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酷刑迫害 上海華麗萍控告首惡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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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5年08月06日訊】據明慧網報導,家住上海市楊浦區的華麗萍女士,現年五十七歲因修煉法輪功遭到中共迫害,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華麗萍向最高檢察院、法院控告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元凶江澤民,她的刑事控告狀已被「兩高」簽收。

華麗萍女士在她的控告書中說:「我是一九九六年六月開始修煉大法的,在和平公園,看見掛著一塊牌子上,寫著‘法輪功’三個大字,法輪功是佛家上乘大法,很合我意。當時,我就請了一本《轉法輪》,我回家打開書,看見書上的字,金光閃閃,還有法輪旋轉,使我很震驚,這正是一本寶書。

從此以後,我除了上班,業餘時間都是用來學法、煉功。有時,碰到家庭矛盾,沒學法之前,我會跟丈夫頂嘴。自從學法以後,就想起師父講的法理,向內找,按真、善、忍標準要求自己,矛盾就化解了。

我的脾氣好了,做事能先考慮別人,心性提高了,身體也好了,發生很大的變化。以前經常頭暈,心跳快,等等,煉功以後都好了。」

下面是華麗萍女士陳述控告江澤民的事實和理由:

1.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澤民發動了全面迫害法輪功以後,我感到不可思議,我們修心煉功,哪裏有錯?我們的師父一直教導我們做一個好人,一個更好的人,這對社會、對國家是有益的。於是,我在二零零零年六月,去北京國務院信訪辦,想和國家領導人說明情況,沒料到,四平派出所把我送到楊浦看守所,迫害一個月,裏面的一個獄警說我盤腿,我說沒有,她就用了最殘酷的手段,把我吊在鐵窗門上兩天兩夜,也不讓我下來小便。後來,我發高燒,在這種情況下,才把我放下來。在江澤民的淫威下,他們採用這種酷刑,違反了《刑法》二百四十八條。

2. 在二零零一年九月,上海開APAC會議,我單位和四平派出所警察劉明易、韓家福用了欺騙的手段,把我騙到青浦洗腦班,迫害五十多天。只因為我們堅持修煉法輪功,就被剝奪了人身自由。每當有甚麼重大活動或他們認為的敏感日,就把我監控起來。這種行為觸犯了《憲法》三十七條。

3. 二零零四年六月,我發真相資料,揭露江澤民為了繼續迫害法輪大法,煽動仇恨,欺騙世人,製造了聳人聽聞的「天安門自焚」偽案,我被抓進虹口區看守所。在看守所裏,整天被強迫做勞役,有時做到深夜。

4. 二零零五年四月份我被誣判三年徒刑。二零零五年六月份,我被劫持到松江女子監獄。在松江女子監獄,每天都是做勞役,「轉化」思想洗腦,我不聽她們的,就受處罰,不讓跟家人見面,或者罰站、停止買大帳等。

二零零七年六月八日,我刑期滿回家,被楊浦煙草有限公司無理開除公職,以前我單位每人可加六金,他們扣掉我兩金,還有退休時的一筆福利待遇,都被扣掉;丈夫承受不住江氏集團迫害,也跟我離婚;姐姐因我在監獄受折磨,整天擔驚受怕,精神極度緊張,天天擔憂,生了重病,在我出獄兩個多月,就去世了。就因為我要做個修煉的人,被迫害的家破人亡。

5. 在二零一二年,我到寶山區發真相資料,被松南派出所綁架,關在寶山看守所一個月。

我遭受了非法拘留、綁架、關押或囚禁,只是因為我信仰法輪功做好人。對我拘禁的依據都是基於模糊的,過於寬泛的,粗造的行政命令或專門為了法輪功修煉者進行迫害而設計的政策,它們都侵犯法輪功學員信仰、言論、集會、結社、示威與遊行的權利,是違背《憲法》的。江澤民犯下了非法拘禁罪、強迫勞動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搶劫罪、侵佔罪和毀壞財物罪、迫害罪。

通過上述,由於我修煉法輪功而被剝奪了《憲法》所賦予我的信仰自由權。最後請求檢察機構立案偵察,依法追究江澤民全部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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