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判四年遭剝奪上訴權 只因訴狀含「真善忍好」

【新唐人北京時間2021年03月01日訊】四川省西昌市法輪功學員羅明春女士被中共非法判刑四年,她手寫上訴狀遞交,卻被告知因訴狀有「真善忍好 法輪大法好」的內容,遭剝奪上訴權

據明慧網報導,二零一九年八月被綁架,二零二零年十二月被非法判刑四年、勒索罰金二萬。同時還有六名法輪功學員及家屬被非法判刑。這七人上訴至涼山州中級法院,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六日,中院立案。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羅明春家屬為她聘請的外地律師到看守所會見羅明春後,到涼山州中級法院閱卷,才了解和核實清楚羅明春遭受看守所、西昌市法院、涼山州中級法院種種不公對待的事實。為此,家屬和律師向相關部門進行了投訴和控告。

一、看守所、法院剝奪羅明春的上訴權

1、內容含「真善忍好」 羅明春上訴狀遭看守所扣押

羅明春反映,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羅明春就將三份上訴狀遞交到看守所,其中自己手寫一份,看守所同監舍兩人幫其抄寫兩份。後來,羅明春在與當地律師會見中得知,涼山州中級法院未收到她的上訴狀,羅明春當日就詢問看守所警察張玥、宋姓等多個警察,被告知她的上訴狀內容寫有「真善忍好 法輪大法好」,就不讓交。

後張玥答應讓其書寫依法陳述書給二審法官,張玥收取後看完,當天下午又還給羅明春,告知她寫了「法輪功不是邪教」(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不給其轉交。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看守所警察剝奪羅明春的上訴權後,導致羅明春的身份在裁判文書中不是上訴人,而是原審被告人,其訴訟權利被侵犯,無法依法查清本案事實,例如,現二審法官已經去面見了黃彪、趙軍等其餘四位上訴人,卻沒有去見羅明春,聽取她的上訴意見。二月二十四日,羅明春的外地律師去中院要求查閱一審庭審視屏錄像等材料時,庭長楊紅武以羅明春不是上訴人為由,拒絕律師查閱觀看庭審材料,拒絕接受律師材料。

西昌市看守所因羅明春在監所不報數、不穿號服,三次對其酷刑,包括用兩隻手銬銬起吊起來,腳著地,到腳尖著地(詳見明慧網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的報導《屢遭看守所吊銬 四川羅明春被枉判四年》)。

2、西昌市法院法警毆打羅明春 不准親友辯護

羅明春反映,一審法院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宣判是在西昌市看守所,西昌市法院兩名男性工作人員對羅明春和趙軍一起宣判,兩人知道判決後,都表示要上訴,羅明春說宣讀人員沒有記錄,就記錄說兩人不簽字。

羅明春反映:一審庭審前,她被非法關押在西昌市法院地下室,因其盤腿坐在凳子上,被一高個子法警嚴重毆打,被打耳光數次,被掰下腿,踢其腳,導致羅明春第二日在看守所發現左腳第三、四腳趾甲從中間幾乎全部斷裂。

一審庭審開庭前,西昌市法院法官拒絕羅明春朋友程海依法以親友身份為其辯護。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第二百二十七條,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3、涼山州中院刁難律師閱卷

羅明春的外地律師,在二零二一年二月過年前,向涼山州中級法院遞交了辦理羅明春案件的二審委託手續,並和承辦法官楊紅武多次電話溝通。楊法官及其助理王法官告知辯護人省外人員來西昌要隔離。楊法官還提到律師要來需要提供七天內打疫苗的證明(這是標新立異的標準)。楊法官多次要求提交辯護意見,也沒有告知本案合議庭組成人員。但辯護人未閱卷未會見當事人,無法完成工作。

二月二十三日,律師找到法官楊紅武,楊法官安排律師閱卷,說中級法院沒有收到羅明春上訴狀,楊法官說法院沒有調查權,讓律師去找看守所。要求律師去看守所會見後,提交羅明春本人簽字同意的委託律師辯護的手續。

律師經過會見後,並在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到州中級法院電話聯繫楊法官,他拒絕接受律師提交的羅明春書寫的其關於提交上訴狀及被西昌市看守所扣押的事實經過反映書,拒絕之前要求律師提交的羅明春本人簽字的委託書,並告知律師可以去告。

律師在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再次到州中級法院要求提交律師意見,包括開庭申請,調取證據申請、迴避申請及羅明春反映上訴狀被扣押的材料,楊法官助理王法官告知說楊法官說了羅明春沒有上訴,不收取律師材料。

辯護人及家屬通過州中級法院信訪反映,信訪辦高法官聯繫王法官後答覆,說王助理說了當事人沒上訴不收取,該王法官說律師如果有法律依據可以和法官好好談,辯護人當即向王法官出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份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自訴人只對部份被告人的判決提出上訴,或者檢察院只對部份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託辯護人辯護。

同時,該司法解釋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審案件依法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本案同案趙軍,其律師反映法官已經提審了趙軍,但至今羅明春未見到任何法官檢察官。

辯護人認為案件辦理人員在無視當事人上訴權是否明顯不能被保障情況下,不去調查核實,不提審被告人了解情況,程序上就無法保障本案等到公平審理,辯護人依法提出迴避。

新的刑事訴訟法解釋更強調保障訴權和有罪、無罪、罪輕證據的提交,而本案羅明春上訴地位未得到保障,一審開庭未出示任何物證,顯然與此不符。

二、家屬和律師共同控告維權

羅明春的外地律師和家屬向涼山州公安局警務督察(12389平台)反映了看守所私自扣押羅明春上訴狀的情況,對方態度比較好,回應說需要了解一下情況。向西昌市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局和控告申訴科遞交了對看守所和西昌市法院的控告書。

1、控告西昌市法院在西昌市看守所對羅明春、趙軍一起宣判時,故意不記載兩被告人明確表示要上訴,理由是當事人拒絕簽字,法院在上訴期滿前也沒有核實羅明春是否上訴。
2、控告西昌市法院法警在一審開庭前,在西昌市法院地下室毆打羅明春。
3、控告西昌市法院法官拒絕羅明春朋友程海依法以親友身份為其辯護。
4、控告西昌市看守所扣押羅明春三份刑事上訴狀,不轉交給涼山州中級法院的陳述書。
5、控告西昌市看守所因羅明春在監所不報數不穿號服,三次對其酷刑,包括用兩隻手銬銬起吊起來,腳著地到腳尖著地。

羅明春的家屬和律師向涼山州檢察院和西昌市監察局控告羅明春二審承辦法官涼山州中級法院楊紅武庭長拒絕收取律師提交材料及律師意見,違反刑事訴訟法,不調查被告人上訴狀被西昌市看守所扣押,不保障被告人上訴權,沒有去提審羅明春不聽取被告人意見。

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接收了控告材料,表示要調查了解情況。

資料來源:明慧網  文字整理:張信燕

原文標題及連接:訴狀含「真善忍好」 羅明春上訴權被剝奪

(責任編輯: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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