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七旬法輪功學員余業彝生前遭受的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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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北京時間2020年11月26日訊】9月25日,重慶市沙坪壩75歲的法輪功學員余業彝老太太含冤離世,生前曾遭受過非法判刑、勞教、拘留、關洗腦班、長期受到非法監視,包括24小時監視、竊聽電話等各種迫害。

明慧網報導,余業彝,1945年5月7日出生,家住在重慶市沙坪壩區重慶大學A區新華村,職業是計量檢驗。因年輕時被中共強制「上山下鄉」9年,她體弱多病,在單位上班到45歲時就病退。之前她練了很多氣功,身體不見好轉。1998年9月修煉了法輪功,遵從「真、善、忍」理念,思想昇華,身體也好了。

1999年中共迫害法輪功後,她到北京為法輪功上訪,於2001年1月2日被北京良鄉派出所警察綁架到房山看守所關押迫害,被警察抓住頭髮往牆上撞。警察扯下她的一把頭髮摔在地上,再用穿皮鞋的腳對她亂踢,還用電棍電她。

她絕食抗議4天後,被灌食近一個月,口鼻都是血。警察鄭某多次威脅她說,再不配合就把她弄到西北、東北深山裡餵野獸,還說那裡關了很多法輪功學員。

在房山看守所裡一個不大的房間裡就關了近三十人,都擠睡在地上,開始連坐處都沒有。不幾天就有年輕健康的女法輪功學員不見了。

她在那裡血壓多半在二百以上,與吸毒、販毒、賣淫、殺人犯關在一起,經常被劉、賴兩個殺人犯等打罵;被逼迫睡在有大縫的鐵門口處,門外是零下幾度的冰雪,致使她咳嗽不止。

有一個多月,她完全不能講話,吃飯也很困難,吃一口饅頭要嚼30至40下才能咽下……她在那裡關了近四個月,很少睡著過覺,身心受到極大的傷害。

2001年4月20日,余業彝被重慶警察劫持回當地,非法關入沙坪壩區白鶴嶺看守所約一月,又被劫持到沙坪壩區洗腦班關押洗腦約一月。

她從北京回渝關押以後,就被街道、派出所、社區人員長期騷擾、監視。

2002年4月,在重慶開亞太峰會期間,余業彝被沙坪壩派出所、街道劫持到重慶市中小學生實習基地(歌樂山)非法軟禁十餘天;同年10月,中共召開「十六大」,余業彝又被劫持到歌樂山「老洞子農家樂」軟禁十餘天,當時被非法關押的還有法輪功學員魏清雲等(魏已被迫害去世)。

2008年8月5日,余業彝給人們講法輪功真相,幾天後,就被沙坪壩派出所周顯傑、馬秀渝等警察非法抄家;隨後,被劫持到白鶴嶺拘留所非法關押了11天,再被關入重慶女子勞教所。在那裡,她血壓仍在二百,幾乎未睡著過覺,身心再次受到嚴重傷害,口中無口水,牙不能閉合……

2012年8月19日,余業彝在重慶大學A區中門貼法輪功真相標語,被重慶大學保衛處劫持到沙坪壩派出所非法拘禁一天,同時被抄了家。

2014年6月22日,余業彝在渝中區觀音岩一門市給一位女店員送了一張神韻晚會光盤(洪傳中國傳統文化的舞台藝術表演),被七星崗派出所兩警察劫持,用帶齒的手銬銬了很久,滿手青紫(半個月以後到洗腦班時,傷還在),渾身是傷,腰被扭傷。

她從下午近2點被派出所折磨十來個鐘頭,被劫持到拘留所時已是深夜12點多,當時拘留所的警察都說派出所的人對她太狠了。

7月7日,她又被沙坪壩派出所的警察劫持到歌樂山千竹溝「重慶市教育轉化攻堅示範班」強制洗腦迫害,被逼看誣衊法輪功的光盤。其間,她幾次出現了全身痙攣、手腳僵硬,血壓二百以上等命危症狀。

當時洗腦班的頭目王榆林說她是裝的,但看她快不行了,就把法輪功的書放在她身邊拍照,企圖栽贓說她煉功煉死的。

王榆林曾威脅過她,說:「不轉化,就把你在國外工作的兒子弄回來,把你84歲的老伴的工資拿掉,把他弄來陪著你轉化(放棄修煉)。」「這就是黑監獄,死個人算什麼?」

余業彝在洗腦班被迫害43天後於8月19日回家。隔了一天,8月21日渝中區公安鄧海濤等4人非法起訴她,欲將她判刑。

2015年1月14日,她被渝中區法院非法庭審。在庭上,她用大量的事實證實法輪功教人按「真、善、忍」做好人,重德行善,是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好功法。她還向在場的所有人介紹了法輪功被迫害前及當今在全世界的洪傳盛況。

事隔近半年,2015年6月23日,渝中區法院讓余業彝到法院去一下。她以為是拿無罪判決書,那知是對她判刑3年的非法判決。她當即從法院被劫持到重慶市第一看守所。

在身體承受巨大痛苦與精神壓力下,余業彝向重慶市第五中級法院做無罪上訴,告訴法官修煉法輪功無罪。

在她被非法關押期間,她85歲的老伴給法院、法官、庭長寫信;在國外工作的兒子也給各方寫信、打電話。經多方努力,她的判決由3年改判為半年。她說她要的是無罪釋放,「改判半年也是冤判」。

多次的迫害不僅使余業彝身心巨傷,也給她家人造成巨大的傷害。她85歲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多種疾病的丈夫曾為營救她四處奔波,幾次出現生命危險;她在國外的兒子也遭受很大的精神壓力。

余業彝老人於2016年1月8日對迫害元凶江澤民提出控告,請求最高檢察院對給她身心嚴重傷害的元凶江澤民提起公訴,依法對被控告人江澤民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偵查,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責任、並予以法律制裁。

(轉自大紀元/責任編輯: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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