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器官移植條例三讀 遏止非法買賣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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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5年06月12日訊】立法院今天(12日)三讀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案,禁止買賣非法器官,如果違法最重處5年徒刑,罰30到150萬元。同時規定赴境外移植病患,回臺進行後續醫療時,必須提出器官來源證明。

立法院長王金平:「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至第十條之一,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

立法院三讀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案,針對買賣來源不明器官行為,修法遏止。[圖卡]其中明訂移植器官必須無償提供或取得,民眾如果在國外移植購買得來的活體器官,最高處5年有期徒刑及150萬元罰金。如果醫師涉及違規,最重可廢止醫師執照。

民進黨立委田秋堇:「國家有責任提供自給自足的器官,而且必須防止器官衰竭禁止器官買賣,還要防止器官移植商業化,防止器官移植旅遊我們進行這次修法,在提供國人自給自足器官,我們在修法擴大國內器官捐贈來源。」

國民黨立委徐少萍:「人體器官移植已經成為全球醫學倫理及國際人權的重大議題,尤其是強摘或者盜賣活體器官,涉及器官買賣等法律問題,違反國際刑事法中的反人類罪。」

朝野立委支持修法,遏止強摘盜賣人體器官。而根據器官捐贈登陸中心統計,台灣有8千人等待捐贈器官,本次修法除了禁止買賣器官,同時擴大募捐,未來在換發駕照、身份證時,承辦單位應主動詢問民眾器捐意願。另外,修法也禁止使用死囚器官來源,以呼應國際潮流。

新唐人亞太電視曾奕豪、劉姿吟台灣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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