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孫舉昌:我的行政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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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訴狀

原告:孫舉昌,男 49歲 漢族 職業:居民 聯繫電話:18724776430

住所地:山東省即墨市田橫鎮黃庵村152號 18701310852

被告: 張新起 男 職務:山東省青島市政府市長

夏國洪 男 職務:山東省青島市原政法委副書記、信訪局長

於欽德 男 職務:山東省青島市政府信訪局局長

黃龍華 男 職務:山東省青島市公安局局長

蔣匯川 男 職務:山東省青島市信訪局駐京辦主任

住所地: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香港中路11號

被告: 鄭德雁 男 職務: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市政府市長

於澎 男 職務: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市政府副市長(分管信訪)

郝波 男 職務: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市公安局原局長

趙治林 男 職務: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市公安局局長

高新剛 男 職務: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市信訪局局長

姜建強 男 職務: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市衛生局大信村中心衛生院長

住所地: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市振華街140號

被告: 王希海 男 職務: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市田橫鎮政府鎮長

蘭傳強 男 職務: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市田橫鎮政府副鎮長(管信訪)

江波 男 職務: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市公安局王村派出所所長

住所地: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市田橫鎮王村

請求事項:

一、請求判決確認青島市、即墨市、田橫鎮政府等十四名行政機關被告人對原告夫妻關押拘禁、強行搜身、辱罵毆打、限制人身自由監視居住、砸毀門窗損壞財物、私闖民宅、放火、「碰瓷「訛詐,株連報復親屬的行為違法;

二、請求依法定程序追究十四名被告人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事實和理由:

原告於2002年4月被青島市青建集團公司(董事長叫杜波、總經理叫丁洪斌)坑騙出國勞務,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要求回國,就遭到該集團公司黑團伙的報復故意傷害致殘,差點死亡。他們不給後續治療,在國外對原告非法拘禁,原告家人知道後,從國內多次打電話要人,該公司才在2004年2月18日僅用一張飛機票打發原告回國。二年的工資不給,更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回國後,家人把原告送到青島市海慈醫院手術治療,頸椎至今還附有金屬板,經有關部門鑒定為傷殘三級。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逐級控告到了北京。青島市政府有關責任官員與案發單位青建集團公司權錢交易,積極為犯罪黑團伙充當保護傘,對原告瘋狂打擊報復。從2006年開始,他們多次在公安局拘留所和黑監獄長時間關押原告,從不出具法律文書,也不通知家屬。2006年12月12日,被告青島市信訪駐京辦主任蔣匯川夥同公安局、勞教所弄虛作假,羅織罪名,把原告這個殘疾人從即墨市樓子疃信訪黑監獄轉送青島市勞教所封閉式勞教一年半,期間,原告再遭暴力摧殘致身體癱瘓,幾度瀕臨死亡邊緣。他們拒絕原告所外就醫的要求,僅通知家人送葯到勞教所給原告服用,卻不讓家人見面。2008年6月所謂的勞教期滿,原告奄奄一息的被即墨市公安局人員抬出青島勞教所!

原告妻用輪椅推原告到北京求公道討說法,又多次被被告等截訪綁架式押回青島,伴隨的都是直接送黑監獄長時間關押。青島市、即墨市、田橫鎮(原王村鎮)政府相關人員並沒有因原告身體癱瘓而獸性有所收斂,反而是變本加厲,更加的喪心病狂。為方便對原告繼續實施迫害,他們總是把原告夫妻分開關押,用盡各種卑鄙的、非人性的殘酷手段折磨原告,甚至往原告的嘴裡灌尿。2009年8月26日,原告夫妻再次被被告等在北京綁架,強行搜身,拿去手機、身份證等物後押送回青島,直接送進即墨市樓子疃黑監獄。被告即墨市信訪局局長高新剛親自動手對坐輪椅的原告打耳光,把原告妻留在黑監獄關押,原告則被送往即墨市衛生局大信村中心衛生院,勾結衛生院院長姜建強,名曰治病,實則對原告酷刑折磨,死亡威脅。被告等把原告關進該衛生院一個堆滿醫療垃圾的小屋裡與世隔絕,炎熱的天氣里門窗緊鎖,不讓外人靠近。原告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在床上,蒼蠅滿屋飛,蛆蟲滿地爬。污濁的空氣加室內高溫,使原告大汗淋漓,整日處於半昏迷狀態中。不僅如此,青島即墨市公安局看守人員還經常幾天不給原告水喝,不給飯吃,用紫外線燈對著原告的眼睛近距離照射,偶爾把超市扔掉的發霉過期食品揀來扔到原告床上給予充飢。看守原告的警察(警號152105)不時的戴著口罩進來對原告辱罵,用拳擊打原告的頭面部致昏迷,原告口鼻流出的血都濺到了牆上。原告每天生不如死,遭受的是從肉體到精神的雙重摧殘。原告一直被關押到同年的11月2日,在寒冷的深夜裡,被告等先給原告家裡斷電斷水,然後,將原告妻從即墨市樓子疃黑監獄放出,才讓原告夫妻回家。

從2012年4月25日開始至今,被告等為掩蓋真相,逃避罪責,他們一邊編造結案的假材料,謊報政績欺騙中央,一面上下勾結對原告夫妻限制自由監視居住,繼續進行疊加式報復迫害!被告即墨市田橫鎮副鎮長蘭傳強聲稱:「上面領導發話了,那裡也不准你們去!」他指使人員抓住原告的輪椅不讓出門,還買來U型鎖把原告妻騎用的電動三輪車鎖住!在原告夫妻不間斷的、無數次的抗爭下,被告蘭傳強又告知原告:「經請示上級領導,你們可以出門,但不能離開田橫鎮!」

被告等在原告家周圍無死角的到處安裝監控攝像頭,在不遠處的簡易房裡(後又換成更大的集裝箱房)常年有人看守。青島市即墨市公安局每天數台警車二十四小時堵在原告家門口和周邊,他們(為作惡不被識別,經常把警車車牌摘掉)盤查車輛恐嚇路人,對原告及家人用極端下流的語言挑釁辱罵。晚上,被告人員趴牆頭偷窺,往原告家扔黑石頭,在門口排泄大便,半夜鳴警笛,雪亮的車燈直射原告住所的窗戶,惡意製造恐怖氣氛進行無休止的惡意騷擾!被告等還如同自身無父母般的、行為粗暴野蠻的虐待原告母親,剝奪原告夫妻的人倫親情。2012年6月,原告九十二歲的母親柱著拐杖到被告人員的小屋裡和他們論理,被被告田橫鎮副鎮長蘭傳強、王村派出所所長江波等扔掉拐杖拖了出來,原告母親只能在地上爬,當年中秋節前夕原告母親帶著牽掛含恨去世。在原告送母親去火化場的路上,被告人等仍派數部警車跟隨監視;2014年5月13日上午,原告岳母病重住院,被告等指使看守人員攔截原告夫妻乘坐的車輛,不準去醫院看望,還威脅要把原告妻妹家用車的車胎用刀砍爆;2013年11月7日上午,被告田橫鎮政府副鎮長蘭傳強指使信訪辦工作人員韓信剛打原告的耳光;3013年11月19日下午2時,被告人等砸毀原告家的門窗,在光天化日下翻牆入內私闖民宅!

被告人等瘋狂作惡,並且株連報復親屬。2009年3月25日上午11時,原告外甥到黑監獄探詢原告時,遭遇離奇車禍二次住院手術治療;2013年12月18日晚,原告鄰村三姐家的過冬柴火堆被放火燒光,房外的小矮牆二次被故意用車撞倒;2015年6月16日晚,因為被告看守人員的一時疏忽,原告在家人的幫助下趁機會擺脫了監視控制,再次到北京控告,被告即墨市田橫鎮政府副鎮長蘭傳強、即墨市公安局王村派出所所長江波等人就凌晨二點到原告三姐家門口,把早起準備下田澆水搞秋種的原告七十歲的三姐夫抓去,不通知家屬,報復性的拘留十天。當天下午,被告蘭傳強再指使工作人員韓信剛強行闖入原告三姐家,用黑社會流氓般的口吻對一人在家的原告三姐威脅恐嚇,原告三姐撥打「110」電話報警後,守候在外面的被告王村派出所所長江波帶領人員不出示證件,趁機進家到處亂翻亂搜;2015年4月22日晚,被告等指使人員將原告二姐家的門窗砸爛,次日中午,又在二姐夫下班的路上「碰瓷」訛詐,硬說原告二姐夫的電動助力車撞了人,原告夫妻和二姐報案,即墨市公安局人員就包庇違法嫌疑人,將其偷偷放走;2015年5月18日晚,原告二姐家第二次被砸,報警無人管!

原告因維權遭遇被告等在私利驅使下的不公正對待和不法侵害,被告對原告夫妻及家人親屬拘禁關押、強行搜身、酷刑折磨、辱罵毆打、限制自由監視居住、私闖民宅、毀壞財物、放火、「碰瓷」訛詐等報復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二條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第五十三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五)壓制批評,打擊報復;(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七)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等法律條款,已嚴重侵犯了原告夫妻及家人親屬的合法權利,鑒於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原告的八個行政訴訟案既不立案,也不給予行政裁定書,原告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五條、五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第十二、第二十四、第五十二、第六十六條,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確認十四名被告人對原告夫妻拘禁關押、辱罵毆打、強行搜身、限制人身自由監視居住、砸毀門窗損壞財物、私闖民宅、放火、「碰瓷」訛詐,株連報復親屬的行為違法;請求依法定程序追究上述十四名被告人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起訴人:孫舉昌

附:1、原告身份證複印件; 二0一六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2、關押拘禁原告夫妻的日期記錄、黑監獄外景照片和從2012年4月25日開始至今,原告被限制自由監視居住及家人遭株連報復的證據圖片共4(組)張;

3、原告寄青島市政府、即墨市公安局進京申請書和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及答覆函;

4、2015年11月19日、20日被告蘭傳強等監視原告夫妻的信訪值班記錄表照片。

責任編輯:李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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