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唐山市路北區法院非法庭審唐山鋼鐵公司電氣工程師、唐鋼動力廠電氣部門主要管理人員陳立武。陳立武八十歲的老父親,在法庭上為自己的兒子辯護說:「我兒子在家是好兒子,在單位是好職工,說他破壞法律實施,中國幾百部法律,請問我兒子破壞了哪部法律,哪部法律因我兒子得不到實施?」「在這個法庭上,法官、公訴人、律師學的都是一部法律,對同一件事不應該出現太大的偏差,現在你們有說有罪,有說無罪,那一定是有人沒有學好這部法(律)。」
陳立武父親最後這句話說得非常到位,為什麼學同一部法律,偏差卻如此之大?那一定是有人沒有學好這部法律。那麼是誰沒有學好這部法律呢?對這個問題,讀者一目了然。可是要把這個問題說清就要費一些筆墨了。
現在的中國人非常實際,特別是越有權勢的人越實際,這一點在子女考大學的時候表現的非常明顯。一般的規律是,家庭成員在有權勢或油水大的部門工作又有權有勢的,大都會讓子女上對口的學校。如在銀行工作的,子女就學個金融、財會之類的;在政法委、公檢法擔任要職的,子女不上個政法大學之類的簡直不可能。因為這些部門要麼有權,要麼有利,安排子女到這些部門工作,對他們來講輕而易舉,而且對子女以後的升遷更有利。所以從這個角度講,相當一部分法官、檢察官,他們在上學之前的選擇基本就已經定了。這些人只要能畢業就成,成績好壞無所謂,反正有人罩著呢。從這點上說,法官、檢察官對法律的掌握真的不敢讓人恭維。
一個平民子弟,想走仕途真的太難太難。學了法律也極難能到公檢法部門上班。對他們來說,最好的出路就是當律師。律師不是公職人員,全憑真才實學給人打官司,沒有真功夫那哪能行!所以在對法律的掌握上,律師的水平要普遍高於法官和檢察官。
然而這還不是法律學得好的律師,常常輸給學得差的法官、檢察官的根本原因。律師憑藉法律為當事人辯護,維護的只能是當事人的權利,因為當事人花錢聘請了自己嘛。再則說了,從良知上講,明知自己的當事人是被冤枉的,你身為他們的辯護律師,你怎麼不應該堅持正義依法辯護!按理說,法官、檢察官對法律學得差一些,不至於分不出個是非對錯來,律師辯的合不合法,合不合理,一聽就能明白。律師的職責不就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讓法律與正義得到最大程度的彰顯嗎?可是中國的法官、檢察官卻不敢這樣做,即使他非常明白律師辯護的完全合理合法,當事人也的確無罪,對於相當一部分案件,他也不會按照法律辦事,特別是涉及法輪功的案件,幾乎所有的法官、檢察官,全都是執法犯法配合中共做冤案。
大家都知道,律師收取的費用是聘請他的當事人出的,律師以此來生存和工作。那法官、檢察官的工資是誰給的?從本質上說,他們的工資是全國人民的納稅錢,老百姓出錢的目的就是讓他們主持社會道義依法辦案的,這在任何一個社會都是這樣的。可是中國與其它國家不同的是,中共在將工資發給他們的時候卻將老百姓納稅的事實有意忽略了,說錢是黨給的。法官、檢察官們辦冤案的借口也往往是,誰給我發錢我就聽誰的。中共口頭上也標榜法律要維護社會公平,維護社會正義,而實質上它卻將法律當成了自己的家法。對這部家法,它認為可以按照法律辦案的時候,就讓法官、檢察官依法辦事,它也藉此標榜自己多麼的偉光正;它認為不能按照法律去辦的時候,就發布一些政策,讓法官、檢察官打著法律的旗號按政策辦事。這個時候法律就成了它打人的棍子了。
當然,也有一些法律學得好的平民子弟當上了法官、檢察官。我們也不排除法官、檢察官隊伍中有些許正義人士。可是在中共的體制下,在對待法輪功的問題上,他們最多也只是表示緘默而已。當中共明確指定他們去枉判法輪功學員時,他們就得將自己的良知收起,充當中共迫害好人的幫凶。
這就是法庭上必然出現的場面,學得差的法官、檢察官,自以為有中共撐腰,就在法庭上聲色俱厲、胡攪蠻纏,這是完全喪失了良知者的表現;還有一些學得差的法官,良知還有,面對律師的正義辯護,表現出來的是心情唐突,惶恐不安;即使是學得好的法官、檢察官,又有良知者,他們的表現也只能是無奈和同情。可是不管哪一種表現,他們總體上是與中共邪惡的要求相一致的。這樣就必然造成律師的辯護,與法官、檢察官的枉法指控和審判截然相反的局面。同時又因為上述原因,法律學得好的律師,法庭上辯護的非常成功,可是被中共定性了的案子往往被枉判不誤。這就是中國的現實,對正義的辯護者,常常輸給了維護中共的幫凶。中共司法界的這種怪狀,對中國社會道德的破壞非常嚴重。中共迫害的豈止是這些冤案中的受害人!那是對正義良知的踐踏,對是非善惡的顛倒,對人類文明的羞辱,以及對邪惡的縱容和獎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