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遠:解析中國《刑法》第三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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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在中國,《刑法》第三百條成為中共江澤民流氓集團迫害法輪功、指控法輪功學員犯罪的所謂法律依據,這是十分荒唐的,是不能成立的。

一、運用《刑法》第三百條指控法輪功學員有罪的主要依據是《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運用這一法律條款的前提是法輪功是邪教,離開這個前提,一切也就無從談起。但是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沒有一條法律認定法輪功是邪教。

有些人認為:國家已把法輪功定為邪教。其實國家根本就沒有把法輪功定為邪教。「邪教」之說是江澤民在1999年10月26日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的訪談時首先拋出的。第二天《人民日報》跟風發表評論員文章,重複江澤民的誣衊之辭。然而,個人講話和媒體報導並不是法律。而且江澤民的上述行為也是違法的。就在這之後不久,2000年4月9日,公安部頒布《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通知中關於「現已認定的邪教組織情況」表明,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而這14種邪教裡面沒有法輪功。公安部在認定這14種邪教組織時已經是2000年,並明確闡明是根據《刑法》和一系列處理邪教組織的文件精神,參考了兩高司法解釋的定義,然後下發了這個通知。公安部頒布的這個通知,明確的否定了江澤民和媒體對法輪功的誣衊之辭,表明法輪功不是邪教,法輪功在中國是合法的,迫害法輪功沒有法律依據。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迫害法輪功15年後的2014年6月2日,《法制晚報》又公開重申了公安部的這個通知,重申了已認定的14種邪教。這無疑等於再次明確了法輪功不是邪教。既然法輪功不是邪教,那麼運用《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指控法輪功學員「組織、利用邪教組織」就失去了前提,因此是不能成立的。

二、關於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實際上,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或一個社會團體,根本就沒有能力也沒有條件去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因為只要你的行為觸犯了法律,國家司法機關就可以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來懲治你。因此,對於普通公民來講根本就談不上什麼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因為普通公民根本就沒有條件也沒有能力實施這樣的犯罪。只有手握公權力的官員、特別是握有最高權力的人才有能力和有條件實施這一犯罪,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如以權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權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動,或者制定出一些違背憲法的法律、法規、決定、決議,這才是真正的破壞了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這才是真正的犯罪。

法律是判定一個人是否有罪的依據,因此,制定法律條文必須是明確的,具體的,這樣才可以操作,才能體現出法律的嚴肅性。而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設定的「破壞國家法律法規實施罪」,他只是設立了這一罪名,而沒有明確設定到底是哪些具體行為屬於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因此不具有操作性,無法作為認定犯罪的法律依據。如果有必要設立這一款破壞國家法律法規實施罪,那麼必須明文規定哪些具體行為是屬於犯了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如可以明文規定:手握公權力的官員和政府機構利用手中的權利,以權代發,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動,破壞司法的獨立性、公正性(如「610」人員操控公檢法人員以法律形式非法迫害法輪功學員),曲解法律,濫用法律等行為,是犯了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這樣才符合法律的明確性具體性的要求,才具有可操作性,才能體現出法律的嚴肅性。否則,像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這樣的抽像的模糊的所謂的法律規定,它不是打擊犯罪的武器,而是製造冤假錯案的工具。公民的一切法定權利都可以在這頂大帽子下被認定為是違法行為。如明慧網2016年9月15日報導,2015年10月25日,河北保定地區高碑店市崔中旺村董海媛,正在家中照顧身患腦梗的老父親。突然數名警察闖入她家,在沒有任何法律手續和事實根據的情況下,把她綁架並抄家,理由是有人舉報她煉法輪功。董海媛性情溫和善良,在村裡人緣很好,是一個公認的好人。就是這樣一個受人尊敬和讚揚的好人,僅僅因為她是一名法輪功學員,公安局就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予以刑拘並逮捕。檢察院以《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為依據起訴董海媛。2016年4月13日,高碑店市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為名對董海媛進行了非法庭審。可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在司法實踐中都已荒唐到何種程度。而這種荒唐的鬧劇並不是個案,而是在迫害法輪功的這17年中每天都在發生著、上演著。據明慧網統計,僅2016年7—8月份,就有230名法輪功學員被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為由非法判刑。這是我國法律的悲哀。

《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設定,由於它對犯罪行為沒有具體的明確的規定,違背了法律的明確性具體性的要求,因此不能成為認定犯罪的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條的第二款第三款設定的幾種犯罪行為,因為在《刑法》中已有其他相關法律條款明文規定,所以無需再立一條法律來重複設定,因此《刑法》第三百條的設立沒有實際意義,是多餘的。特別是《刑法》第三百條中關於邪教組織內容的設定,違背了憲法第三十六條關於信仰自由的規定,因此是違法的,是無效的,應予以撤銷、廢止。《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信仰自由是沒有做任何限定的,沒有說只能信正教不能信邪教。公民信什麼或不信什麼,是人的自由意志的體現,是天賦人權,法律懲處的是犯罪行為,而不是人信的是什麼,思想本身不構成犯罪。信仰屬於思想層面,不能因為公民堅持某種信仰和宣傳某種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對待,因為這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因此根據我國現行法律,修鍊法輪功是合法的,傳播法輪功真相資料是合法的。運用《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來給法輪功學員定罪,沒有法律依據,是在執法犯法。

十八大後,習近平提出了「依法治國、依憲治國」的根本國策。為了實現這一目標,這幾年陸續出台了一系列新舉措,如2013年8月13日,中央政法委({2013}27號),《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2016年3月1日,新修訂的《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出台。2015年,習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強調:「公平正義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線,司法機關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政法戰線要肩扛公平天平,手持正義之劍,以實際行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讓人民群眾切身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建立一個健全的法治社會,是一個國家長治久安的基礎,是人心所向,眾望所歸。而要實現這個「中國夢」,就必須糾正和廢止過去一切違背《憲法》的法律、法規、決定、決議,這是實現「依法治國、依憲治國」的必須的重要一步,是從根本上防止冤假錯案的前提條件。否則,這些違背《憲法》的法律法規還在被當作所謂的法律依據在運用,每天還在不斷的產生冤假錯案,這又從何談起「依法治國、依憲治國」,所謂的「中國夢」就是一句空話。因此,撤銷、廢止《刑法》第三百條,是建立一個真正的法治社會的需要,是防止和糾正一切冤假錯案的需要。希望現任領導人以對國家負責,對人民負責,對歷史負責的魄力,撤銷、廢止《刑法》第三百條,「讓人民群眾切身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

──轉自《大紀元》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劉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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