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內官媒報導,山東德州商人張雷達寫有近20本「行賄日記」,記錄了他向當地近百名官員行賄上千萬元的詳細內容。該日記被曝光後引起當地官場地震。德州市紀委立即對此事進行調查,最後對29名官員做出處置,其中,有11名受到黨紀政紀處分,17名批評教育,1名移交司法,被判處14年徒刑。
在此一案件中,行賄的數額如此大,受賄的官員如此多,可是最後給予處置的人卻如此少,處罰卻如此輕,這不能不引發廣泛的批評與質疑。按照中國刑法,受賄十萬元就該判處十年徒刑,受賄五千元就要判一年刑。上述案件,有近百名官員受賄上千萬元,平均下來每個人受賄十萬,受賄五千元以上的至少得有好幾十個,可是到頭來卻只有一名被判刑,太不依法辦事了!
不過從當局的角度看,他們不依法辦事也有他們的「苦衷」,因為法不責眾。如今的中國官場,腐敗早已氾濫成災,病入膏肓,一查就是一幫,一動就要塌方。不說無官不貪,不說十官九貪,起碼貪官也有半數以上,倘若都認真查處起來,認真依法辦事,只怕大半官員都會鋃鐺入獄,各級政府都會癱瘓掉。
不久前,王岐山引述習近平的話:有人說一黨執政不能解決腐敗問題,我們中國共產黨人還就不信這個邪。上個月,李光耀去世,不少人就以李光耀為例,說,既然李光耀治下的新加坡也是一黨執政,然而又很清廉,可見一黨執政也能解決腐敗問題。其實,問一黨制下能不能解決腐敗問題,好比問一個醫生能不能自己給自己動手術--那取決於你得的什麼病,要動什麼樣的手術。如果只是斷了一根腳趾頭,這個手術醫生可以自己給自己做;但如果是開膛破肚的手術,醫生自己就沒法給自己做了。
於是有人就提出赦免腐敗官員的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何家泓說:「面對不可能全部清查的腐敗犯罪,赦免就是無奈的選擇。」據香港文匯報報導,中國社科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高波透露,近期有官員問王岐山,是否有可能對主動自首的腐敗官員酌情特赦。要在兩年前,王岐山肯定要拍桌子大罵,但這一次,王岐山只是長嘆了一口氣說:「還不到時候。」
那麼,應該如何解讀王岐山所說的「不到時候」呢?高波說,首先特赦必須有底線,當年香港廉政公署「特赦令」中提出的「三不赦」或可成為範例,即性質惡劣的不赦、正在查辦的不赦、外逃人員一律不赦。更重要的是特赦必須等待時機,高波說,早在2007年就啟動過特赦機制,但是效果很差,鮮有官員站出來主動承認問題,問題在於懲處力度不夠,「說與不說都一樣,當然不會去說」。高波表示,只有等到反腐形成氣候,「生態」再造完成後,特赦才有意義。
按照何家泓的說法,古今中外,赦免貪官有兩種基本形式,其一是暗赦,其二是明赦。所謂明赦,就是公開透明的赦免,有明確的標準和條件,而且要堅持赦免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不看派系,當查者皆查,當赦者皆赦。
何家泓主張,以赦免貪官換取官員財產公示。「具體建議如下:第一,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一項決議,宣佈對過去的貪腐行為實行附條件的『緩查’--只要在規定期限內(如2015年12月31日)如實申報全部家庭財產而且在申報之後未犯新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其申報的財產就不被追查。第二,嚴格推行官員財產公開申報制度,允許公民在網上查閱。第三,設立『中華廉政扶貧基金’,鼓勵各級官員在申報之前將多餘財產以實名或匿名的方式捐獻給該基金,捐款不問來源。」
上述建議看上去不錯,但實行起來會有很多困難。公民在網上查閱能查出什麼名堂呢?我們怎麼能確定官員公佈的財產是真實的呢?何況還有很多官員,早就把他們的財產轉移到親屬的名下,或者是轉移到情婦、司機或其他民間人士、民營企業家名下,讓別人充當他們的錢袋子,在現行體制下,老百姓又該怎麼去查才能查出來呢?如此等等。
以上說的是明赦。那麼,暗赦呢?何家泓說,暗赦「可有不同表現方式,譬如選擇性反腐,當權者讓查的就查,不讓查的就是赦免了;又如隨機性反腐,誰碰上誰倒霉,沒碰上的也就是赦免了」。
不難看出,到目前為止,習近平、王岐山的反腐就是選擇性反腐,也只可能是選擇性反腐。按照高波的說法,現階段還不能採取赦免方式,現階段還只能採取選擇性反腐,要等到這種反腐形成氣候之後才可以實行赦免式反腐。但問題是,選擇性反腐和赦免式反腐是互相矛盾的。因為赦免式反腐必須堅持赦免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它與選擇性反腐正好是對立的。也就是說,從到目前為止的選擇性反腐出發,是很難轉變到赦免式反腐的。更可能的是,當局就沿著選擇性反腐的方式一路反下去,一直是選擇性反腐。不消說,這和人們期待的反腐根本不是一回事。
王岐山說,反腐要先治標後治本。這話看上去也沒什麼錯。但如果王岐山的所謂治本,也仍然是在現行的一黨專制的框架下打主意,那就像我們上面分析的那樣,絕不可能獲得成功。
文章來源:《中國人權雙週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