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大許可權出臺 監察委首擁最新強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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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6年12月28日訊】近日,中共全國人大發佈了有關「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明確新組建的監察委員會將有權對調查對像採取十二項措施,其中包括強制手段「留置」,也包括擁有凍結和查封涉嫌貪污賄賂的公職人員的財產的許可權。外媒稱,這意味著正在京晉浙試點的「監察委員會」將集監察、反貪和檢察的權力於一身。同時,有司法界人士發文,專門討論了「留置」這種強制手段在監察委員會這個新的體系中將如何運作的問題。

新的監察委員會將集監察、反貪及檢察於一身

2016年12月26日,中共全國人大官網刊登了《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內容,並報導稱,人大常委發佈的這個《決定》,將從12月26日起正式試行。

上述《決定》明確規定,新組建的監察委員會將履行「監督、調查、處置」三項職責,可以對調查對像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十二項措施。

《決定》還明確指出,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將試點把地區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及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都整合至新組建的監察委員會。

對此,法廣12月27日發文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授權王岐山領導的「監察委員會」,對涉嫌貪污賄賂的公職人員有進行查詢及甚至凍結和查封財產的許可權,而這些許可權在過去只有檢察院或法院方面才擁有。同時,整合組成新的監察委員會所擁有的權利顯示,監委會這個「超級反貪部門」已經「集地方政府監察廳、預防腐敗局及檢察院於一身」。

監委會將如何運作「留置」這種強制手段

人大常委發佈的這個《決定》中有關監察委員會有權採取「留置」這種強制手段的規定,也引起了中國司法界業內人士的關注。

日前,有司法界人士在微信號「刑事執行」發文專題討論了監察委將採取「置留」替代過去中紀委使用的「雙規」的問題。

文章指出,在現行的中共刑事訴訟法、行政監察法和中共紀檢機關的工作條例中都沒有「留置」一詞,但警察法提及「留置」這種針對調查對像的人身自由採取的強制措施。

在警察法的第九條第二款中規定,公安機關有權留置嫌疑人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上級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留有盤問記錄。

文章表示,鑑於目前監察委員會僅合併了人民政府的監察部門及人民檢察院的反貪、反瀆、預防部門,紀委部門仍然獨立存在,因此從理論上來說,紀委仍然可以使用「雙規」措施。但是隨著監察委員會建立的全面推進,「雙規」措施也可能最終被「留置」所取代。

那麼監察委將如何運作「留置」這種強制手段呢?

文章認為,過去警察的留置盤問期限只有短短的24-48小時,這肯定不適合監察委員會的辦案模式。估計監察委採取的留置措施可能會類似於原「雙規」的期限,大約三個月左右,經審批可能延長至六個月,留置期間可以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由於留置不屬於刑事拘留、逮捕等羈押措施,適用對像既可能是違法違紀的,也可能是構成職務犯罪的人員,所以留置的場所不太可能放在看守所執行,而可能或另建類似於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場所,作為專門的留置場所。

此外,文章指出,從性質上來看,留置措施限制和剝奪了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所以應當予以折抵刑期;同時,從完善法制的角度,建議當局考慮在留置期間,允許被調查人委託律師介入。

(記者黎明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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