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新華網報道一則來自廣州市紅十字會的消息,報道題目稱:《廣州規定捐獻遺體無需徵得直系親屬同意》。報道中說:「新華社廣州4月4日電(記者周強)記者4日從廣州市紅十字會獲悉,經過一年多時間醞釀,《廣州市志願捐獻遺體管理辦法》已獲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這意味著志願捐獻遺體無需徵得直系親屬同意,破解「悔捐」「棄捐」困境。」
筆者找到《廣州市志願捐獻遺體管理辦法》一看,這個東西原來是一個違反道德、不倫、不類、不公、不義、不神聖的東西,明顯是違反憲法和立法程序出籠的冒牌貨,完全是一個涉嫌惡意侵犯公民權的惡法。這個辦法最大的受益者是接受方,而所謂的「志願捐獻者」的法律地位明顯被剝奪、人格被侮辱,甚至是完全喪失了法律的公平對待。
第一點,《廣州市志願捐獻遺體管理辦法》是違反道德原則的邪說!
1、大家知道,國際紅十字會緣起基督教徒的慈善行為,其核心價值是與基督教信仰有必然關係的。也就是說,「捐獻」是來源於信神者認為神聖的行為,他們認為自己的捐獻是在贖罪、是在向神捐獻。筆者雖然也是信神者,但是,筆者並不完全認可這種做法。因為這個做法在捐獻者自己看來是認罪、贖罪、主動接受懲罰的行為,這是真正的基督徒不敢隨便泄漏的天機,這是中國大陸那些被中共欺騙的捐獻者根本就不懂的,他們中的大多數都是無神論者,所以其行為不是神聖的。雖然有很少數的捐獻者真是想為人類醫學發展做貢獻,但是,今天的人類社會普遍勉強的認為他們的「捐獻」是義舉,而不是神聖。相反,中國大陸所謂的「紅十字會」組織和成員都不是基督徒的行為,完全是政府控制的行為,實質都是冒牌貨,它們都是無神論者,其所做的一切都是為名為利,它們參與活摘器官所乾的劊子手勾當,更是這個星球上前所未有的罪惡,它們的行為即不是義舉、也不神聖,都是在褻瀆神和敗壞人類道德。
2、在倫理原則上看:長者為尊,死者為大。這是中華民族的倫理傳統價值,也是中國的國情。任何人都無權決定死者生前未表達的意願。而這個廣州《辦法》卻允許他人決定死者未表達的意願,這是不倫!這是故意違背國情、公然踐踏中華民族的倫理價值。
第二點,這個所謂的《廣州市志願捐獻遺體管理辦法》是違法憲法的另類!
1、眾所周知,公民權是憲法和法律的核心價值。依據中國大陸的憲法第五條第三款「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筆者認為:任何涉及人身權利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地位都叫做公民權,而公民權是憲法中立法的根本,也就是說,任何立法、任何涉及人身權利的社會行為都必須符合公民權在憲法中的核心地位。公民權在狹義上講是指個人的法律地位,而在廣義上講是指所有公民權利的集合、也叫做公共權力,也是真實的國家權力的根,簡稱:公權力。這個所謂的《廣州市志願捐獻遺體管理辦法》通篇卻沒有公民、公民權這樣的法律概念,而是惡意的故意取用「自然人」這個在憲法中不能歸類的概念、它故意選擇這個沒有憲法權利地位的稱呼,這是不類的情形,應當歸於另類。這不是明顯同憲法相抵觸嗎?
2、依據中國大陸的憲法第五條第五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而廣州市是這個憲法規範內管理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它明顯不是擁有特權的獨立王國,其下轄的紅十字會、衛生計生局、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更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而這個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的《廣州市志願捐獻遺體管理辦法》,一共有十六條,卻隻字不提根據憲法和法律的什麼條款出台了它,這是師出無名。它是明顯破壞憲法和法律實施的惡法,是故意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實質是顛覆國家政權罪,而且廣州市政府卻同意了它的出籠。誰給了它們吃憲法唐僧肉的權力?這所有的涉案直接責任者都觸犯了刑法,這些人都應該被撤職查辦,他們都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第三點,《廣州市志願捐獻遺體管理辦法》是直接侵犯公民權利的惡法!
該辦法第三條規定「本管理辦法所稱志願者捐獻遺體,是指自然人志願表示在死亡後,由其執行人將遺體捐獻給醫學事業的行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獻意願的自然人死亡後,由其近親屬將其遺體捐獻給醫學科學事業的行為。」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近親屬,是指父母、配偶、成年子女或者其監護人。」「遺體捐獻的執行人,可以是捐獻人的近親屬或者在工作上、生活上有密切關係的其他自然人,也可以是捐獻人生前所在單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養老機構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廣州律師隋牧青表示,這個規定意味著政府有權處理死者的遺體,等於是為公權力肆意違法尋找法律上的依據。
筆者認為,捐獻是社會行為,屬於社會管理範疇,行為者本身的行為屬性,在憲法給予公民的法律地位上看,這是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政治權利行為,憲法保障的是公民個人的選擇權利,而不是保障他人代替你行使權利。這符合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但是,憲法在本條款的最後說「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這兩條規定的惡劣之處在於,他人竟然有權利剝奪並且行使遺體人生前明確沒有行使的政治權利?它們的總稱是「監護人」,其中包括遺體人近親屬以外的朋友、單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養老機構或者其他有關單位。任何人只要取得「監護人」的資格就可以剝奪遺體人的政治權利,它就依照這個所謂的《辦法》把遺體人「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獻意願」改變為「捐獻」了。這不僅僅是侵害遺體人生前的法律地位,更是極端惡劣的侮辱遺體人的人格,因為眾所周知,只有被判決有罪的人才會依法剝奪他的政治權利終身。難道這個廣州市的《辦法》認定遺體人都是死囚嗎?這是對整個世界的遺體捐獻志願者的侮辱,其惡劣程度是公開踐踏這種義舉和神聖的行為。
第四點,這個「廣州辦法」對全體中國人都是最直接的恐怖威脅!
1、廣州市是外來人口最多的城市,對於一個單身去廣州工作的人來說,他的「監護人」是誰?廣州市政府、他租住地的社區居委會、他單位的老闆,他的朋友都可能取得對其「監護人」的資格。他們可能都有資格在特定情況下,取代其不可能表達的「捐獻」意願。
2、中共體制實施的計劃生育政策,明顯是非常惡劣的獨生子女政策,它必然導致許多人過早失去近親屬的監護權,這明顯是增加了「監護人」資格的不可靠性。眾所周知,在中國大陸,自從「活摘器官」黑幕被國際社會揭開以後,人們看到中國是世界上最大的人體器官黑市,巨大的利益鏈掩蓋了無數故意殺人的犯罪陰謀。這些取得「監護人」資格的人,一旦有目地的成為誰的「合法監護人」,它完全可以與其犯罪網路聯合起來謀害他人,並且利用「捐獻」獲得巨大利益。這個「廣州辦法」顯然具備為這種犯罪利益鏈提供保障的作用。這是名副其實的為保護恐怖主義撐開保護傘。
自從大魔頭江澤民發動迫害法輪功運動以來,「活摘器官」的罪惡就一直發生在無辜的法輪功學員身上,這個星球上從未有過的罪惡被國際社會揭露以後,江澤民犯罪集團為了掩蓋真相,一直指使前衛生部官員黃潔夫掩蓋罪行說是用了「死囚器官」。對此,筆者撰文指出利用死刑犯器官也是犯罪,(請參見筆者在【大紀元2013年12月19日訊】根據【明慧網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報導的所著原文《所有參與中共器官移植的涉案人都應當被刑事起訴》。)目前,國際社會也普遍認為江澤民是涉嫌該犯罪行為的首惡。因此,該首惡為了推卸犯罪責任,再次涉嫌指使黃潔夫在鳳凰網發表言論說這個罪惡是周永康乾的,明眼人都看到了,這個咬死周永康的目地就是要掩蓋江澤民的罪行。
我說:這是徒勞!你江澤民不發動迫害法輪功運動,法輪功學員能被活摘器官嗎?你江澤民不讓大法盲周永康當政法委書記,周永康就能幹這麼大的壞事?大魔頭當然知道它賴不掉這個欺天大罪。在此情勢下,廣州市出籠這個《辦法》明顯是為了掩蓋大魔頭的罪行提供另類理由。這個今天遲到的遠水能解了大魔頭過去犯行的近渴嗎?我說:這還是徒勞!
自習近平當局以來,其積極推動實施「反腐」和「依法治國」理念,這是順應天意民心的,他的工作能力也贏得了一些國際社會上的正面評價。但是,廣州市出籠的這個《辦法》是明顯挑戰「依法治國」理念的東西,它的真實目的是藉助廣州是改革開放前沿試點的優勢,測試習近平有沒有真實的法律學問,它們當然希望習近平是糊塗蟲,它們就想把他當傻子玩。
我看,出籠《辦法》的始作俑者們,它們的算盤又打錯了!依照憲法規定,習近平的工作責任只是行政執行者,他雖然有權力指出下級的行政錯誤,但是,他不是負責立法權力,糾正立法錯誤是立法機關的責任。這個辦法已經出台實施半個多月了,擔負立法與監督法律正確實施的全國人大卻沒有否決,這明顯是人大委員長張德江涉嫌玩忽職守。
筆者看到,在依法治國的路上,張德江和負責公、檢、法、司的四大法盲是習近平必須踢開的絆腳石,否則,中國就不可能實現依法治國。它們仍然是延續迫害法輪功罪惡的兇犯。
筆者斷言:「廣州辦法」的實質是為了不法之徒公開掠奪遺體器官創造方便,這是和江澤民犯罪集團秘密「活摘」同樣惡劣的罪行!
2015年4月6日星期一