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20日,大學畢業到廣州打工的孫志剛在收容遣送站被毒打致死,這一悲劇經《南方都市報》報導之後,引起強烈反響。收容遣送制度的依據是1982年國務院的《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但由於它承擔了社會治理的功能,加上權力缺少監督,在實踐中很快被異化:盲目擴大收容遣送對象,濫用暴力和酷刑,瘋狂索取錢財,收容遣送站成為人間地獄。
2001年《立法法》出台後,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事項必須由全國人大立法,而不能由國務院制定法規,收容遣送制度因此違憲。孫志剛事件後,我和許志永、俞江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公開信,要求對收容遣送制度進行違憲審查。經過各界的努力,收容遣送制度被廢除,代之以《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
收容遣送制度是中國形形色色的「非司法監禁」措施中的一個。所謂「非司法監禁」,就是公權力部門未經司法審查(法院審判)程序,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方式。它違背當代憲法原則,被所有法治國家所禁止。
在中國,已經被廢除的非司法監禁措施,除了收容遣送制度外,還有收容審查制度(1997年被廢除)、在國際上臭名昭著的勞動教養制度(2013年被廢除)等。勞教制度存在58年,受其摧殘的人不計其數,包括大量右派知識分子和法輪功學員、諾貝爾獎獲得者劉曉波和著名維權人士曹順利等。2010年曹順利第二次被勞教,我作為她的代理律師,發表代理詞建議法官抵抗勞教惡法。甘肅戈壁灘裡的夾邊溝右派勞教農場,從1957年至1960年底,關押了近3000名”右派”,最後僅剩下三百多人。2013年曝光的遼寧馬三家勞教所的酷刑情況同樣駭人聽聞。
此外還有「強制留場就業」,即勞改或勞教期滿之後強制體力勞動,名為安排就業,實際上就業場所往往就是原先的勞改或勞教場所,沒有人身自由,形同監獄,俗稱「二勞改」。
仍然在使用的非司法監禁手段還有不少。比如,本次全國人大正在討論的收容教育制度。收容教育制度針對的是賣淫嫖娼行為,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其違反憲法的道理和勞教類似。賣淫嫖娼並非犯罪行為,但關押半年到兩年比一些犯罪行為的處罰還重,實踐當中更是存在濫用權力、任意羈押、酷刑、行賄受賄等現象。
另一個被普遍使用的是「雙規」,這個詞出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中第二十八條:「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聽起來不痛不癢,實際上「雙規」是令黨政官員聞風喪膽的超級法外監獄和酷刑中心。媒體報道的雙規期間官員自殺的案例,絕大多數是「被自殺」,也就是酷刑導致被關押人死亡後再製造出「自殺」假象。「雙規」是中共黨紀踐踏國法的典型體現。2018年「雙規」改成「留置」之後,除了適用範圍有所擴大之外,沒有本質變化。
中國政府一直濫用精神病院強制收容,把一些完全沒有任何精神病的訪民、維權人士、異議人士投入精神病院。異議人士王萬星因為1992年到天安門廣場打標語,要求重新評價六四,而被當作精神病人關押十三年。鄧玉嬌、安徽異議作家呂千榮、楊佳的母親等都被關過精神病院,民生觀察編寫的《中國精神病院受難群體錄》收錄了大量這類案例。2018年7月向習近平像潑墨的女孩董瑤瓊,目前仍被關在湖南株洲市一所精神病院。
此外,強制戒毒、收容教養等,因為沒有司法的審查程序而剝奪公民人身自由,也都是非司法監禁的例子。有些制度,按照法律規定並沒有剝奪自由的內容,但實際執行中被濫用、異化成黑監獄。比如收容遣送制度被廢除後產生的「社會救助管理站」,本來是給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救濟的場所,但實踐中也幾乎變成了強制關押場所。2004年我曾經臥底混進北京朝陽區救助管理站,住了三天兩夜;我發現,除了偶爾有丟錢包的外地人主動接受救助之外,沒有任何人是自願進救助站的!裡面有殘疾人、輕微的精神病人、上訪者、拾荒者、流浪賣藝人,全是被抓進去強行關押的。
2019.3.14,曹順利逝世五周年,孫志剛逝世十六周年前夕。
——轉自《自由亞洲電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