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於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 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4、騙取銀行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的法定刑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具體證據為:1、魯南國際工業品採購中心現金繳納明細;2、《購房合同》;3、【魯銀保監行複決字(2018)1號】《行政複議決定書》;4、《立案告知書》。三、涉嫌虛開發票,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和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相互推諉,至今卻遲遲不予立案處理。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涉嫌選擇性執法。
2014年,李笑玲的侄女李佩佩,從山東華昶置業有限公司辭職後,將公司的法人印章、財務章和支付款的銀行U盾偷盜走,交給了李笑玲,導致公司無法正常進行支付款項,致使公司無法正常運營。臨沂市羅莊區檢察院,於2018年1月18日在平邑縣人民法院開庭時提供的證據「李笑玲的筆錄記載,2013年6月,按照規定,應保管在公司財務室的法人章、U盾系其侄女李佩佩將全部U盾、法人章,未經公司總經理龐思軍、財務經理呂桂風同意,祕密竊取,交給李笑玲,李笑玲自此非法占有公司財物。」李笑玲涉嫌職務侵占罪,李佩佩涉嫌盜竊罪,但是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對李笑玲和李佩佩的違法犯罪事實並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存在選擇性執法。
2013年7月23日,為了公司正常的運營,股東們召開股東大會,在大會上讓李笑玲和翁明海交出公司的法人印章、財務章和支付款的銀行U盾,遭到了翁明海和李笑玲的嚴詞拒絕,公司將上述印章強制收回。並且此次股東會議,也依法決定更換法人,將法人更換為龐思軍。
李笑玲報警稱遭到了搶劫,向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報案。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以職務侵占罪將反映人龐丹丹的父親龐思軍抓捕。
2013年7月24日,李笑玲在開完股東會議的第二天便將公司的帳務進行凍結。後來,翁明海和李笑玲私刻印章,私自將山東華昶置業有限公司帳務的1000萬元轉到自己的個人帳戶上。
翁明海、李笑玲的上述行為已經嚴重觸犯了刑法,涉嫌私刻印章罪、職務侵占罪。李佩佩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盜竊罪。反映人龐丹丹向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進行了報案,但是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給反映人出具了【臨公羅(刑偵)不立字(2018)23號】《不予立案通知書》,稱沒有犯罪事實,更未依法追究三人的刑事責任,也未對三人採取強制措施,明顯包庇翁明海、李笑玲和李佩佩,涉嫌選擇性執法。
2018年,翁明海和李笑玲又一次報警,稱其遭到了搶劫,追究龐思軍的餘罪。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把監獄服刑的龐思軍變更強制措施羈押在費縣看守所,將王保學、王帥帥和左歡樂進行了刑事拘留,現分別羈押在了費縣看守所、平邑縣看守所。
四、相同的情況,卻不同處理,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涉嫌包庇翁明海和李笑玲虛開發票的違法行為。
2018年5月17日,反映人龐丹丹向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控告翁明海、李笑玲涉嫌虛開發票罪。
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告知反映人將案件移交給了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但是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稱未收到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的移交材料。二者涉嫌相互推諉,行政不作為,包庇翁明海和李笑玲。
在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5月18日作出的【(2014)臨商初字第76號】《民事判決書》中,山東華昶置業有限公司答辯稱:2013年7月23日之前,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翁明海,李笑玲只是法人並不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
但是,在【(2015)臨羅刑一初字第186號】《刑事判決書》中,僅僅追究了龐思軍等人的虛開發票罪,但是並未追究翁明海、李笑玲涉嫌虛開發票的刑事責任。虛開發票罪屬於單位和組織共同犯罪,但是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並未依法追究翁明海和 李笑玲的刑事責任,僅僅追究了龐思軍的刑事責任,一樣的罪名不一樣的對待,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臨沂市羅莊區檢察院和羅莊區人民法院涉嫌選擇性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