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重大調整 輿論擔憂擴大「開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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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6年12月06日訊】近日,中共公安部網站公佈關於中國《警察法》(修訂草案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其中明確了何種情形下警察可以使用武器及警械的內容,以及警械武器使用必要限度原則。草案同時首次提出對「襲警」行為的處理,輿論質疑該草案擴大警察的「開槍權」。

現行的《警察法》第10條列明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包括:警察遇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治安秩序或者人身、財產安全需要當場制止,以及以暴力方法抗拒、阻礙人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襲擊警察的情形,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對於武器,修訂草案稿中則列舉數種可以使用的情形、不得使用的情形以及停止使用的情形,如實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行為或者實施該行為後拒捕、逃跑的,經警告無效,警察可以使用武器。

如果發現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屬於明顯懷孕的婦女或者兒童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將發生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除外。

對此,有陸媒評論稱,警察權是一種國家強制權,使用武器是強制力的重要內容,但武器使用在警務實踐中具有複雜性,開槍權的具體範圍還需要公眾的深度參與。

由於最近幾年來圍繞警察使用武器引發爭議案例的激增。如:廣西民警酒後開槍打死孕婦案、遼寧盤錦一村民因佔地糾紛被警方槍擊致死案、慶安槍擊事件等。公眾擔憂,該草案擴大本來就已經頻爆醜聞的警察濫用開槍權將會急劇增加。

新疆維權人士胡軍說,慶安槍擊事件中訪民徐純合被槍殺後,卻被媒體描述成暴徒,殺人警察獲得褒獎,這明顯是中共縱容警察殺人,如果《警察法》全面實施的話,那些土地被搶、房子被拆、財產被侵佔的人,隨時面臨生命之憂,被槍殺後,警察再給你扣個暴力抗法的帽子。

有評論者指出,即使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再多,也不能隨便開槍,更不能把警察可使用武器等同於可以擊斃,草案稿中對警察限制使用武器的情形作出了規定,但仍需細化。

大陸律師李向陽表示,同樣的一部法規,在西方民主國家實施能很好的保障人權,但在中共專制統治下實施,往往會踐踏人權,成為警察濫用開槍權藉口。在這部法規面前,警察就有了擋箭牌,可以隨意把自衛者說成是犯罪份子,然後槍殺掉。

事實上,關於授權特警直接開槍問題,去年12月中共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頗受爭議的《反恐怖主義法》中,就曾授權特警直接開槍。今年7月底,新疆人大常委會也通過了《自治區實施「反恐怖主義法」辦法》,新法或授權特警直接開槍,一度引發民眾擔憂。

大陸律師李向陽:「你看直接授權武警對恐怖份子實施擊斃,怎麼就認定這個被擊的人就是恐怖份子呢?是非常難以界定,他是不是恐怖份子,應該通過法律執法程序來認定、確認,那就是在即時狀態下,一個警察他就能認定恐怖份子,那這個是太草率了吧。」

胡軍認為,中共前幾年一直就在預謀推出的反恐法,給授權各地警察的開槍權,恐嚇民眾。

胡軍:「我們再回到2014年雲南事件和新疆發生的一系所謂的恐怖事件,這本身就是中共自導自演出來的一些事件,它們通過這種自導自演出來的事件,給中國老百姓製造一個敵人,同時不斷地出臺,擴大這個警察對中國百姓屠殺的權利。」

2014年3月1號,昆明火車站發生砍人血案,隨後,新疆烏魯木齊火車站、廣州火車站等接連發生血案。

當時胡軍就質疑,血案是中共自導自演,製造出恐怖氣氛後,再「借反恐為名」,制定法律來鎮壓民間的抗爭事件。

2014年5月,中國各地警察開展了反恐訓練,公安部下令,遇到「暴恐分子」,可以當場擊斃,隨後,各地警察射殺民眾事件頻發。

2014年6月份,中共稱,將出臺「反恐法」;去年12月,中共人大通過了《反恐怖主義法》草案。

胡軍:「現在展現出來了,這幾年一直按著這個思路在走,這個警察的權力和部隊施用對百姓屠殺的權力,在不斷的擴大,它把百姓說成是恐怖份子,他就是把你殺了以後,給你扣上恐怖份子的帽子。」

胡軍說,中共為啥一直要封網刪貼,甚至出臺法規,遇到突發事件地方當局可以直接斷網,就是為了封鎖言論掩蓋真相,為警察殺人、延續專治統治製造藉口。

(記者湯園綜合報導/責任編輯:凱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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