辦公室在全國設立了無數的「洗腦班」,非法綁架和拘禁法輪功學員,不受任何法律程序約束,拘禁時間不受任何限制。更嚴重的是,在各地的「洗腦班」裡,還存在各種酷刑折磨,和強制洗腦,目地是為了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

這些「洗腦班」使用不同的名稱,如:法制教育中心、法制教育學習班、法制教育學校、教育「轉化」中心、關愛中心等。 洗腦班」覆蓋全中國23個省。其中,最大規模舉辦「洗腦班」的省份是:河北省、山東省、黑龍江省、四川省、廣東省、遼寧省、湖北省和吉林省 。

除省、市、縣、鄉四級政府、黨委及「610」辦公室廣設「洗腦班」之外,公安單位、機關內部、高校、企業和勞教所內也紛紛開設「洗腦班」。

以山東省為例,全省至少9名法輪功學員死於「洗腦班」的迫害,多人被迫害致傷致殘。據不完全統計,全省17個地級市、31個縣級市,普遍開辦「洗腦班」,少數城市將學員送往鄰近的「洗腦班」或山東省法制培訓中心(位於王村勞教所旁的「洗腦中心」),或直接送勞教所。例如青島市「610」辦公室於青島市明霞路4號成立法制教育中心(洗腦中心),青島市下轄五市膠州、膠南、即墨、平度、萊西市亦分別籌辦「洗腦班」,其中膠州市位於張家屯的「洗腦班」迫害致死兩名法輪功學員,並有多人被迫害致殘,萊西市村民隋廣西被萊西市「610」設於萊西辛莊的「洗腦班」迫害致死。(見追查國際網站調查報告  )

中國憲法第37條第1款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中國憲法33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憲法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4.司法機關裁判不依據法律,而是聽命於非法的「610」辦公室

即使按照非法的依據,偵察、公訴、裁判,也要聽命於「610」。山東青島膠州市法院一名法官就曾告訴法輪功學員家屬,「我們也知道你的家人沒有罪,都是好人,可我說了不算。判不判罪、判多少年,都是『610』說了算。」

青島市李滄區法院的刑事法官王強也對辯護律師說,我說了不算,是青島中級法院說了算。

青島市中級法院的刑事法官牛傳勇就曾告訴一個法輪功學員的家屬,「法輪功案件不同於一般案件的,在內部有一個請示程序,要請示『610』辦公室。」

中國憲法第131條規定, 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憲法第136條規定,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5.破壞程序法律的實施

因為對法輪功學員的判刑和迫害毫無法律依據,江澤民犯罪集團就操控各級司法局,剝奪法輪功學員的辯護權,破環刑事訴訟法訴訟程序。

各級司法局也聽命於江澤民和「610」,禁止律師為受到迫害的法輪功學員辯護,禁止辯護律師在法庭上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打壓為法輪功學員辯護的律師。

許多有良知的人權律師,因為給被迫害的法輪功學員代理案件和辯護,被法院法警毆打、驅趕、被警察威脅,被司法局吊銷律師證、處罰、甚至被非法判刑。在2014年,「建三江」事件中,唐吉田、江天勇等四位律師被警察毆打。2015年震驚中外的的709事件中,幾百律師被打壓,很多律師被判刑,都是因為這些律師為受迫害的中國公民維權和辯護。

詳細資料見追查國際《關於中國司法部參與迫害法輪功的調查報告》

近兩年,邪黨為了欺騙公眾,只允許公派律師代理法輪功學員的案件,這些律師站在「610」的立場,在辯護中作有罪辯護,還幫助檢察院威脅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

中國憲法第130條規定,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刑法第399條規定了「徇私枉法罪」; 第251條規定了「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綜上所述,江澤民利用了中共邪教組織(共產黨為什麼是邪教,參見《九評共產黨》)破壞了中國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的實施,破壞了中國的法律制度和法制建設,也讓中共的司法徹底喪失了權威。

自古以來,各國的法律都必須以道德為基礎,法律的條文和罪名也是以危害社會和傷害他人,破壞社會秩序為基礎來設定。

中國的刑法也不例外,也符合社會的一般價值和認知,刑法分則中的罪名設計也是以社會危害性為設定刑事責任的前提。

在中國刑法中,共451條,罪名483個。23年來,483種犯罪行為,除了強加在法輪功學員身上的刑法300條,法輪功學員沒有違反任何刑事法律條款。

法輪功學員信仰的是「真、善、忍」原則,是好人中的好人,法輪功學員遵紀守法,從來沒有任何危害社會、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23年來,法輪功學員和平、理性的堅持信仰、講真相,就是為了揭露江澤民犯罪集團和中共邪黨的造謠污衊,是為了維護所有人的知情權和信仰自由權,是為了維護人的尊嚴。

(作者提供/責任編輯: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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