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務所和法律工作者這個職業群體,始創於19世紀80年代,它是改革開放初期,律師制度剛剛恢復時期的新生產物,隸屬於司法部管轄。全國現有從業人員約七萬左右。
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是我國當時律師偏少的特定歷史條件下,出現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新生事物。它既無行政經費,也沒有增加農民負擔;既沒有工商企業資產,也未接受任何方面的津貼和投資;既要便民利民、又要省時省錢;在農村面對低收入人群,只能低廉收取服務費。還要做很多無償援助(比如贍養、撫養糾紛,經濟困難的當事人等。法律工作者它們沒有編製,更沒有國家工資和待遇,卻肩負著歷史使命。
我們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案件收費,是按國家物價局有關規定收取的,並按規定首先以業務收入的6%交納國家稅金;其次上交司法行政機關(原管理費)現協會費7%,最後除去法律服務所的開支經費,這筆費用佔每個基層法律工作者全年業務收入的30%至40%,業務高的法律工作者月收入超過2,000元還需交20%的國家所得稅。法律服務所沒有任何外援資金,只靠服務收費,要想自身解決社保統籌金,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所以法律服務工作者至今沒有養老、醫療保障。
基層法律服務群體,不少人已經執業近30年,部分人已經70多歲,我們群體的老年,因為沒有醫療和養老保障,儘管已經是「夕陽西下」,還沒離開「火線」,儘管力不從心,還得年年參加培訓註冊。我們這行職業是緊張、高度的腦力勞動,老年人隨著血管硬化,大腦供血供氧不足,常常頭暈目眩,案件在手就有沈重的壓力,心有餘而力不足。心腦血管疾病,如同「死神」隨身,常因情緒不穩,就會心跳、血壓波動,隨時威脅生命安全。冒死辦案又有何奈?如果不接受業務,就要退出法律服務所之門,面臨著的只有疾病和飢餓……。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民訴法)司法解釋88條第2款規定,和司法部的限代規定,斷絕了我們生存空間,更使我們雪上加霜。
我們踏上基層法律服務之路已經接近三十年了,部分已經進入白髮蒼蒼的老年時期,肩不能挑、手不能提、體力、腦力都已衰退,不會打工,又不會務農。再多再好的惠農政策無法惠及我們,「以人為本」的春風,沒有吹向我們。我們不但得不到任何照顧,生活岌岌可危。令人心痛的是最高法院和司法部沒有向我們雪中送炭,反而對我們這個困難的群體盡力打擊和排擠;全國人大常委會2013年1月1日實施新的《民事訴訟法》第58條,把法律工作者與律師一起正式列入代理人範疇,使法律工作者作為代理人有了法律依據。可是最高法院對《民事訴訟法》作出司法解釋,在88條第2款中竟違法地限制了法律工作者執業地域,司法部也雪上加霜把法律工作者執業區域限制在縣區級。現全國法律服務市場,有律師23萬,在律師不限區域情況下,法律工作者怎能是律師的競爭對手?本來法律工作者只能到窮苦的邊緣地區為窮苦老百姓提供低價服務,養家餬口,以度溫飽。現把法律工作者執業區域限制在本地縣區級,無疑是扼住法律工作者的喉嚨,不讓呼吸,不讓生存。還造成窮苦邊緣地區的窮苦老百姓,付不起昂貴的律師費,打不起官司,對習總提出以法治國方針只有百害而無一利。
限製法律工作者執業地域,最高法和司法部都是沒有法律依據,而且違反民事訴訟法規定,沒有法律依據,各級法院怎麼能實施?那只有依權實施,最高法院有的是權,那豈不習總書記依法治國的方針,要改為以權治國了?
法律工作者這個職業群體,在中國是個崎形,它是司法部所生,但司法部不養,一慣來在社會上自生自滅。法律工作者幫助司法行政機關搞法制宣傳,搞普法教育、搞免費法律諮詢、搞法律援助,不拿一分工資,還把低價辦案的收入上交國家(稅收),還上交司法行政機關管理費或協會費。現在全國農民都有養老金和醫療保險,可是我們法律工作者卻什麼也沒有。
訴說了法律工作者的苦和難,請最高法院和司法部手下留情,講一點人道,我們與你們無冤無仇,別再逼我們上死路,講法律我們不怕,對你們的權,我們領教了。
中央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的首長們;我們自認為也是中國公民中的一員,也盡到了一個公民該盡的義務,有義務就有權利,我們也應得到養老和醫療方面該得的待遇,沒有待遇我們也不怨,只求最高法院和司法部取消我們代理限制,讓我們憑本領與律師公平競爭,給我們一點生存空間。我們已經夠苦了,只求最高法院和司法部不要再欺負我們這個弱勢群體了。
──轉自《大紀元》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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