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國為何未判終身監禁?法院判詞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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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6年11月12日訊】日前,廣東省前政協主席朱明國案在廣西柳州中級法院一審宣判。朱明國被控受賄1.4億元(人民幣‧下同)及有逾9000萬元的財產來源不明,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外界發現,相比雲南省委書記白恩培案,在法院對朱明國的判決中,沒有「終身監禁」一項。法律界專家對此分析出兩項原因。

據陸媒報導,北京時間11月11日,廣西柳州市中級法院對朱明國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書指,朱明國在2002年至2014年間,先後利用其擔任重慶市公安局長、廣東省常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政法委書記、廣東省政協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直接或借其妻子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受賄達1.4億元。此外,朱明國還有逾9000萬元的財產無法說明其來源。

針對受賄罪,法院判處朱明國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則判處有期徒刑8年。最終朱明國兩罪並罰,即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朱明國躲過「活死刑」

外界發現,在法院對朱明國的判決中,沒有「終身監禁」。而前段時間,原雲南省委書記白恩培、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長魏鵬遠,以及原黑龍江龍煤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物資供應分公司副總經理于鐵義先後被判死緩,並終身監禁。

終身監禁又被稱為「活死刑」。是大陸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設的規定,即對犯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朱案少了2個「特別」

外界發現,法院判決中對朱明國的表述也跟白恩培等3人不同,在白恩培、魏鵬遠和于鐵義的判決中,法院在措辭上都是用了4個「特別」。即「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而朱明國的判決中僅僅出現了2個特別,分別是「數額特別巨大、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對此,大陸法律界人士認為,終身監禁一般需要具備這4個「特別」,才存在適用「死緩、終身監禁」的可能性。中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也有類似規定:「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受賄兩億是個坎

在涉案金額上,朱明國的情況與白恩培等人也有差異。白恩培受賄2.46億,魏鵬遠受賄2.11億元,于鐵義受賄3.06億元,都超過了兩個億,朱明國雖然涉案2.3億余元,但法院認定的受賄金額是1.4億元,還有9,000多萬元財產屬於不能說明來源。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刑訴法教授洪道德認為,從目前判處終身監禁的幾個案例來看,落馬官員會不會終身監禁很重要的一個因素是看受賄金額,「受賄金額超過兩個億一般就會終身監禁,朱明國因為受賄金額不夠兩個億,所以並沒有終身監禁。」

(記者文瑞報導/責任編輯:王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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