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5年10月26日電】 2015年10月25日接到郭洪偉的妹妹郭紅英電話,了解到:郭洪英10月20日突然接到吉林省四平市鐵東區法院本來定於10月16日開庭被延期的通知。
當日下午她到看守所,以送東西為名要了管教電話,但管教拒絕接電話,打王海波副所長電話同樣不是不接就是按電話,23日黃律師去看守所要求會見郭洪偉,王海波所長說:10月4日開始郭洪偉絕食後被送長春監獄監獄管理局醫院,這個情況已報辦案單位。然而郭洪英和黃律師等三人去省監獄管理局醫院,整個住院處沒有郭洪偉,隨後給看守所王海波所長打電話告訴我們在醫院沒找到郭洪偉,他又說不是省監獄管理局醫院,是省人民醫院,又說不確定,說是四平市鐵東區國寶大隊帶走的!當即打國寶隊長高偉電話,高偉說不是他們辦案,讓找鐵東區法院。黃律師隨即給鐵東區法院孫傑打電話,孫傑稱不知道此事!
辦案人居然不知道當事人的去向!難道一個入獄時就已偏癱需輪椅助行的高危病人會在戒備森嚴的司法拘押期間遁形?
以上情況我已向辦案律師黃漢中核實,並詳細地了解了郭洪偉及其76歲高齡母親的案情和拘押現狀,我國相關刑事訴訟法,國際人權法案之相關規定等。是可忍孰不可忍!請相關部門就個案問題公開解說中共特色依法治國的依據和程序,供全國人民學習,乃致全世界人民效法和敬仰!!!(註:我在今天上午收到了某政府(拒絕露面)通過我的親屬向我發出指令:「請你在26-29號這幾天暫時不要在網上發帖」。我的回應是:言論自由,新聞自由是中國憲法賦予我公民的權利。本人願意與任何一級政府雙方實名制情況下就人權中言論和新聞自由進行對話!!!)
中國人權觀察員:徐秦
2015年10月25日
附:(一)、高偉,四平市公安局鐵東分局國寶大隊隊長高偉電話13904349
797郭洪偉辦案人,刑事庭副庭長,孫傑18843416669
吉林四平看守所所長王海波13614449265郭洪英電話,13756901626
黃律師電話,13911038369
(二)、提請法律監督申請書
申請人:黃漢中,執業證號:11101200210818679,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律師,通信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地壇公園方澤軒南小院,聯繫電話:1391103 8369
申請人:李國蓓,執業證號:11101200811707932,北京搴旗律師事務所律師,通信地址:北京市東三環中路39號建外SOHO6號樓3506室,聯繫電話:1369316 6672
申請人:舒向新,執業證號:13701200110932448,山東旭洲律師事務所律師,通信地址:濟南市化纖廠路4號211室,聯繫電話:15866637777
被申請人: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鐵東區分局及郭洪偉、肖蘊苓案件負責人
被申請人:吉林省四平市看守所及郭洪偉、肖蘊苓案件負責人
被申請人:吉林省四平市鐵東區人民檢察院及郭洪偉、肖蘊苓案件負責人
被申請人:吉林省四平市鐵東區人民法院及郭洪偉、肖蘊苓案件負責人
申請事項:
1、請求上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申請人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鐵東區分局、吉林省四平市看守所、吉林省四平市鐵東區人民檢察院、吉林省四平市鐵東區人民法院及其案件負責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涉嫌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嫌疑人郭洪偉、肖蘊苓採取刑事拘留、逮捕、羈押,嚴重損害嫌疑人身體健康的違法辦案行為進行法律監督;
2、責令被申請人糾正違法辦案行為,變更對嫌疑人所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依法查究策劃、實施違法辦案行為責任人。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黃漢中律師、申請人北京搴旗律師事務所李國蓓律師接受嫌疑人郭洪偉委託,系郭洪偉的辯護人;申請人山東旭洲律師事務所律師舒向新律師,接受嫌疑人肖蘊苓委託,系肖蘊苓的辯護人。
申請人經過調查和會見郭洪偉、肖蘊苓,了解到以下事實:2015年3月9日郭洪偉、肖蘊苓母子被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鐵東分局刑事拘留,經四平市鐵東區人民檢察院批准,2015年4月9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鐵東分局執行逮捕,2015年5月19日偵查終結,移送四平市鐵東區人民檢察院;2015年5月20日,案件由四平市鐵東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四平市鐵東區人民法院審理。期間,郭洪偉、肖蘊苓母子被羈押在吉林省四平市看守所。
郭洪偉患有「高血壓三級,屬極高危險組」,伴隨「多發腔隙性腦梗死」等多種高血壓併發症,長期偏癱,不能行走,挪動需藉助輪椅;郭洪偉母親肖蘊苓已屆76歲高齡。
據郭洪偉和肖蘊苓分別在會見中反映,在羈押期間,鐵東區公安分局辦案人員和四平市看守所管教人員指使、縱容羈押人員對其進行毆打、嚴寒天氣往身上澆冷水、剋扣食物,強迫消費買單等折磨,鐵東區公安分局和四平市看守所作為辦案和羈押機關,沒有依照有關規定對郭洪偉、肖蘊苓健康情況進行身體檢查、在羈押期間拒絕合理醫療。
郭洪偉、肖蘊苓羈押期間,辯護律師、近親屬多次申請改變強制措施,被申請人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鐵東區分局、吉林省四平市鐵東區人民法院均沒有批准。
申請人作為郭洪偉、肖蘊苓的辯護人,認為郭洪偉、肖蘊苓母子的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郭洪偉、肖蘊苓的身體狀況不適合採取拘留、逮捕強制措施。
鐵東區公安分局和四平市看守所對郭洪偉、肖蘊苓刑事拘留和羈押,指使、縱容羈押人員對郭洪偉人身傷害,沒有按規定對郭洪偉、肖蘊苓健康情況進行身體檢查、在羈押期間拒絕合理醫療,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2010年5月10日公安部《關於規範和加強看守所管理確保在押人員身體健康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對郭洪偉、肖蘊苓的人身健康造成了嚴重損害。
四平市鐵東區人民檢察院在批准逮捕、審查起訴郭洪偉、肖蘊苓涉嫌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案件過程中,應當知悉鐵東區公安分局和四平市看守所對郭洪偉、肖蘊苓刑事拘留和羈押違反法律規定,導致嫌疑人人身健康嚴重損害的情況,批准逮捕、拒絕改變強制措施;駐四平看守所檢察官對於被羈押的郭洪偉就被打、被虐待一事申訴避而不見,不行使、怠於行使法律監督職責,辦案檢察官的行為,具有玩忽職守的情節。
四平市公安局鐵東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中,應當知悉鐵東區公安分局和四平市看守所對郭洪偉、肖蘊苓刑事拘留和羈押違反法律規定,導致嫌疑人人身健康嚴重損害的情況,拒絕改變強制措施,辦案法官的行為,具有玩忽職守的情節。
為此,申請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申請人上述違法辦案行為實施法律監督,責令糾正。
此致
四平市人民檢察院
吉林省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漢中
申請人:北京搴旗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國蓓
申請人:山東旭洲律師事務所律師舒向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