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聞自由的來源和發展
西方言論自由的相關法律可追溯至中世紀的英國《大憲章》和17世紀的《權利法案》,但真正明確保護言論自由的法律是1791年批准生效的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它規定:「國會不得制定法律剝奪言論或出版自由。」這項條款成為新聞自由史上的里程碑。
大眾傳播越是發展,越是展示出其威力,越是促使不同的政治力量力圖實現對它的控制。拿破崙曾說:「三張敵對報紙比一千把刺刀更可怕。」面對由政府控制的法國報紙,德國政治家梅特涅曾感嘆說:「法國的報刊值拿破崙的30萬大軍。」
同樣,那些曾為民主理想而奮鬥的政治思想家都認識到言論自由是民主制度的基石。民主制度以公民和各種社會集團自由平等地參與為基礎,在各種政治力量的公平競爭和妥協中形成政治決策。它信奉多數決定、保護少數的原則。新聞自由是民主價值觀在傳播領域的表現。民主社會的大眾傳播不能允許傳播手段為政府和少數權勢集團所壟斷,從而形成對人民大眾一邊倒的強制性灌輸,僅僅充當政府或統治者的「啦啦隊」。它要求保障不同意見的自由表達,實現一種不同知識和觀念的自由市場。
1644年,英國思想家約翰•彌爾頓在《論出版自由》中提出了「自主原則」:「讓她(真理)與謬誤交鋒吧,誰看見在自由而公開的交戰中,真理會敗下陣來?」兩位英國作家約翰·特倫查德和托馬斯·戈登於1720年以「加圖」為筆名寫下了一系列為後來所知的「信息自由流通」辯護,斷言政府自由與出版自由共存亡。他們指出,言論自由是「每個人的權利,只要一個人不用它來危害和支配別人就行」。彌爾頓和「加圖」影響了美國人,使其將言論自由寫進憲法。
1919年,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進一步闡發了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的思想,他提出了「觀念的自由市場」概念。「人們所欲求的最高的善,最好是通過觀念的自由交易來實現。檢驗真理的最好辦法,是讓思想的力量本身在市場的公開競爭中獲得認可。」他還強調,不僅贊同我們的人有表達自由,而且「我們所憎惡的思想也有表達的自由」。
美國民主之父傑斐遜為言論和新聞自由作出了最有力的理論貢獻。他在其起草的弗吉尼亞宗教自由法草案中表明:「真理是偉大的,如果任其自然,她終將得到傳播。她是謬誤天生的強大敵手,對爭辯無所畏懼。」他還留下了一段十分著名的話:「民意是我們政府的基礎。所以我們先於一切的目標是維護這一權利。如果由我來決定,我們是要一個沒有報紙的政府還是沒有政府的報紙,我將毫不猶豫地選擇後者。」這段語錄被美國新聞界作為標準的範文不斷地複製出來,高懸於各報社的牆上。傑斐遜堅信:「人可以靠理性和真理來治理。所以我們的第一個目標是向他開放一切通往真理的道路。迄今為止所發現出來的最有效的道路便是新聞自由。」他認為「可以放心地信任」人民,「讓他們聽到每一種真話和謊言,並且作出正確的判斷。」
近代民主制度確立起來之後,一般都在法律上抽象地承認了新聞自由,但對於新聞自由的涵義的界定卻隨著時代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總起說來當代西方新聞界比起19世紀初來,其享有自由的範圍要大得多,法律的保障和社會輿論的支持也大得多。
在當代西方國家,經過數百年民主制度的培育,人們對新聞自由的信念已經根深蒂固。著有《權力的媒介》一書的傳播學學者赫伯特·阿特休爾曾針對美國的情況指出:「的確,對第一修正案思想的信仰之根深蒂固,有如對宗教教義的信仰一般。以至於在美國,人們把它讚譽為『美國生活方式』的本質性的一部分」。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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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