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學生犯強姦罪只判緩刑繼續上學 群情激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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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北京時間2020年07月23日訊】7月20日,「浙江大學在校學生強姦罪僅被留校察看」的消息在網絡發酵,引發群情激憤。網友痛斥強姦犯被從輕處罰,而有人卻僅因為發表一些無關痛癢的言論就被開除,甚至判刑。

7月17日,浙江大學在官網上公布了一批處分決定。內容顯示:該校2016級學生努某,因犯有強姦罪,今年4月17日,被杭州市西湖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校方根據《浙大學生違紀處理辦法》規定,給予努某留校察看處分,期限12個月。

網傳一份浙大針對此事的說明顯示,努某獲刑後,其所在學院於5月25日討論後認為,努某係初犯,且已「強烈悔罪」,以及其來自少數民族貧困地區、又是畢業生等情況,因此提請學校酌情從輕對該生的違紀處分。

然而,該校學生發現,努某在獲刑且被處分後,依然在朋友圈曬自拍、發布旅遊動態等,被網友認為其毫無悔改之意。此外,有其他被努某侵犯過的學生現身說法,顯示努某絕非初犯,而是慣犯。

消息在網絡上引起軒然大波。網友諷刺:「從今往後,你將和強姦犯一起,共享浙大人這個無上光榮的稱號。」「一個強姦犯,居然不開除!這是法律的恥辱,更是浙大的恥辱。」

事實上,如果不是這條校方聲明,很多人都不知道自己和強姦犯共處在同一所大學。

法院判決和校方處理決定備受質疑

根據《浙大學生違紀處理辦法》,被司法機關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或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對努某的處理,校方選擇了情節較輕的「留校察看」,而不是開除學籍。

但律師同時表示,依據《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對努某進行處分明顯不妥,因為強姦罪明顯不是違紀,而是犯罪。違紀、違法及犯罪其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是明顯不一樣的。

此外,西湖區法院的判決也被認為輕判。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對強姦罪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對努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也意味著根本不用進監獄。

法院的判決和校方的處理決定都讓人難以接受。

(微博截圖)

初犯還是慣犯?

根據互聯網的公開信息,當事人努某是少數民族哈薩克族人,高中在深圳市坪山高級中學新疆班就讀,2015年在新疆高考,享受50分加分,考到浙大少數民族預科班,一年後選擇土木工程專業就讀。

針對校方解釋,努某來自貧困地區,但據知情人士透露,努同學十分熱愛夜店酒吧之類的場所,有幾個固定的「約著玩的夥伴」,還很鍾愛攝影,同貧困生完全不符合。

知情人士透露,努某與校方所謂貧困生完全不符合。(微博截圖)

也有知情人在網絡上發帖,指努某今年三四月份,曾帶著朋友和朋友的女友喝酒,回到其租住的望月公寓,趁著朋友醉酒,對朋友的女友動手動腳。中途朋友醒來發現後,兩個人對打起來,甚至動刀,該事件至今還被口口相傳。

在浙江大學校友圈裏,也有女生講述自己被努某酒中下藥,迷倒後帶回公寓,試圖強姦的經歷。她表示,自己後悔當時沒有報警。還有女生牽頭,提出希望被努某猥褻或強姦未遂的女生來找她,不想讓事情就這樣過去。

(網絡截圖合成)

也有知情者反映,努某在浙大經常掛科,缺考,考試作弊,畢業論文抄襲,最終並沒有畢業,以實習生的身份入職榮盛地產。

整個事件引發輿論不滿後,7月21日,浙江大學對外表示,7月20日該校緊急召開了會議,正在研究處理此事,後續情況會再公布。

有推友評價該事件說,「強姦犯被浙江大學從輕處罰,所謂辱華言論的季子越被中國科學院大學立馬開除……真實侵害幾個人是小罪,說一些無關痛癢話的卻被認定為十惡不赦,這國人的標準到底是啥?」

(轉自《大紀元》/責任編輯:竺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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