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北京市豐臺區檢察院通過官方微博,公佈了雷洋案審查結果:認定雷洋接受有償性服務屬實;認定五名涉案警務人員符合玩忽職守罪構成條件,但因犯罪情節輕微,作出不起訴處理。公佈後,所有相關新聞被禁評,但難掩社會輿論炸鍋。稱悉雷洋哥哥已有發聲:拒絕接受當局的裁決。
據媒體報導,北京檢方公佈不起訴決定後,就雷洋案中的焦點問題答記者問,資訊發佈加上答記者問共約5000多字,盡顯「矛盾」二字。
檢方最大的矛盾之,即其認定的「犯罪情節輕微」:2016年5月7日晚,警察執法過程中,用手臂圍圈頸項部、膝蓋壓制頸面部、摁壓四肢、掌摑面部、手銬約束;雷某身體出現異常後,未及時進行現場急救、緊急呼救和送醫搶救。事發後,邢姓警察在接受媒體(央視)採訪時做虛假陳述,並與其他四名涉案警務人員故意編造事實、隱瞞真相,妨礙偵查。
僅以上查明,基本可證警察暴力執法,尤其是執法人員上電視公然說謊,甚至串連編造事實、隱瞞真相,妨礙偵查,怎麼樣都是罪加一等,檢方卻能認定「犯罪情節輕微」。而這個矛盾的產生,透露的是檢方沒有十足的把握。
檢方最沒有把握的,應該就是嫖娼問題上。截至目前,基本上輿論一邊倒的認為雷洋嫖娼是被強加罪名,理應掌握證據卻拿不出來的警方,又在雷洋的死因上公開撒謊,給所有人提供了質疑的空間。
雖說檢方最後認定「雷洋接受有償性服務屬實」,但檢方基於的還是此前警方提供的人證與物證,而這些早就被外界一一駁斥過。也就是說,檢方對於之前社會輿論提出的關鍵疑點和問題,如雷洋打110電話、足浴店錄像等等,這次還是都沒有任何解釋。
雷洋案是否存在嫖娼,證據其實仍然不足。檢方似乎不想做沒有把握的起訴,于是只好不起訴。而京檢這個不起訴的決定,不表示涉嫌警察無罪,但卻表示一種妥協。妥協背後往往不單是法律問題,而是政治問題。這點從其通報所附的法律條文可見端倪。
其一是《刑法》第397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怠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二是《刑法》第37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檢方認為雷洋案的當事人死亡,實屬情節特別嚴重,但隨後卻直接切換到涉嫌警察犯罪情節輕微,法條引用的跨度與矛盾如此之大,只能說是政治考量或博弈之後的妥協才能如此。法條二規定犯罪情節輕微,「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而警察系統的主管部門就是公安部。
公檢雙方達成妥協,家屬與大眾卻根本無法接受。有大陸律師稱:如果雷洋家屬提起刑事自訴,法院必須受理,庭審必須公開,所有證據都要公開,也許是比公訴案件更為驚心動魄的過程。據網上流傳雷洋家屬的回應,對檢方不起訴決定完全不能接受,將向上級檢察院提出申訴。2016年即將結束,但不是雷洋案的句號。
──轉自《大紀元》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劉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