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政法系違憲亂政?19大報告罕見首提合憲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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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北京時間2017年11月14日訊】中共十九大首次提出合憲性審查,以審核監督法律文件是否符合憲法。分析指,習近平當局或籍此清理引起民憤的一些惡法,整頓政法系統延續多年的江派亂政。

11月11日,編輯部設在北京的海外黨媒多維網刊登了對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童之偉的專訪,解讀習近平在十九大報告中首次提出的合憲性審查。

童之偉表示,合憲性審查主要審查規範性法律文件是否有與憲法相抵觸的條款,審查範圍較廣,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的行政法規,省級行政區域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的司法解釋。

合憲性審查在國外是普遍存在的,只是各國名稱不同,具體實施有所差異。而在中國卻從未真正存在過。

童之偉透露,1981年修改憲法時,中共內部曾提出過成立憲法法院,行使合憲性審查的權力,但最後不了了之,只是在憲法中加上了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的條款。

中共憲法雖形式上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這樣的權力,但既沒有設立專門機關,也沒有制定可具體操作的程序法,幾十年來也一直沒有公開進行的合憲性審查的案例。憲法學界三十多年來一直在研究和呼籲成立合憲性審查的專門機關。

童之偉提到,外界呼籲多年後,中共才提出合憲性審查,其難點最終還是「黨和法誰大」的問題。

對於中共會成立什麼樣的合憲性審查機構,童之偉認為,最可能的選擇是在全國人大下設立憲法監督委員會(或者叫合憲性審查委員會),對法律法規提出審查意見和建議,最終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出面決定是否撤銷或修改不合適的條文。

與合憲性審查相關的是,習近平還在十九大提出將成立「全面依法治國領導小組」,同時將自己的鐵桿親信栗戰書推上全國人大委員長接班人的位子,準備掌控這個「最高立法機關」。

外界預測,栗戰書明年3月「兩會」上任後,也很可能會出任全面依法治國領導小組組長。

習近平在十八大上任之初,就提出所謂「依法治國」的改革,但在政法系統的抵制下,基本不了了之。

政法系統曾被江派羅幹和周永康等掌控多年,形成大大小小的利益集團,依仗江澤民時期的「高壓維穩」政策作威作福、貪污經費。而且,這些人多年迫害民眾中積累的血債,也決定了他們不可能輕易「從良」。政法系對「依法治國」的抱團抵制,從去年的雷洋案可見一斑。

多年來,習近平不斷清洗政法系統。但這個曾經的「第二中央」,至今仍有尾大不掉之勢。曾慶紅的親信郭聲琨剛剛升任政法委書記,被認為是派系妥協的結果。

在這種情況下,習近平推出依法治國小組和合憲性審查等舉措,或為進一步整頓政法系統亂政,推行司法改革,目的是在收權的同時,試圖挽回民心。

不過,中共本質上是依靠強權暴力來維持統治,「黨大於法」是政權得以存續的前提。如果真正徹底推行「依法治國」,必然會拆毀中共的根基,從而導致體制本身的反彈和抵制。但是,畢竟可以籍此有限度的清理一些惡政,平息一些民憤。

以所謂合憲性審查為例,既然當局已經在十九大高調提出,如果將來得以實施的話,必然會廢止一些惡法,作為其新政的「成績」。不過,這個新政能否成功實施,將來執行到什麼程度,目前仍是未知數。

在二十餘年的高壓維穩背景下,政法系統出台了一系列臭名昭著的所謂法律法規。比如,為鎮壓訪民索賠而炮製的所謂「敲詐勒索政府罪」,為防止醫療事故維權定義的所謂「醫鬧」,為打壓異見和維權人士而濫用的所謂「擾亂社會秩序」、「煽動顛覆政府罪」等等,都屬此類。

而近年來民憤最大、波及面最廣、製造冤案最多的,莫過於兩高為鎮壓法輪功出台的所謂「司法解釋」。

當年江澤民為了迫害法輪功,指使最高檢和最高法推出了所謂的「司法解釋(二)」,規定對法輪功學員的何種行為,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不過,依照中共憲法,兩高並非立法機關,根本無權對法律做出所謂「解釋」。而且,中共現行法律法規列舉的幾十種邪教組織中,並沒有法輪功。也就是說,將法輪功定性為「×教」,並無任何法律依據,唯一的根據只是江澤民當年的講話和黨媒喉舌的社論。

江澤民雖然殘酷迫害法輪功多年,但因其不得人心,從沒有公開推動相關立法,而是「以黨代法」,依仗中共內部的極權手段強行推行鎮壓。

而根本上,在沒有可信證據和司法依據的情況下打壓法輪功,違反了中共憲法中「宗教信仰自由」的條款,本身就是違憲。

江澤民集團當年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主要手段之一,是無需任何司法程序的勞教制度。但在習近平當局排除江派阻力、廢止勞教之後,兩高的所謂「司法解釋」就成了維持迫害的最有力工具,因此被判刑入獄的法輪功學員逐年增多。

據法輪大法明慧網的不完全統計,2016年共有575名法輪功學員遭非法判刑,而2017年,僅上半年就有超過450人陷入冤獄。其中多人已被迫害致死。

(記者和穆報導/責任編輯:古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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