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7年02月17日訊】週五,中共國家工商總局原副局長孫鴻志受賄、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在山東泰安市中級法院宣判。孫鴻志被判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180萬元人民幣。
法院判決稱,2002到2014年,孫鴻志擔任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副局長、黨組書記、局長、中共松原市委副書記、松原市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廣告監督管理司司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副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420萬餘元,侵吞公款164.1萬餘元,另有953.9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法院稱,孫鴻志主動坦白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貪污犯罪事實,主動退繳涉案贓款,對其從輕處罰。
2014年12月25日,孫鴻志被帶走。2015年6月15日,被立案審查。
據報導,孫鴻志是江派「吉林幫」成員,緊隨江澤民迫害法輪功,被海外「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列入追查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