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5年04月18日訊】在台灣纏訟11年的RCA(美國無線電)公司污染,導致員工中毒受害案,臺北地方法院週五判決,RCA應向445名受害員工賠償5.6億元新臺幣,相當於1800萬美元。原告稱,有意通過國際施壓方式,跨海赴美求償。不過此案還有上訴空間。
RCA公司1969年在台灣竹北和桃園設廠,生產電視機等設備。但公司將三氯乙烯和四氯乙烯等污染物質拋棄在工廠的水井中,污染地下水。廠區將井水供應不知情的員工飲用,經理階層則飲用外購的蒸餾水。消息直到1994年才曝光,當時已有200多人罹患癌症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